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某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向法院申请执行,是恶意串通、推脱不再受理赠与合同纠纷申诉案。
更新时间:2018-08-19 16:06:33人浏览
问题描述:
1、收条的真伪是否属执行局应审查的义务?收条未予确认强执行为是否违法,违反了哪条?收条原件丢失后再作出意见书合法吗?不服又该咋办2、在不能执行后,吴某请求确认赠与合同无效,这根本是合同法第74条所规定的债权人请求撤消债务人赠与行为的撤消权诉讼,法院为何不用合同法,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拒审收条、遗弃主张合法吗? 事发时间: 2000年02月16日 事发地点: 湖北监利 事发经过: 2000年2月,吴某持99年4月生效调解书(杨欠吴款9。3万元及利息限该年底偿还)向法院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杨某称已经还了,并提交了吴某于9月30日(无年号)书写的98419。20元收条,吴某承认收条系自己书写,却空口否认所收款是97年的其他往来,此后,杨又找到还款当时的证人作了书面证词,证人邓某证实98419。20元收条确为我们三人伙同四川贩煤未果之后的99年9月30日吴某所书写。法院却采信了吴某的个人片面证言,并对杨某实施了拘留。此时杨根本也无财产执行。2001年3月8日,吴某遂持调解书另行起诉,吴某认为杨某在98年12月30日赠与房屋其舅弟张某(过户时吴某知晓)是恶意串通、逃避债务,并依民法通则第58条诉请法院确认该“赠与合同”无效,2001年12月19日中级法院均在拒审收条真实性遗弃该主张(吴已受偿已无资格再起诉)的前提下支持了吴某的诉请。2002年8月5日,一审执行局将争议收条原件提取鉴定,但法院却在丢失原件的前提下暗箱强执了该房屋,经中院监督作出决定:执行不当令其自行纠正。县执行局只作出了一份举证责任在杨的证据审查意见书,此后两级法院一直推拖不解、人大监督不力、检察作出暂缓执行建议后,推脱不再受理赠与合同纠纷申诉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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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根据法律规定,债权人的撤销权是指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或者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所以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所以行使撤销权必须向法院起诉。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七十四条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债务人以明显不合理的低价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并且受让人知道该情形的,债权人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 撤销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债权为限。债权人行使撤销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2018-08-19 15:5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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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诉讼法》第24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6条规定,因保险合同纠纷引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保险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民事诉讼法》第28条规定,因铁路、公路、水上、航空运输和联合运输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运输始发地、目的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018-08-19 16:0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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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协议从公证之日起,房屋归被告所有,原告的欠债从此结清,房归被告所有后,被告可以转让和继承,此段内容违法。不动产登记有效,公证处只是证是你们之间确实签订过协议,协议是否履行,需要你们自己举证,比如说收条、他项权利证书等。
债权人将房屋卖掉,没有办法过户手续本身就不合法,房屋产权很明确,房子还是你的。至于债务纠纷,你们可到法院协商解决。
债权人将房屋卖掉,没有办法过户手续本身就不合法,房屋产权很明确,房子还是你的。至于债务纠纷,你们可到法院协商解决。
2018-08-19 16:06: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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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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