旧物业公司不退出的法律责任
导读:
旧物业公司不退出的法律责任
业主大会有权解聘物业公司,但是在这个过程中也会因为新旧物业公司的交替而产生纠纷。南宁一小区的业委会因为对开发商选聘的老物业公司不满而炒了老物业的“鱿鱼”,并选聘了新物业公司。但老物业拒绝退出,新物业强行进入,双方为此发生纠纷。同时许多业主还担心,原物业合同失效了,老物业会在纠纷期间将业主预交的物业费以及数千万元的公共维修基金卷走。
新老物业更替导致的纠纷时有发生。小区业主在维权时应理性,不能采取过激行为。物业服务合同终止时,原物业公司拒不移交物业管理用房和有关资料的,新选聘的物业公司应与业主委员会协商或通过司法途径解决,不得非法强行进驻物业管理区域。
按规定,原物业公司应在查验接管工作完成后10个工作日内,全部撤出物业管理区域。如果开发商、业主或原物业公司不按规定移交有关资料,当地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仍不移交有关资料的,对开发商、原物业公司予以通报,并按有关规定处罚。
同时,开发商或原物业公司应将预收的物业管理服务费、代管的各种能源费、押金、共用设施设备的专项维修资金、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经营收益以及收支账目,一并移交给新物业公司。除了钱以外,开发商、业主大会和原物业公司应将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物业管理用房、公共用房、设备用房、生产作业工具及办公用品等移交给新物业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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