肇庆工程建设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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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委托代理合同纠纷——通过民事诉讼追回了被侵占的代收款
    有合作协议,案外人欠原告、被告款项,因原告当时身在监狱,被告擅自以原告名义向案外人追索,被告追回部分款项后未归还原告,后原告另案起诉案外人时案外人提交被告出具的代收款证明作为抗辩证据,原告想收回款项。难点:Ø案外人作为实际债务人没有资产,已经为失信人。Ø原、被告户籍所在为河北,原告北京有住房,原告想要在北京起诉。Ø除了代收款证明无其他证据。解决方案:因为原告与案外人的案件及原告与被告的其他案件均为我代理,原、被告、案外人之间关系复杂,存在多笔款项往来,我通过收集证据,综合以往庭审笔录,认为可以通过诉讼主动追回代收款97万元。我主张提起委托合同纠纷,当事人之间订立委托合同,可以书面形式订立,也可以通过口头方式订立,本案原被告双方虽然未达成书面的委托协议,但事实上被告以出具收条的形式表明了其代原告收取款项的意图,原告亦在事后追认的方式认可了被告代收款的行为,因此双方之间成立事实上的委托合同关系。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取得的财产应当转交给委托人。关于管辖,我让原告开具了北京的居住证明,合同纠纷诉讼由被告住所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原被告为口头订立的委托协议未约定合同履行地可以以货币接收方所在地为履行地,故原告所在地有管辖权。案件结果:一审法院支持除了被告代原告支付的刑事律师费9.89999万元及原告已收到的7.5万元,判令被告返还原告代收款796001元。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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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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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JH公司诉ZS公司广告合同纠纷
    是合同的重要组成要件Ø对广告效果不满意不是拒绝支付广告费的理由背景情况:JH公司是Dy指定代理公司之一,ZS公司在Dy定制投放广告(资源包)与JH公司签订《网络广告服务合同》,ZJ公司作为中间方参与广告的投放,广告投放完毕后,ZS公司认为被JH公司和Dy公司欺骗,广告投放方案并不能达到她之前想要的招商引资、选拔演员的效果,拒绝支付广告费,JH公司想要追回广告费2600000元并要求ZS公司承担违约责任。难点:Ø法官对Dy类新型投放广告类型陌生不熟悉,导致对专业名字的定义、性质不理解产生审判难度Ø《网络广告服务合同》为ZS公司修改版本,约定了JH公司的审查帮助义务Ø《广告发布排期表》名词专业,大项目十余种,小项目多达数十种ØJH公司没有直接双方盖章确认的证据证明完成了《广告发布排期表》约定的内容解决方案:积极深入的与JH公司的法务、销售、业务、媒介岗位人员沟通,细致了解《广告发布排期表》各项项目,对各种名词进行深入的了解并学会简单化的描述,如TopView、开屏、推荐信息流、线上资源、线下自愿等多种广告形式,CPM、CPT、CTR等曝光量量词。与法官明确仅对TopView、开屏、推荐信息流这类广告形式有曝光量、点击率的合同约定,其他并没有约定。对《广告发布排期表》约定的每个项目整理相关证据,包括但不限于微信聊天记录、邮件、录像、短视频、效果展示等证明已经完成合同约定,对每项项目的完成证据进行详细的标注、证据定位,方便法官查实。让JH公司与Dy公司沟通出具TopView、开屏、推荐信息流这类广告形式有曝光量、点击率的项目已经达到合同约定量的证明,并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案件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除原告公司返点金额、未履行内容的广告费外的其他广告费2363284元,及4倍市场报价利率的违约金。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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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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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定继承纠纷——​.拆迁时借用补偿面积15平方米是否形成对拆迁房共同共有
    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Ø父亲去世后孙子作为代位继承人可以继承奶奶的遗产Ø拆迁时借用补偿面积15平方米是否形成对拆迁房共同共有Ø被继承房屋被部分继承人侵占从而产生的收益应予以分割背景情况:Z1、Z2、Z3、Z4、Z5是同父同母亲兄妹,父亲先于母亲去世,父亲去世后母亲一直由Z1照顾,与Z1共同生活。Z3先于母亲去世,留下妻子W和儿子ZF。母亲去世后留下房产一套,价值1000万元。该房屋为父亲在世时拆迁所得,Z1、Z2、W、ZF认为五兄妹应该均分被继承房屋,Z4主张拆迁时院内有其自建的房屋且拆迁时被拆迁院落面积过小,Z4妻子同时拆迁面积更大,故借给母亲15平方米购房资格,Z4应该多分15平方米。Z5认为拆迁时所拆的房子中有一间房是她找政府要来的,应该多分6平方米。Z1、Z2、W、ZF想要五家平分房产,Z1作为多尽抚养义务的继承人予以多分。难点:ØZ1多尽抚养义务可以多分,不是一定多分Ø被继承房屋是否存在房屋共有的情形Ø分割被继承房屋被部分继承人侵占从而产生的收益,需要对事实和收益标准进行举证解决方案:Z1对被继承人母亲的赡养除了与其他继承人一样平分赡养费用外,Z1在赡养老人过程中体现多出力的特点,这种赡养更是具有长期性、经常性的显著特点。不论是生活上的照料,还是经济上的供养,Z1全身心、全天候投入人力、物力及财力,承担了主要赡养义务,Z1与被继承人长期共同生活达17年之久,为体现中华民族尊老孝顺亲的传统美德,依法应予以多分遗产。本案所涉房屋的性质,系父母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是父母的共同财产。虽然Z4主张其借给母亲15平方米,从拆迁档案中可以证明,但Z4借给母亲的只是15平方米的购房资格,而并非房屋面积,母亲与Z4并没有共同购房的意思表示,故被继承房屋是父母共同所有。被继承房屋系父母的遗产,故因该房屋出租所得的收益亦应作为二人的遗产,依法予以分割。租金标准可以参照原承租人的租金标准。案件结果:一审法院判决,被继承房屋由Z1、Z2、W、ZF、Z4、Z5共同继承,其中Z1继承24%的房产份额、Z2继承19%的房产份额、W继承5%的房产份额、ZF继承14%的房产份额、Z4继承19%的房产份额、Z5继承19%的房产份额;Z4按上述比例支付其他继承人房租收益。二审法院维持一审法院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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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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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房屋租赁纠纷——代理人不可以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Ø起诉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背景情况:S公司作为房屋中介转租公司,将办公室从业主处承租,然后转租给实际使用公司,是我的顾问单位,后S公司股东美国上市失利,S公司资金周转不全,无力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等协议,因而拖欠大量业主租金、租户保证金,产生大量诉讼。其中W女士代Z先生以Z先生的名义与S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S公司拖欠房租,W女士以自己名义起诉解除合同,判令支付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13.6万元。难点:Ø明确合同的相对性Ø梳理W女士与Z先生与S公司的关系Ø确认案件诉讼思路为驳回W女士本案诉讼请求解决方案:起诉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和《补充协议页》的合同主体为Z先生与S公司,W女士作为S先生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合同履行过程中,S公司将租金支付给Z先生。W女士非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虽W女士与Z先生在2022年6月20日签订的解除协议中有:“如果从形式上认定甲方与S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甲方也将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所有的权利义务均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享有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甲方不享有上述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的约定,但该解除协议为W女士与Z先生之间的协议,对协议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且该解除协议在上述租赁合同签订近四年后才签订,对S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W女士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W女士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案件结果: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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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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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追索劳动报酬纠纷 ——运用多元调解、和解的方式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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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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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空挂户能否起诉分割拆迁安置房产利益
    2.李某兰立即将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腾退给原告;3.二被告向原告返还拆迁安置补偿协议、购房合同、房屋钥匙、水卡、电卡、燃气卡;4.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屋安置周转费79500元;5.二被告向原告支付上述房屋占有使用费270000元;6.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丰台区S村“城乡一体化”改造腾退时,原告作为被告李某春的腾退安置人口取得位于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一套,该房屋自2016年回迁后二被告至今占有拒不腾退,且将原告安置房屋周转费侵占,严重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被告辩称李某春、李某兰辩称:一、张某对案涉房屋不具有任何物权请求权基础,不享有物权期待权,案涉房屋所有权及相应拆迁利益归李某春所有,主要原因如下:1.李某春系《S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约定的被腾退人及A号宅基地使用权人,该宅基地拆迁前地上房屋的所有权归李某春及其配偶孙某亮共同所有,拆迁后置换的案涉房屋属于李某春和孙某亮的夫妻共同财产,案涉第三人利益。张某对拆迁前的甲房屋并不享有任何财产权益,其对该宅基地使用权的取得及院内房屋的建设、装饰装修等没有任何贡献,而相应的拆迁利益系作为被拆迁宅基地使用权、拆除房屋利益的一种转化方式。因此即使张某被列为安置人口,也不能据此获得相应的定向安置房屋的所有权,其对于拆迁安置后房屋不具有任何物权请求权基础。2.张某不属于《S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规定的合法安置人口,其主张案涉安置利益无任何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根据补偿安置方案安置人口为:以2010年5月29日为节点,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口。第三条规定了不予认定为安置人口的范围有:在腾退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但无正式住房的,及与本村合法产权人无婚姻关系和直系血缘关系的“空挂户”。张某出生于2005年4月1日,籍贯是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其户口随母亲郑某落在北京市丰台区院内,该宅基地使用权人为其母郑某的前夫,而不是其母郑某。其母郑某在2004年之前就与前夫离婚并离开,并在2004年7月28日与河北省丰宁满族自治县居民张某良结婚。综上,张某属于“在腾退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但无正式住房的空挂户”,不属于合法安置人口。3.在拆迁腾退中,一般来讲被安置人属于与被拆迁人存在家庭关系或其他原因而导致其作为被安置人员而获得一定安置利益。因此,从本质上说,被安置人获得利益系基于与被拆迁人的身份关系或其他关系的一种纯获益行为。本案中,被拆迁房屋属于李某春和孙某亮共同所有,张某与李某春无任何亲属或其他关系,其主张案涉房屋的所有权和拆迁利益及房屋占有使用费无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二、张某提起本诉的案由为所有权确认之诉,诉讼标的为所有权归属法律关系,而案涉房屋属于不动产,根据《民法典》第209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因此张某提起本案之诉的前提是案涉位于房屋已经合法取得法律上的所有权,但截至本答辩状提交之日,案涉房屋仍未取得合法所有权权属登记证书。因此,张某提起本案诉讼无法律依据,应予驳回。法院查明2011年12月17日,李某春(被腾退人、乙方)与北京市丰台区S村腾退办公室(腾退任、甲方)签订《S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乙方腾退的宅基地位于北京市丰台区C号,确认宅基地面积159平方米,建筑面积88.11平方米,在册人口4人,应安置人口4人,分别是:李某春、之妻孙某亮、之女李某兰、之外甥张某;甲方按照腾退补偿标准给予乙方宅基地补偿款1113000元、房屋重置成新价及附属物88197元,共计1201197元;乙方腾退购买安置房三套;乙方补偿款及所得款抵扣购房款后余款为1092657元。另查,2011年12月,张某之母郑某(被腾退人、乙方)与北京市丰台区S村腾退办公室(腾退任、甲方)签订《S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载明:宅基地面积45平方米,建筑面积34.02平方米,在册人口1人,应安置人口2人,分别是郑某、之夫张某良;乙方腾退所得款总计234276元;腾退安置面积124.22平方米,购房总款573760元,指标内面积100平方米,指标外面积24.22平方米,乙方腾退购买安置房如下:三居室一套,建筑面积124.22平方米。庭审中,经本院询问,原、被告双方均表示张某在北京市丰台区C号无宅基地、无房屋、无户口,且与李某春无任何亲属关系。再查,《S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第二章被腾退户和被安置人口的认定,第二条规定以2010年5月29日为村安置人口认定截点,在腾退范围内有正式户口并有正式房屋的人口予以认定;第三条载明:下列情况人员不予认定为被安置人口:2.在腾退范围内具有常住户口但无正式住房的,及与本村合法产权人无婚姻关系和直系血缘关系的“空挂户”;第六章安置房的户型和安置方式,第四条规定根据本细则认定的人口,人均安置面积最大为50平方米(建筑面积)。庭审中,张某主张北京市丰台区一号房屋的认购协议系郑某代张某签署,李某春、李某兰表示三套安置房屋均未签署过认购协议。裁判结果驳回张某的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本案中,根据《S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补偿安置方案》的规定,张某不符合北京市丰台区C号被安置人口的认定标准,不应作为被安置人出现在李某春与北京市丰台区S村腾退办公司签订的《S村“城乡一体化”改造宅基地腾退安置补偿协议书》中,故现张某根据该腾退补偿安置协议书主张权利,权利基础不充分,法院不予支持。张某主张其签署过案涉房屋的认购书,但未提供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关于李某春因张某被认定为安置人口所获得的额外利益,可另行解决。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肇庆律师-靳双权律师 靳双权律师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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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婚内购房一方父母出资在离婚时父母能否要回
    )归赵某所有,剩余贷款由赵某偿还,按照房屋净值(市场价值扣除剩余银行贷款)的一半补偿白某。事实和理由:原被告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9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但随时间推移,性格和价值观的差异导致双方难以进行夫妻间应有的沟通和交流,婚姻关系名存实亡。2018年11月5日,白某在贵院提起离婚诉讼。2019年4月23日,贵院以给双方一次和好机会为由判决不准离婚。贵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关系无任何改善,再次证明原、被告夫妻感情无任何挽回余地。被告辩称赵某辩称:一、不同意白某的离婚请求。鉴于孩子尚小,赵某认为白某并没有夫妻双方感情破裂的证据,为了孩子的健康成长和能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赵某不同意离婚。二、不同意婚生女归白某抚养,要求归赵某抚养。三、关于双方的夫妻共同财产,根据购买房产时双方各自出资及物权登记情况,本着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出发,一号房屋应该判归赵某所有。一号房屋登记所有人为赵某,离婚后赵某与女儿在北京无其他房屋,赵某父母在北京亦无住房可供赵某母女居住。一号房屋的购买资金大部分系赵某婚姻期间向自己父母借款,赵某对于父母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对于双方婚姻期间因购房而产生的该笔债务依法应由双方共同承担偿还义务,赵某不同意房产平均分割。原被告婚姻期间产生矛盾的主要根源在于白某自女儿出生后经常夜不归宿,婚内与其他女性存在暖昧关系违反夫妻忠诚义务导致。离婚的主要原因在于白某,白某的行为构成婚内过错,根据规定,白某作为过错一方应当对赵某进行损害赔偿5万元。法院查明白某与赵某2014年12月经人介绍相识,2016年9月12日在北京市海淀区民政局登记结婚,双方均系初婚,婚后于2017年10月26日生育一女白某。白某与赵某结婚初期感情尚可,在白某父母的房屋居住,后白某与赵某产生矛盾,赵某2018年10月搬走,双方分居至今。白某曾于2018年11月起诉要求离婚,案件经我院审理驳回了白某的诉讼请求。2016年12月,赵某作为购房人签署《存量房屋买卖合同》,购买了一号房屋,成交价361万元,其中首付款241万元,以白某、赵某二人名义共同申请公积金贷款120万元。2016年12月8日,赵某登记为一号房屋所有权人。白某提交转账凭证,证明白某及其父母支付了首付款114.8万元,其中67万元系直接支付给卖房人,其余支付给赵某或赵某的母亲。2017年5月11日,北京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作为抵押权人在一号房屋上设立了抵押权登记。白某与赵某收房后将一号房屋出租,租金由赵某收取,赵某称租金用于偿还贷款。本案庭审中,白某与赵某经协商对账,均确认一号房屋现价值按310万元计算,剩余贷款金额按113万元计算,从房屋现价值中扣除。白某与赵某均同意一号房屋判归赵某,赵某向白某支付折价款,判决后贷款由赵某独自偿还。赵某主张购买一号房屋时其父母出资1601750元(含中介费91750元),属白某与赵某的夫妻共同债务,赵某主张按照原被告双方的购房出资比例分割房屋支付折价款。白某对赵某的上述主张均不认可。裁判结果一、原告白某与被告赵某的婚姻关系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解除。二、现登记在被告赵某名下的北京市朝阳区一号房屋归被告赵某所有,被告赵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6个月内向原告白某支付房屋折价款98.5万元,为购买该房屋而以原告白某、被告赵某二人名义申请的公积金贷款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由被告赵某独自偿还。三、驳回原告白某和被告赵某的其他诉讼请求。房产律师靳双权点评婚姻关系的存续应以夫妻感情为基础,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18年10月开始分居至今已满二年,白某曾起诉要求离婚,2019年4月被判决驳回后,白某再次起诉要求离婚,根据法律规定,应当认定双方感情已破裂,应准许二人离婚。对于婚生女白某,综合案件情况,为孩子生活稳定,以由赵某抚养为宜。白某应支付白某的扶养费,对扶养费数额,法院综合案情依据公平原则依法酌定为每月6000元。一号房屋系原被告婚后共同购买,应属原被告的夫妻共同财产,对于该房屋的分割方法,根据双方意见和案件情况,一号房屋以判归赵某所有为宜,赵某应向白某支付折价款,对于折价款数额,应按照双方协商确认的房屋现价值310万元扣除剩余贷款113万元的差额平分计算,为98.5万元。赵某要求按双方出资份额支付折价款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原被告双方父母在购房时均有出资,均应视为对原被告双方的赠与,赵某认为其父母出资属原被告夫妻共同债务的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对于赵某要求白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5万元的诉讼请求,赵某未举证证明白某存在法定过错情形,其要求白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每个案件都有特殊性,需要律师对案情进行细致的分析,才能有专业的判断,我们团队擅长处理各类房屋纠纷,如果您遇到相似案件,我们真诚的希望您可以来电详细说明情况,我们会尽力为您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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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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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公司拖欠工资,员工该怎么办?
    么办呢?首先,我们需要判断一下公司欠薪的原因,判断公司欠薪属于无故拖欠工资。所谓的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在没有任何合法甚至合理的原因下拖欠员工工资的行为,超过法律规定的期限,延期支付或者未足额支付劳动者工资的行为。合法以及合理拖欠工资的事由包括: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用人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资金周转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除上述两种情况外,公司拖欠工资均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其次,如果公司属于无故拖欠工资,劳动者该怎么办呢?正确做法是劳动者可以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监察大队进行投诉,告知自己公司存在无故拖欠工资的情形。劳动监察大队会依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依法对公司进行监督检查,并责令其支付拖欠的工资。或者劳动者可以以公司无故拖欠工资为由,向公司主张其存在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情形,自己基于此向公司提出被迫离职,以书面形式送达给公司自己的被迫离职通知。后续向公司所在区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拿回自己被拖欠的工资并要求公司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受人之托,忠人之事;您的权益,我的责任。若您后续需要法律服务的话,可以联系吴中律师。
    肇庆律师-吴中律师 吴中律师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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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如何判刑?
    “百万黄金”案,经该院依法提起公诉,3名被告人被法院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刑。另外2人因情节较轻,检察机关建议公安机关给予行政处罚。时间回到2023年3月,曹某在浏览某网站时看到一则出借银行卡可挣钱的消息。没多久,有人私信他,称用其银行卡走账可获得高额报酬。手头紧的曹某正愁没钱花,遂答应对方。刘某则是在某App上认识一人,对方说帮公司走账可以挣钱,形式很简单,拿着对方给的银行卡买东西就行,买完就给2000元好处费,还包路费和住宿费。刘某一听觉得这买卖划算,便介绍了其朋友李某一起来北京。到达指定地点后,对方让二人下载了一个国外的软件,并把他们拉入了该软件里的一个群。陆某同样也是在某App上看到一则可以轻松赚钱的视频,点赞后对方私信问其有没有兴趣帮人送快递,跑腿一次就可以赚2000元左右,同样是路费、住宿费全包。同时,陆某被要求下载同样的软件,并被拉入到一个群聊里。2023年3月28日,“上家”在群里要求刘某和李某前往曹某所在的宾馆。3人碰面后,刘某、李某根据“上家”指示,没收了曹某的手机和身份证;之后,刘某将手机和银行卡全部拿走,李某则留在房间内看守曹某。陆某根据群里提示来到某百货商场与刘某会合接头。随后,“上家”发来消息,称钱款已经汇入曹某提供的银行卡中,让二人去黄金柜台买黄金。二人便来到商场四层的黄金柜台,短短3个小时便数次刷卡购买了百万元的金条。买完金条后刘某按照“上家”的指示回到宾馆,将手机、银行卡和身份证还给曹某,并给了曹某好处费。3公斤多的黄金到手后,陆某来到群内指定的某公园。此时另一同案犯温某也接到指令。二人接头后,陆某将全部黄金交给温某,温某则转交给另一人,后由该人搭乘飞机运往外地。陆某等人频繁大量购买黄金的举动引起了店员的怀疑,店员随即报警,5人很快被抓获归案。经查,购买黄金的钱款均是上游电信诈骗所得。曹某出借银行卡,李某进行监视,刘某和陆某“代购”黄金,温某转移黄金,上述5人的行为构成了一个环环相扣的洗钱、转移赃物的下游犯罪链条。然而,自始至终,这5人只与自己的对接人碰面,不知道其他同案犯的存在,所谓的“上家”也从未露面,更没有披露过自己真实的个人信息,国外软件软件的境外性和即时删除性更让其身份扑朔迷离。2023年7月5日,公安机关将陆某等5人移送检察院审查起诉。同时,公安机关全力侦办上游电诈人员。检察院经审查认为,刘某、陆某、温某3人在整个转换赃款和运输赃物的过程中,积极实施帮助行为,直接导致上游犯罪人员获取了犯罪所得,致使被害人钱款损失无法追回,决定依法对3人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提起公诉,并向法院提出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至二年不等的量刑建议。而李某和曹某二人行为单一、作用较轻,根据宽严相济刑事政策,该院及时向公安机关制发检察意见书,建议依法对二人予以行政处罚。最终,法院经审理,全部采纳了检察机关的量刑建议,目前判决已生效。
    肇庆律师-时金凤律师 时金凤律师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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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员工新入职就工伤,单位如何降低风险?
    训职责。2.对于新入职员工在30日内发生工伤的,用人单位仍有补救的机会。可以从“30日内办理社保属于补缴”的角度与社保部门进行沟通,办理社保补缴登记,努力争取工伤保险基金对补缴前已产生的费用进行理赔。3.鉴于实践中员工第一天入职即发生工伤的案例时有发生,用人单位可以考虑在入职前购买商业保险,如雇主责任险、团体意外险等,减少人身损害事故发生时单位支出的费用。
    肇庆律师-冯银丰律师 冯银丰律师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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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涉嫌诈骗罪被上海警方拘留如何辩护?
    ?如果是个人涉嫌诈骗案件,那么要看是否达到诈骗立案的标准。另一方面是否有诈骗的主观意图,是否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最后是否是由民事纠纷,合同纠纷上升到的刑事案件。如果是公司涉嫌诈骗,那么能否无罪在实践中大多数是需要根据当事人所工作的时间,是否有涉案金额,从而达到情节显著轻微,作出不起诉。如果有家人涉嫌诈骗罪被上海警方拘留,很多家属对于刑事案件的流程不了解,大多数都是农村的,也没有遇到过这种情况,还是建议家属不要盲目等待,先咨询律师了解情况。我遇到过有的家属从拘留到判决都没有找律师去会见过一次,完全不管了。判决书下来了,然后才觉得判的太重了,想找律师去辩护。那么说实话,这个时候就已经晚了,二审的难度是非常大的,维持原判的概率其实很大,没有必要再去找律师。我认为自己的家人被拘留之后,会见一次是有必要的,一方面能够让家属了解到当事人是因为什么事情进去的,另一方面也能让当事人知道自己的家人还是在关心着他。如果有家人涉嫌诈骗罪被上海警方拘留,家属有需要了解的相关法律问题可以留言。
    肇庆律师-孙苏炎律师 孙苏炎律师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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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上海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拘留如何辩护?
    重要一部分,那么如果涉嫌开设赌场罪被上海警方拘留,应该如何辩护?第一,看抽水的数额未达到5000元或赌资未超过5万元等,没有达到立案标准。第二,看行为人是否是仅参与赌博,不以赌博为业。第三,如果行为人能够证明部分资金来源合法,应从赌资总额中扣除。第四,赌资数额的计算应该在行为人实际参与开设赌场之时。第五,在网络赌博中同一笔赌资因流转多次而可能导致重复计入流水。第六,看证据是否充分。如果证据不充分,不确实,无法证明其参与开设赌场,那么可以以此来辩护。对于涉嫌开设赌场的案件,根据不同的被告人所处的身份地位,参与程度,工作分工不同等,辩护的方案有所不同。具体也是需要根据每一位当事人的情况来做出分析判断。如果有家人涉嫌开设赌场罪被拘留,家属需要做的就是委托律师去看守所会见当事人,了解具体的情况做出分析辩护。律师会见完之后会给家属做一个详细的反馈。家属也可以委托律师为当事人争取取保候审,无罪辩护,减刑缓刑等合法权益。刑事案件律师的介入是非常有必要的。一方面为当事人辩护,争取合法的权益,另一方面家属也能够实时的了解到案件的进展,当事人的状况。如果有家人被上海警方拘留,家属有不懂的法律问题可以留言。
    肇庆律师-孙苏炎律师 孙苏炎律师
    2024-05-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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