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纠纷——代理人不可以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代理人不可以直接作为原告提起诉讼
Ø 合同只能对合同当事人产生拘束力,而非合同当事人不能诉请强制执行合同
Ø 案外人协议对协议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
Ø 起诉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
背景情况:
S公司作为房屋中介转租公司,将办公室从业主处承租,然后转租给实际使用公司,是我的顾问单位,后S公司股东美国上市失利,S公司资金周转不全,无力继续履行《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等协议,因而拖欠大量业主租金、租户保证金,产生大量诉讼。其中W女士代Z先生以Z先生的名义与S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S公司拖欠房租,W女士以自己名义起诉解除合同,判令支付租金、物业费及违约金合计13.6万元。
难点:
Ø 明确合同的相对性
Ø 梳理W女士与Z先生与S公司的关系
Ø 确认案件诉讼思路为驳回W女士本案诉讼请求
解决方案:
起诉应当符合相应的条件。本案中《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和《补充协议页》的合同主体为Z先生与S公司,W女士作为S先生代理人在上述合同上签字。合同履行过程中,S公司将租金支付给Z先生。W女士非本案所涉合同的当事人。虽W女士与Z先生在 2022年6月20日签订的解除协议中有:“如果从形式上认定甲方与S公司签订了《房屋租赁合同》、《管理协议》及其补充协议,甲方也将该合同及其补充协议中所有的权利义务均转让给乙方,由乙方享有上述合同中的权利义务,甲方不享有上述合同中的任何权利义务”的约定,但该解除协议为W女士与Z先生之间的协议,对协议外的第三人不具有约束力,且该解除协议在上述租赁合同签订近四年后才签订,对S公司不具有约束力。因此,W女士与本案无直接利害关系,W女士无权以自己名义提起本案诉讼。
案件结果:
一审法院裁定驳回原告的起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