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甲,生于1960年,在广州东莞工作。2003年至2019年,我在法定代表人乙的工厂工作。2005年至2011年,乙为我购买了6年的社会保障。之后,我停止付款。今年我又付了一年。现在乙已经关闭工厂,

更新时间:2019-12-25 13:11:58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甲,生于1960年,在广州东莞工作。2003年至2019年,我在法定代表人乙的工厂工作。2005年至2011年,乙为我购买了6年的社会保障。之后,我停止付款。今年我又付了一年。现在乙已经关闭工厂,投资其他工厂。法定代表人不是陈数。我可以问:我可以要求乙为我偿还2011年至2018年的社会保障吗?b我有义务支付社会保险吗?回答求助!我,甲,生于1960年,在广州东莞工作。2003年至2019年,我在法定代表人乙的工厂工作。2005年至2011年,乙为我购买了6年的社会保障。之后,我停止付款。今年我又付了一年。现在乙已经关闭工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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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保是可以补缴的,补交日:是指国家或地方强制购买社保日起,到现在止。根据《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第二条 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长缴费五年后仍不足十五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十五年。
2019-12-25 12:57: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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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劳务派遣暂行规定》在社会保险权益方面,明确劳务派遣单位开展跨地区派遣业务的,应当在用工单位所在地为被派遣劳动者参加社会保险,按照用工单位所在地的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2.具体由哪一方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是由劳务派遣公司和实际用工单位协商确定的。但不管如何约定,劳务派遣单位或用工单位都必须为劳务派遣人员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不能互相推脱,侵犯劳务派遣人员的权益。
3.劳务派遣工若出现劳动纠纷,法律明确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是法定用人单位,应承担法律责任,用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劳务派遣
4.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人才租赁、劳动派遣、劳动力租赁,是指由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订立劳动合同,由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向派遣劳工给付劳务报酬,劳动合同关系存在于劳务派遣机构与派遣劳工之间,但劳动力给付的事实则发生于派遣劳工与要派企业(实际用工单位)之间。
2019-12-25 13: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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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 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 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2019-12-25 13:11: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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