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在哪里
导读:
在去进行房屋买卖的时候,这是比较大价值的商品去进行买卖,是需要有合同来确定权利义务的,那么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编号在哪里?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法律快车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卖方(以下简称甲方):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职务: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机构:_____ 注册地址:_____ 营业执照号码:_____邮政编码: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职务:_____联系电话:_____。 买方(以下简称乙方):_____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_____国籍:_____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号码):_____ 地址:_____ 邮政编码:_____联系电话: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国籍:_____电话:_____ 地址:_____邮政编码: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及其 他有关法律、法规之规定,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乙方向甲方购买 商品房,甲、乙双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甲方用地依据及商品房坐落位置。 甲方以_____方式取得位于_____、编号为_____的地块的土地 使用权。 (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号)(土地使用权划拨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划拨土地使用权转让批准文件号为_____。 土地使用权证号为_____,土地面积为_____。地块规划用途为__ ___,土地使用权年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 日止。 甲方经批准,在上述地块上建设商品房,(现定名)(暂定名)_____, 主体建筑物的性质为_____,属_____结构,建筑层数为_____层。 工程建设规划许可证号为_____。 第二条 乙方所购商品房的面积。 乙方向甲方购买商品房(以下简称该商品房)建筑面积共_____平方米( 其中实得建筑面积_____平方米,公共部位与公用房屋 分摊建筑面积____ _平方米,)共_____(套)(间)。(该商品房屋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一, 房屋以附件一上表示为准)。 该商品房分别为本合同第一条规定的项目中的: 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 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 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 第_____(幢)(座)_____层_____号房。 上述面积为(甲方暂测)(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面积。如暂测面积 与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的面积有差异的,以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实际测定 面积(以下简称实际面积)为准。 根据法律规定的房屋所有权与该房屋占用土地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一致的原则, 该商品房相应占有的土地使用权,在办理土地使用权登记时由政府主管部门核定。 第三条 该商品房销售特征。 该商品房为(现房)(预售商品房)。 预售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号为_____。 该商品房为(内销)(外销)商品房。 外销商品房批准机关为_____,外销商品房许可证号为_____。 第四条 价格与费用。 该商品房(属于)(不属于)政府定价的商品房。按实得建筑面积计算,该商 品房单位(售价)(暂定价)为(_____币)每平方米_____元,总金额 为(__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 百___拾___元整。 除上述房价款,甲方依据有关规定代政府收取下列税费: 1.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 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2.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 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3.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 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4.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 万___千___ 百___拾___元整; 5.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 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6.代收___,计(___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 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五条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异的处理。 该商品房交付时,房屋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的差别不超过暂测面积的±___ __%(不包括±_____%)时,上述房价款保持不变。 实际面积与暂测面积差别超过暂测面积的±_____%(包括±_____ %)时,甲乙双方同意按下述第_____种方式处理: 1.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 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利率付给利息。 2.每平方米价格保持不变,房价款总金额按实际面积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六条 价格与费用调整的特殊约定。 该商品房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房价款和代政府收取的税费可作相应调整: 1.由于该商品房属于政府定价的预售商品房,有权批准单位最后核定的价格 与本合同第四条规定的价格不一致,按政府有关部门最后核定的每平方米价格调整。 2.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代政府收取的税费标准调整时,按实际 发生额调整。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 付款优惠。 乙方在___年___月___日前付清全部房价款_____%的,甲方给 予乙方占付款金额_____%的优惠,即实际付款额为(___币)___亿_ 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___元整。 第八条 付款时间约定。 乙方应当按以下时间如期将房价款当面交付甲方或汇入甲方指定的_____ 银行(帐户名称:_____,帐号:_____): 1.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 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 _百___拾 ___元; 2.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 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 ___元; 3.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 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 ___元; 4.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 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 ___元; 5.___年___月___日前支付全部房价款的_____%,计(__ 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_百___拾 ___元。 第九条 交接商品房时的付款额约定。 在双方交换该商品房时,乙方累计支付的款额应当占全部房价款的_____ %,计(___币币)___亿___千___百___拾___万___千__ _百___拾___元。其余房价款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完权属登记手续之日 起_____天内付清。 第十条 乙方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乙方如未按本合同第八条规定的时间付款,甲方对乙方的逾期应付款有权追究 违约利息。自本合同规定的应付款限期之第二天起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月利息按_ ____计算。逾期超过_____天后,即视为乙方不履行本合同。届时,甲方 有权按下述第_____种约定,追究乙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甲方实 际经济损失超过乙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乙方据 实赔偿。 2.乙方按累计应付款的_____%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 交付期限。 甲方须于___年___月___日前,将经竣工验收(包括建筑工程质量验 收和按规定必须的综合验收)合格,并符合本合同附 件二所规定的装饰和设备标准 的该商品房交付乙方使用。但如遇下列特殊原因,除甲、乙双方协商同意解除合同 或变更合同外,甲方可据实予以延期: 1.人力不可抗拒的火灾、水灾、地震等自然灾害;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二条 甲方逾期交付的违约责任。 除本合同第十一条规定的特殊情况外,甲方如未按本合同规定的期限将该商品 房交付乙方使用,乙方有权按已交付的房价款向甲方追究违约利息。按本合同第十 一条规定的最后交付期限的第二天起至实际交付之日止,月利息在_____个月 内按_____利率计算;自第_____个月起,月利息则按_____利率计 算。逾期超过_____个月,则视为甲方不履行本合同,乙方有权按下列第__ ___种约定,追究甲方的违约责任: 1.终止合同,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乙 方实际经济损失超过甲方支付的违约金时,实际经济损失与违约金的差额部分由甲 方据实赔偿。 2.甲方按乙方累计已付款的_____%向乙方支付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3.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 设计变更的约定。 预售商品房开发建设过程中,甲方对原设计方案作重大调整时,必须在设计方 案批准后_____日内书面通知乙方。乙方应当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 天内提出退房要求或与甲方协商一致签订补充协议。乙方要求退房的,甲方须在乙 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_____ 利率付给利息。 第十四条 交接通知与乙方责任。 预售商品房竣工验收合格后,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办理交付该商品房手续。乙 方应在收到该通知之日起_____天内,到甲方指定地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 的应付款项。若在规定期限内,乙方仍未付清全部应付清,甲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 条规定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 第 十五条 交接与甲方责任。 在乙方付清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应付款之日起_____天内,双方对该商品 房进行验收交接、交接钥匙、签署房屋交接单。若因甲方责任在乙方付清全部应付 款之日起_____后仍未进行验收交接,乙方有权按本合同第十二条的约定追究 甲方违约责任。 第十六条 甲方关于装饰、设备标准承诺的违约责任。 甲方交付使用的商品的装饰、设备标准达不到本合同附件二规定的标准的,乙 方有权要求甲方补偿双倍的装饰、设备差价。 第十七条 质量争议的处理。 乙方对该商品房提出有重大质量问题,甲、乙双方产生争议时,以_____ 出具的书面工程质量评定意见作为处理争议的依据。 第十八条 甲方关于基础设施、公共配套建筑正常运行的承诺。 甲方承诺与该商品房正常使用直接关联的下列基础设施、公用配套建筑按以下 日期投入正常运行: 1.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 3.__________________; 4.__________________; 5.__________________; 6.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九条 关于产权登记的约定。 在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协助乙方在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规定的 期限内向房地产产权登记机关办理权属登记手续。如因甲方的过失造成乙方不能在 双方实际交接之日起_____天内取得房地产权属证书,乙方有权提出退房,甲 方须在乙方提出退房要求之日起_____天内将乙方已付款退还给乙方,并按已 付款的_____%赔偿乙方损失。 第二十条 关于物业管理的约定。 该商品房移交后,乙方承诺遵守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选聘的物业管理公司 制定的物业管理规定;在小区(楼宇)管理委员会未选定物业管理机构之前,甲方 指定_____公司负责物业管理,乙方遵守负责物业管理的公司制定的物业管理 规定。 第二十一条 保修责任。 自乙方实际接收该商品房之日起,甲方对该商品房的下列部位和设施承担建筑 施工质量保修责任,保修期内的保修费用由甲方承担: 1.墙面 保修_____月; 2.地面 保修_____月; 3.顶棚 保修_____月; 4.门窗 保修_____月; 5.上水 保修_____月; 6.下水 保修_____月; 7.暖气 保修_____月; 8.煤气 保修_____月; 9.电路 保修_____月; 10._____ 保修_____月; 11._____ 保修_____月; 12._____ 保修_____月; 13._____ 保修_____月; 14._____ 保修_____月。 保修期内,因不可抗力的因素或其他非甲方原因造成的损坏,甲方无须承担责 任,但可协助维修,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第二十二条 乙方购买的房屋仅作_____使用,乙方使用期间不得擅自改 变该商品房之房屋结构和用途。除本合同及其附件另有规定者外,乙方在使用期间 有权与其他权利人共同享用与该商品房有关联的公共部位和设施,并按占地和公共 部位与公用房屋分摊面积承担义务。 甲方不得擅自改变与该商品有关联的公共设施、公共用地的使用性质。 第二十三条 甲方保证在交接时该商品房没有产权纠纷和财务纠纷,保证在交 接时已消除该商品房原由甲方设定的抵押权。如交接后发生该商品房交接前即存在 的财务纠纷,由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第二十四条 自该商品房交付之日起,(_____号划拨土地使用权批准文 件)(甲方与_____签订的_____号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规定的甲方 权利、义务和责任依法随之转移给乙方。 第二十五条 本合同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六条 本合同之附件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之部分。本合同及其附件内, 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及其附件和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 法规和政策执行。 第二十七条 甲、乙一方或双方为境外组织或个人的,本合同应经该商品房所 在地公证机关公证。 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 甲、乙双方同意由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甲、乙双方不在本合同中约定 仲裁机构,事后又没有达成书面仲裁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九条 本合同(经甲、乙双方签字)(经_____公证(指外销商品 房)之日起生效。 第三十条 本合同生效后,甲乙双方任何一方无正当理由要求终止合同的,除 双方签订补充协议外,责任方须按本合同及其补充协议的有关条款之规定承担违约 责任,并按实际已付款(已收款)的_____%赔偿对方损失。 第三十一条 本合同自生效之日起_____天,由甲方向_____申请登 记备案。 第三十二条 本合同连同附表共_____页,一式_____份,甲、乙双 方各执一份,_____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 )代表人/代理人:___ ( )代表人/代理人:____ (签章) (签章) ___年___月___日 ___年___月___日 签于_____ 签于_____ 附件一: 房屋平面图(略) 附件二: 装饰、设备标准 1.外 墙: 2.内 墙: 3.顶 棚: 4.地 面: 5.门 窗: 6.厨 房: 7.卫生间: 8.阳 台: 9.电 梯: 10.其他:
商品房买卖合同扉页上的合同备案编号称之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编号,商品房签约成功同时生成合同自编号,并自动与房地产主管部门网络联机备案生成合同备案号。合同备案号是网上查询的必要条件。你在签合同时当地的房屋备案应该会以短信的方式发送你合同备案号以及查询的网址。
1、可以持个人身份证明到房管局进行现场查询,在房管局交易办事窗口提供合同及身份证即可查询合同信息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已经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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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如下:登陆房屋所在地“房地产管理局政务信息网”,直接在首页点击“网上签约查询”; 点击后进入查询页面,输入《商品房买卖合同》封面左上角合同编码,再输入约时所确定的密码即可进行合同相关信息的查询。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对商品房质量、商品房包销、商品房担保贷款(按揭)等方面如何具体适用法律作出更加明确、具体的规定。其中,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违法行为,明确规定可以适用惩罚性赔偿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为正确、及时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结合民事审判实践,制定本解释。
第一条 本解释所称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统称为出卖人)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第二条 出卖人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三条 商品房的销售广告和宣传资料为要约邀请,但是出卖人就商品房开发规划范围内的房屋及相关设施所作的说明和允诺具体确定,并对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订立以及房屋价格的确定有重大影响的,应当视为要约。该说明和允诺即使未载入商品房买卖合同,亦应当视为合同内容,当事人违反的,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第四条 出卖人通过认购、订购、预订等方式向买受人收受定金作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担保的,如果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按照法律关于定金的规定处理;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能订立的,出卖人应当将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五条 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第六条 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七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照所有权调换形式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明确约定拆迁人以位置、用途特定的房屋对被拆迁人予以补偿安置,如果拆迁人将该补偿安置房屋另行出卖给第三人,被拆迁人请求优先取得补偿安置房屋的,应予支持。
被拆迁人请求解除拆迁补偿安置协议的,按照本解释第八条的规定处理。
第八条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
第九条 出卖人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故意隐瞒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二)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抵押的事实;
(三)故意隐瞒所售房屋已经出卖给第三人或者为拆迁补偿安置房屋的事实。
第十条 买受人以出卖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另行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将房屋交付使用,导致其无法取得房屋为由,请求确认出卖人与第三人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的,应予支持。
第十一条 对房屋的转移占有,视为房屋的交付使用,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在交付使用前由出卖人承担,交付使用后由买受人承担;买受人接到出卖人的书面交房通知,无正当理由拒绝接收的,房屋毁损、灭失的风险自书面交房通知确定的交付使用之日起由买受人承担,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二条 因房屋主体结构质量不合格不能交付使用,或者房屋交付使用后,房屋主体结构质量经核验确属不合格,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十三条 因房屋质量问题严重影响正常居住使用,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交付使用的房屋存在质量问题,在保修期内,出卖人应当承担修复责任;出卖人拒绝修复或者在合理期限内拖延修复的,买受人可以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修复。修复费用及修复期间造成的其他损失由出卖人承担。
第十四条 出卖人交付使用的房屋套内建筑面积或者建筑面积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面积不符,合同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以下原则处理:
(一)面积误差比绝对值在3%以内(含3%),按照合同约定的价格据实结算,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的,不予支持;
(二)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买受人同意继续履行合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由买受人按照约定的价格补足,面积误差比超出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承担,所有权归买受人;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合同约定面积的,面积误差比在3%以内(含3%)部分的房价款及利息由出卖人返还买受人,面积误差比超过3%部分的房价款由出卖人双倍返还买受人。
第十五条 根据《合同法》第九十四条的规定,出卖人迟延交付房屋或者买受人迟延支付购房款,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没有规定或者当事人没有约定,经对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理期限为三个月。对方当事人没有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一年内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第十六条 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为由请求减少的,应当以违约金超过造成的损失30%为标准适当减少;当事人以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为由请求增加的,应当以违约造成的损失确定违约金数额。
第十七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可以参照以下标准确定:
逾期付款的,按照未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逾期交付使用房屋的,按照逾期交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机构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标准确定。
第十八条 由于出卖人的原因,买受人在下列期限届满未能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除当事人有特殊约定外,出卖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尚未建成房屋的,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日起90日;
(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为已竣工房屋的,自合同订立之日起90日。
合同没有约定违约金或者损失数额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已付购房款总额,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算。
第十九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或者《城市房地产开发经营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的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的期限届满后超过一年,由于出卖人的原因,导致买受人无法办理房屋所有权登记,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条 出卖人与包销人订立商品房包销合同,约定出卖人将其开发建设的房屋交由包销人以出卖人的名义销售的,包销期满未销售的房屋,由包销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包销价格购买,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出卖人自行销售已经约定由包销人包销的房屋,包销人请求出卖人赔偿损失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 对于买受人因商品房买卖合同与出卖人发生的纠纷,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包销人参加诉讼;出卖人、包销人和买受人对各自的权利义务有明确约定的,按照约定的内容确定各方的诉讼地位。
第二十三条 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买受人以担保贷款方式付款,因当事人一方原因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和赔偿损失。因不可归责于当事人双方的事由未能订立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并导致商品房买卖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当事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款本金及其利息或者定金返还买受人。
第二十四条 因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致使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目的无法实现,当事人请求解除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应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以担保贷款为付款方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当事人一方请求确认商品房买卖合同无效或者撤销、解除合同的,如果担保权人作为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提出诉讼请求,应当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合并审理;未提出诉讼请求的,仅处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担保权人就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纠纷另行起诉的,可以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合并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被确认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后,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也被解除的,出卖人应当将收受的购房贷款和购房款的本金及利息分别返还担保权人和买受人。
第二十六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亦未与担保权人办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担保权人起诉买受人,请求处分商品房买卖合同项下买受人合同权利的,应当通知出卖人参加诉讼;担保权人同时起诉出卖人时,如果出卖人为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提供保证的,应当列为共同被告。
第二十七条 买受人未按照商品房担保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贷款,但是已经取得房屋权属证书并与担保权人办理了商品房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权人请求买受人偿还贷款或者就抵押的房屋优先受偿的,不应当追加出卖人为当事人,但出卖人提供保证的除外。
第二十八条 本解释自2003年6月1日起施行。
相关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本解释公布施行后尚在一审、二审阶段的,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后订立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案件,在本解释公布施行前已经终审,当事人申请再审或者按照审判监督程序决定再审的,不适用本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发生的商品房买卖行为,适用当时的法律、法规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房地产管理法施行前房地产开发经营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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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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