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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2-01-28 15:11:02 人浏览

  举证责任的承担直接关系到当事人诉讼权利的实现。我国法律对举证责任的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发生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接下来法律快车小编将为您介绍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的法律知识。

  一、劳动争议举证责任倒置的法律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第四十二条:“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三十九条规定“当事人提供的证据经查证属实的,仲裁庭应当将其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

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十三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第十四条,在法律没有具体规定,依本规则第十三条规定无法确定举证责任承担时,仲裁庭可以根据公平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综合当事人举证能力等因素确定举证责任的承担。
《工伤保险条例》第19条规定:“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

  二、劳动争议案件的举证责任

   民事诉讼案件中,举证原则是谁主张,谁举证,即当事人应当对自己的主张承担举证责任。劳动争议案件也属于民事案件,同样适用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但同时因为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在证据的掌握上客观上存在不平等的事实,所以,劳动争议案件中的举证责任承担又存在一些特殊性。
劳动争议仲裁调解法》第六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用人单位应当提供;用人单位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第三十九条第二款:劳动者无法提供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与仲裁请求有关的证据,仲裁庭可以要求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提供。用人单位在指定期限内不提供的,应当承担不利后果。
可以看出,在劳动争议案件中,对于由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证据,实行的是举证责任倒置的原则。
除此之外,劳动法司法解释一中对用人单位应当承担的举证责任也进行了明确,即解释一第四十四条: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也是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原则。

  三、劳动纠纷 举证责任分配 有关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对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的举证责任作出规定:

   1、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四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纠纷属于民事案件,对举证责任适用民事诉讼法中的“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如果与争议事项有关的证据属于用人单位掌握管理的,则需要用人单位应当提供。如果您还不懂,可以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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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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