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辩护律师,你好!我在2005年在企业工作中迄今,企业在2010年1月1日帮我买来商业保险,并签了无限期合同,我想问一下,倘若如今企业要解雇我,我应获得什么赔付?

更新时间:2020-03-31 08:30:55人浏览
问题描述:
刑事辩护律师,你好!我在2005年在企业工作中迄今,企业在2010年1月1日帮我买来商业保险,并签了无限期合同,我想问一下,倘若如今企业要解雇我,我应获得什么赔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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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20-03-31 08:1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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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没有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
二、劳务派遣中,用工单位违反法律规定,解除被派遣劳动者劳动合同的.由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共同承担连带责任.
  引用法律规定;
  《劳务派遣暂行规定》
  第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工单位可以将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
  
(一)用工单位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第四十一条规定情形的;
  
(二)用工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决定提前解散或者经营期限届满不再继续经营的;
  
(三)劳务派遣协议期满终止的。
  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不低于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第二十四条 用工单位违反本规定退回被派遣劳动者的,按照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执行。
  《劳动合同法》
  第九十二条,二款;
  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违反本法有关劳务派遣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以每人五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对劳务派 遣单位,吊销其劳务派遣业务经营许可证。用工单位给被派遣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020-03-31 08:2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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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申请劳动仲裁受理后45天内出结果的。
2、如果只是没有交社保的话,应向当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劳动仲裁不受理的。
3、《劳动保障监察条例》
第十一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下列事项实施劳动保障监察:
  
(一)用人单位制定内部劳动保障规章制度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用人单位遵守禁止使用童工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女职工和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遵守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工资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七)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八)职业介绍机构、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机构遵守国家有关职业介绍、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考核鉴定的规定的情况;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保障监察事项。
2020-03-31 08:30:5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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