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是如何设置与分工的
导读:
当我们去医院就医的时候,都是需要与医生打交道的,但是很多患者会害怕发生医疗事故。那么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是如何设置与分工的?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对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目前我国实行的是二次鉴定制度,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分为首次鉴定和再次鉴定。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由医学会负责组织,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以下简称医学会)可以设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办公室,具体负责有关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组织和日常工作。
具体的职责分工是:
设区的市级地方医学会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直接管辖的县(市)级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组进行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医学会负责组织医疗事故争议的再次鉴定工作。
必要时,中华医学会可以组织疑难、复杂并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医疗事故争议的技术鉴定工作。
(一)性质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从医学角度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结论的技术鉴定。司法鉴定是由具有司法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组织的,从司法和医疗角度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司法鉴定,以为案件的审理提供司法意见为目的。
(二)范围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范围:是否构成医疗事故,责任程度划分,必要时就患者是否需要进行后续治疗进行分析。司法鉴定的内容相对广泛,主要包括: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过错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责任程度、伤残等级、后续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误工费等。
(三)鉴定人员组成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学会召集专家库中的专家进行鉴定,医学会承担组织义务,实际鉴定人为抽签选定的专家。鉴定意见书以医学会名义出具,鉴定专家不署名,一般情况下亦不出庭接受质询。司法鉴定由具备司法鉴定资质的人员进行鉴定,必要时可以就相关问题咨询临床专家。鉴定意见书由鉴定人员出具,由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共同署名,经当事人申请,鉴定人员出庭接受质询。
(四)委托方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委托方有:
1、由卫生行政部门交由医学会组织鉴定;
2、由医患双方共同委托医学会进行鉴定;
3、由法院委托进行鉴定。司法鉴定由法院委托进行。
(五)鉴定程序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由医疗机构所在地市级医学会组织鉴定,对市级医学会鉴定结论不服的15天内可以向省级医学会申请再次鉴定。特定情形下,可以申请中华医学会组织鉴定。司法鉴定的鉴定机构,由法院按法定程序确定入围的鉴定机构,原、被告双方在入围的鉴定机构范围内协商确定或法院指定。
(六)法律依据不同:
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法律依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医疗事故分组标准》等。司法鉴定法律依据:《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司法鉴定程序通则(试行)》等。
目前司法实践中一般是根据患方申请,以司法鉴定为主。
(一)对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
对技术鉴定不服,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请求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给予再次鉴定的书面申请。提交再次鉴定申请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是医疗事故争议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提出的;
2、必须是对地方医学会作出的首次鉴定不服所提出的,其“不服”的内容可包括对事实的认定、法律法规的适用和鉴定的程序等事项;
3、必须是依照本条例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办法》规定的程序和期限;
4、必须是向送达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
5、提起由所在省、自治区或直辖市地方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的当事人或其法定代理人向医疗机构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提交再次鉴定的申请书时,必须按照本《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同时提交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所需要的材料及负责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出具的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
(二)对医疗事故司法鉴定不服的再申请鉴定
当事人对人民法院委托的鉴定部门做出的鉴定结论有异议申请重新鉴定。应提出证据证明存在下列情形之一:
1、鉴定机构或者鉴定人员不具备相关的鉴定资格的;
2、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3、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4、经过质证认定不能作为证据使用的其他情形。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机构是如何设置与分工的的相关知识,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是由医学会组织的从医学角度就医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进行鉴定,并以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为结论的技术鉴定。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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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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