付款方式为:故被告不应以付款方式作为自己的标准去设定租金计算方式。故原告在履行合同上不存在违约行为。

更新时间:2018-08-16 00:43:39人浏览
问题描述:
原告**于2004年8月12日与被告人黄**签订《场地租用及经营协议》(以下简称《协议》),该协议载明“租用时间自2004年8月12日至2005年8月11日”、“乙方(即原告)支付甲方(即被告)场地使用合同期内租金共计10000元,(大写人民币:壹万元整)。付款方式为:首期交租金叁仟元(协议签订日交清),第二次于2004年11月1日前交付叁仟伍佰元,第三次于2005年2月20日前交清余款计叁仟伍佰元正。另交押金1000元(大写:壹仟元整)”。2004年11月12日,经双方协商一致,双方同意签订《协议》终止协议书,载明“1、《场地租用及经营协议》自2004年11月12日终止,甲方自2004年11月13日(含11月13日)起不再向乙方收取租金;2、乙方承诺11月13日—14日将属于乙方的物品全部搬离原租用及经营场地,2004年11月16日前将场地交还甲方”。一、在《协议》终止后,被告单方面以“原告首期支付的3000元租金的使用期限仅为2004年8月12日至2004年10月31日,而与原告终止《协议》的时间为11月13日,已超过前述时限12天”为由,要从原告交纳的1000元押金中扣除自2004年11月1日至12日期间的租金,共计378元(被告计算方式为:第二个经营期间租金3500元÷111天〈2004年11月1日至2005年2月19日〉×12天〈被告认为超出期限的天数〉)。根据原告与被告签订的《协议》,场地使用的租金计算标准并未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被告单方面主观认为“租金付款方式”即为“租用经营场所时间段的租金计算标准”是不可信的。按《合同法》第61条涉及的合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情况,当事人双方“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故被告不应以付款方式作为自己的标准去设定租金计算方式。而应按交易习惯及《协议》载明的条款收取应得的租金,也就是按月或按天计算。二、《协议》中所约定的“首期交租金叁仟元(协议签订日交清),第二次于2004年11月1日前交付叁仟伍佰元,第三次于2005年2月20日前交清余款计叁仟伍佰元正”,我们认为只是该10000元租金的付款方式,而并非场地租用时段的租金计算标准。故原告截止《协议》终止时,事实上租用被告场地93天(2004.8.12-2004.11.12)共计2548.2元(计算方式为:10000元÷365天×93天=2548.2元),因原告已支付3000元,所以被告还需退还原告451.8元。三、经原告提出,并由被告同意意终止所签订的《协议》,故原告在履行合同上不存在违约行为。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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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其实租房违约金押金在一定的情况下算是违约金的,但是需要有一个前提,租房押金主要交房保证金,在以下情况算违约金
2、一种情况:如果房主未按签署合同履行承诺,应当退还押金及同等款的违约金:主要表现在房主将房屋再租他人;房主未到合同期选择自用。
3、另一种情况是:租客未按合同履行责任,房主有权收回房屋使用权跟没收押金:主要表现在未按合同房屋使用权租用;房租最后缴付期限未交房租;在房屋内有违法行为。所以租房押金算是违约金吗需要根据具体的情况进行分析。
2018-08-16 00:3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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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合同法》第161条的规定,合同中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应首先适用《合同法》第61条规定的方法确定付款期限,即由当事人双方协商,如协商不成,应当按照合同的有关或者交易习惯确定价款的支付时间。那么,如何按合同有关条款来确定付款时间呢?一般认为“标的物交付订有期限的,其期限推定其为价金交付的期间。
”对此,各国的立法规定大致相同,如《日本民法典》第573条规定:“就买卖标的物的交付订有期限时,推定为就价金交付亦附有同一期限。”《法国民法典》第1651条及《瑞士债法典》第213条都作了类似规定。
另外,按交易习惯确定付款期限应以不违背公序良俗为原则,如有月末支付款项的习惯;不动产之买卖虽未交付而在登记完成之后即应支付价款等。  对付款期限的确定,如买卖合同中当事人对买受人的付款时间作出约定的,买受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支付价款。
对于付款时间的约定,可以在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前、之后或者同时支付价款,可以约定一次性支付价款,也可以约定分期支付,对此,实践中不会产生。如买卖合同中对买受人支付标的物价款的时间约定不明或未有约定的,《合同法》第161条规定:“……对支付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买受人应当在收到标的物或者提取标的物单证的同时支付。
2018-08-16 00:38: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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装修合同违约金的数额当事人可以与装修公司可以自由约定,可以约定一定金额,也可以约定违约金的计算方法。约定的金额没有一个固定的计算方式,但违约金有一个上限,即最高不能超过违约导致的实际损失的30%,如果超过这个标准,违约方固然因违约需要付违约金,但同时也可以向法院申请裁定调低违约金的金额。
以上是装饰装修合同纠纷的延期违约金 上限
2018-08-16 00:43: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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