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满16拉车门拉了1w会判多久 今天 02:00
答 管制定量刑期是三个月以上二年以下,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
问 租房合同期内中途退租,必须补齐合同期内租金,这算合法的吗 昨天21:42
答 不合法,但是提前接触合同要给违约金
问 我退休3个月,住房公积金账户注销了要维权。我们该怎么办 昨天16:35
答 你好,具体咨询公积金中心注销原因确定
问 没跑美团半个月了然后摔了能赔吗 昨天15:02
答 建议和对方进行协商沟通解决
问 ……解冻,已经到期了 昨天14:03
答 这种情况冻结就是永久性的,不可能自动解冻,需要本人前往办理。 到了一...
问 经济性裁员1年多赔几个月工资 昨天13:45
答 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
问 母亲是再婚与前夫所生子女没有和现夫共同生活,但是母亲再婚时未满十八岁,... 昨天13:06
答 非婚生子女与婚生子女有相同的继承权利,故有权。
? 生产水产养殖设备智能控制器的公司应该是什么公司? 10分钟前
答需要看行业要求的
? 在广州无证驾驶摩托车,快两个月了才通知我,去处理,现在我都出国了,没办... 13分钟前
答你好,以交警的处罚为准
? 被车撞了,对方承认全责? 14分钟前
答法律分析:交通事故对方全责的,后续要向对方索要赔偿。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
? 双方未签订材料供销合同,未约定材料详细规格,购买方工程验收验收出现问题... 27分钟前
答可以通过诉讼解决
? 您好,我想问下前男友把我和他亲密的合照贴亲戚楼道里,这样违法吗 35分钟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看证据了
? 一本护照可以签证几次 1小时前
答护照自办理之日起五年后即过期,当事人可以延期两次,每次不超过五年,有效...
? 厂里每个月交446养老保险每年返回到医保卡里是多少钱? 1小时前
答你好,根据劳动者本人的工资收入按比例缴纳
问 后面我朋友贷款没还我银行有催款通知发过来我老婆才知道,我把房产过户给我... 前天 23:30
答 那跟你老婆个人没有关,如果财产是夫妻的,可能会冻结
问 我之前帮朋友做银行贷款担保,我房产过户给我老婆,现在如果借款人没还银行... 前天 23:30
答 存在非法转移财产的行为,需要先清偿债务
问 有一起关于工伤的劳动纠纷案件 可能要劳动仲裁 可以问一下你这边的收费吗... 前天 23:02
答 你好,工伤主要分为四步骤,第一,伤情治疗;第二,认定工伤;第三,劳动能...
问 你好底薪1960 前天 21:56
答 法律分析:1、薪资如果低于当地最低薪资水平的话,那就是违法的。2、扣底...
问 咨询一下形势案件 前天 21:48
答 可以详细咨询刑事案件法律问题
问 你好,我是开快递站,客人快递拿错了,打电话,发信息都没有回,报警也没用 前天 20:53
答 属于不当得利行为,可以起诉要求归还
问 房子车子孩子归男方所有 前天 20:31
答 请问具体是什么案件纠纷
福州地区
平潭县律师案例
2022-06-150次
5年7月7日,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认定:方某承担本次事故主要责任,庄某承担本次事故次要责任。本次事故责任各方过错如下:1、当事人方某未取得摩托车驾驶资格,醉酒驾驶车辆,行经由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违反交通信号灯控制。2、当事人庄某违反交通信号灯控制,且未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并且在事故后未保护现场,弃车离开事故现场,其行为已构成肇事逃逸。方某在拿到事故责任认定书后立即向我们求助。争议焦点我们详细分析了该份事故责任认定书,参照交通责任划分相关法规后,认为该责任划分存在一定争议。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5条第1款第1项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过调查后,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逃逸,造成现场变动、证据灭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无法查证交通事故事实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款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结合本案各方过错,方某虽存在一部分过错,但庄某肇事后逃逸,应当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以上责任。当天我们就立即起草《道路交通事故行政复核申请书》,并与方某一同至厦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部门递交该申请。案件结果2015年8月27日,经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某大队重新对责任进行认定,最终判定方某与庄某承担本次事故同等责任。办案心得根据我们的办案经验以及厦门市交通事故重新复核率,交通事故中申请复核最终改变责任认定的案件少之极少,本次事故责任能够重新认定,不仅仅是对我们工作之肯定,更意味着相关部门更加规范、更加公正。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后,本团队快速启动诉讼,为方某争取到了足额的赔偿款项,案件圆满落下帷幕。
2022-08-310次
料落地后被车轮碾压,直接死亡。事故后交警大队出具事故认定书,认定陈先生驾驶不符合制动性能要求的货车在超载情况下行驶,造成刹车失灵,在本次事故中存在过错,负事故同等责任;林女士在行驶过程中跳车,也存在过错,负同等责任。陈先生一家在伤心悲痛之下料理林女士后事,不想再度传来坏消息——陈先生的货车虽投保了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但保险公司却以林女士是车上乘客,不是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中的第三者为由,拒绝赔偿。本案最大的争议焦点便在于:保险公司是否需要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呢?本质上这是一个“车上人员”能否转化为“第三者”的法律问题,该问题在交通事故纠纷中历来争议已久。简而言之,如果林女士在事故发生的过程中,由“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则保险公司就需要赔偿;但如果仍然定性为“车上人员”,则保险公司无需承担责任。案件过程我方接受当事人委托前,便知晓该案争议较大,为此我方进行了充分的准备。一审庭审中,我方精心准备的证据、案例检索报告、可视化报告、辩论意见等成功说服了法官,判决保险公司需要承担赔偿责任。然而二审法院根据既往判例推翻一审判决,结果出来后我方并不气馁,继续申请再审。再审庭审中,保险公司仍然答辩称:1、死者林女士在事故发生时是车上人员,不属于交强险及商业险的赔偿对象。依据保险条文规定,交强险、商业三者险的赔付对象是除了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第三人,本车人员应当包括机动车的驾驶人和乘客。事故发生的瞬间,林女士还是车上人员,因此林女士不能成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理赔对象。2、林女士不能转化为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的第三者。司法实践及学理中均明确跳车乘客不能转化为第三者。本案中林女士因刹车失灵而紧张跳车,此时车辆仍在前行中,死者林女士仍是车上人员,不存在因事故发生脱离本车转化为第三者的情形。我方从证据规则、学术理解、近因原则、立法目的等多角度出发,进行全面细致地反驳:1、《交通事故认定书》上载明的事故发生经过为:“乘客林女士紧张跳车落地后,被货车车轮碾压死亡”,双方承担同等责任。根据众所周知的事实,“车上人员”是不可能承担事故责任的,而《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公文书证,对其内容应当推定为真实,法院应当依据《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林女士“第三者”的身份。2、林女士事故发生前确系“车上人员”,但“车上人员”与“第三者”并非永恒不变的,而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理论界在认定“车上人员”转化“第三人”的时间上,主要有特定时空下的时间节点说(即受到伤害的瞬间)和时间段说(即危险来临的瞬间)两种观点。依据特定时空条件下的时间节点说:公报案例郑克宝诉徐伟良、中国人民财产险股份有限公司长兴支公司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即采用该理论。根据裁判观点: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中,“第三者”和“车上人员”均是在特定条件下的临时身份,二者可以因特定时空条件的变化而变化。即因保险车辆发生意外事故而受害的人,如果在事故发生前是保险车辆的车上人员,事故发生时已经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则属于“第三者”。至于何种原因导致该人员在事故发生时置身于保险车辆之下,不影响其“第三者”的身份。所以,林女士在主动跳车落地后,被车轮碾压时的那一瞬间,应作为本案事故发生的时间节点,此时林女士已置身保险车辆之下,其应当属于“第三者”。退一步说,即便采用时间段说:对从刹车失灵至林女士被碾压这一时间段的危险进行分析,考虑到林女士系主动跳车,而非因撞击等外力原因导致其脱离车辆,在其跳车至落地这段短暂的时间里,本案的保险事故的危险并未发生。而在其落地后车辆逼近直至碾压的这段时间里,保险事故的危险才真正发生,但此时其已落地完全脱离车辆,与车辆的关系性质上发生了变化,完成了“车上人员”到“第三人”的转化。因此根据时间段说,也应认定其为“第三者”,应按第三人责任理赔。3、依据保险法近因原则,本案中,事故的因果关系可以简化为:林女士“盲目跳车-受伤-位移至车外-车辆碾压-死亡”,根据多因连续发生时的近因适用规则,即如果后因是前因直接的、自然的结果,是前因的合理延续,那么最先发生并造成一连串事故的前因即为近因。结合到本案中,林女士“位移至车外”的风险,并不必然导致其遭受碾压的事实,因此不能简单地认定“盲目跳车”这一原因导致了最终的死亡事实。第一阶段交通事故发生的近因是受害人林女士的盲目跳车行为,此时造成其受伤的风险来自车内。第二阶段交通事故的死亡事实来源于林女士在下车后再次遭受行驶中的被保险车辆的碾压造成的伤害,此时,林女士已完全脱离车体落于地面,直接来源于车外更加严重的风险,因此,林女士在本次交通事故中,主动脱离被保险车辆,并在位移至车外受伤后,遭被保险车辆的碾压导致死亡,其已经由“车上人员”的身份转化为“第三者”。4、根据保险法第三十条,对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因此本案当事人对于保险人的格式合同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法院应当作出有利于被保险人的解释。5、从立法目的而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在确保“第三者”在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及时从保险人处获得相应的救济,是为不特定的第三人利益而订立的合同。因此,当对“车上人员”与“第三者”的身份界定存在争议时,应从交强险的性质出发,以有利于受害人获得充分赔偿的公平理念来进行认定,而将林女士作为“第三者”进行认定,更符合上述立法目的。完美收官最终,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支持我方观点,认定林女士事故时从“车上人员”转化为“第三者”,判决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
2023-02-070次
争取到百万赔偿款的经典案例!案件背景2020年4月份,祝大哥在一家陶瓷企业车间工作时意外从操作平台跌落受伤,经诊断为特重型闭合性颅脑损伤,2020年7月份,祝大哥被认定为工伤,因伤情严重持续在医院治疗近一年后才申请劳动能力鉴定,但是还未等到安排查体鉴定,2021年5月份,祝大哥因伤势过重,抢救无效死亡。一个家庭的顶梁柱就此倒下,只剩下家中的妻儿以及年迈的父母悲痛万分。处理好后事之后,祝大哥家属向当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工亡待遇,被告知工伤职工只有经鉴定后死亡才能申请工亡待遇,家属只能又找到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但是又被告知因为已经死亡了无法鉴定,事情就此陷局。两个行政机关都有各自的依据,确实不是毫无道理,但是夹在其中迷茫的就是祝大哥的家属,明明是工伤为何就是拿不到赔偿款?工亡待遇索赔一时陷入两难境地。选择律师面对社保机构和劳鉴委的推辞,2021年10月,祝大哥家人找到了本律师团队。在沟通过程中,律师团队为祝大哥家人分析了案件处理方法,让其更加确信了我们法律团队的专业与高效,决定委托我们团队。「接案」接案后,团队的理赔专家迅速了解了前期理赔不顺的关键因素,并详细告知案件接下来的处理流程,给祝大哥家人一个定心丸。「着手」接案后,经验丰富的团队迅速前往医院调取祝大哥住院的所有医疗材料,详细查看调取的医嘱单、检查报告单、出院记录等,判断伤情情况,并前往行政机关具体了解情况做沟通。「分析」因本案案情复杂,我们团队的理赔顾问及特聘顾问律师就案件处理详细进行分析:案件理赔不顺利,主要是祝大哥的死亡时间在工伤发生后的第13个月,超过了一般停工留薪期的最长12个月的时限,又在未做鉴定以前死亡。两个行政机关各有依据拒绝处理,需要通过行政诉讼倒逼案件解决。通过前期多次现场取证、制定诉讼策略、起草起诉状和证据资料、案件立案后在庭审时,着重以下几点进行突破:一、本案符合职工因工死亡的条件,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给付工亡待遇。工伤认定的条件规定在《工伤保险条例》第三章“工伤认定”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的规定中,祝大哥明确符合“工作原因”“工作时间”“工作场所”三个核心要素,也已经被认定为工伤。祝大哥的死亡是工伤的延伸结果,符合职工因工死亡的条件,应当给付工亡待遇。被告拒绝给付的依据为《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九条,该条款处于第五章“工伤保险待遇”中,根据体系解释,其主要目的是规范工亡条件下的具体赔偿项目而非禁止性条款,不应当被援引为拒绝给付工亡待遇的依据,同时被告在拆解法条要件时,刻意忽视了该款规定中所列明的“职工因工死亡”这一核心要素。二、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立法目的,是为了保障因工作而遭受事故伤害的职工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事实上,祝大哥因为本次工伤事故一直处于事实的植物人状态,无法返岗工作,属于事实的停工留薪期期间。在稍微平稳后,2021年3月29日,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受理了鉴定申请,距离发生工伤的时间(2020年4月22日)为11个月零7天,并未超过法定的时限。只是祝大哥不幸在法医上门查体前死亡,这是受害人所无法决定亦无法控制的,将相应的不利后果分配给受害人显然是机械适用规定的行为,同时必然导致严重背离立法目的的结果。原告客观上根本无法补正被告所要求的材料。本案被告正是一直通过程序上的补充材料要求,导致了祝大哥虽因工死亡但却无法获得工亡待遇这一荒谬的结果,违背了《工伤保险条例》的真实立法目的,致使事故至今,作为家庭顶梁柱的祝大哥因工死亡,但其所留下的父母、配偶、子女却无法获得法定的待遇。完美收官法院在听取我方充分的法律意见后,态度动摇依法组织各方调解,最终案件在多次沟通谈判之下顺利处理完毕。2022年11月,祝大哥家属按照法定标准获得百万赔偿金。我们团队的不卑不亢,依法再为劳动者争取应有的法定待遇,再一次维护法律的正义。
平潭县律师文集
2023-02
02,或者未尽对婴幼儿的抚养义务,严重损害夫妻关系,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二条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分娩后一年内或者终止妊娠后六个月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提出离婚或者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诉讼请求的除外。二、起诉离婚哺乳期孩子怎么判起诉离婚哺乳期孩子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亲生活:1.母亲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子女不宜与其共同生活的;2.母亲有抚养条件不尽抚养义务,而父亲要求子女随其生活的,并对子女健康成长没有不利影响的;3.因其他原因,子女确无法随母方生活的,如母亲的经济能力及生活环境对抚养子女明显不利的,或母亲的品行不端不利于子女成长的,或因违法犯罪被判服刑不可能抚养子女的等等。三、哺乳期离婚要多久哺乳期起诉离婚原则上需要六个月,但仅限于适用普通程序的情形。如果人民法院是适用的简易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结案;如果是普通程序审理的,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有特殊情况,无法结案的,时间还会延长。《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二条人民法院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审结。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要延长的,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批准。
查看2023-02
02书怎么写?一、财产继承分割协议书怎么写遗产分割协议书首先应当写明财产分割是双方自愿的,其次将所有需要分割的财产在协议书中列举,并附带财产证明,最后就是写下如何分割这些财产的方式,由双方自行协商。二、财产继承如何分割财产继承的分割:先对财产进行解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应当要先进行分割,将属于配偶的先分割出来,再将剩余财产当作遗产分割。遗产是自然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三、遗产继承协议能否撤销在民事法律中,遗产继承协议其实也属于合同的一种,所以只要法律没有禁止的,遗产继承协议是可以撤销的,但是需要满足以下条件:(一)遗产继承协议签订的过程中存在重大误解情形的,遗产继承协议可以撤销;(二)遗产继承协议出现欺诈、胁迫的情形的,遗产继承协议可以撤销;(三)由不具备相应民事行为能力的人签订的遗产继承协议是可以撤销的。(四)遗产的分配对某以继承人或多位继承人显然不公平的,并且没有给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留有相应遗产的,协议可以撤销。2、遗产继承要公证吗遗产继承不是一定要办理公证的,只有需要过户的遗产是必须经过继承公证的。其他的遗产,只要各继承人之间,协商一致的,可以不公证,也可以自行提供资料或者法院判决书、调解书去相关部门或者房管部门办理遗产继承或者房产过户手续。因目前全国各地房地产交易中心实施处理情况不一,自行提供办理面临很多条件,相对比较麻烦,所以建议大家还是通过公证办理继承。
查看2023-02
02么走?一、离婚财产分割程序怎么走离婚分财产程序法律并未规定。离婚时,对于夫妻财产的分割,婚姻存续期间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可以双方协议,属于个人财产的归个人,属于夫妻共同的财产,夫妻有平等的处理权。根据2021年实施的《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二、如何构成离婚呢对方构成重婚罪离婚的方式是协议离婚和起诉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1年1月1日生效)第一千零七十六条【协议离婚】夫妻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签订书面离婚协议,并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登记。离婚协议应当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和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第一千零七十七条【离婚冷静期】自婚姻登记机关收到离婚登记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任何一方不愿意离婚的,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撤回离婚登记申请。前款规定期限届满后三十日内,双方应当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发给离婚证;未申请的,视为撤回离婚登记申请。第一千零七十八条【离婚登记】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诉讼离婚】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三、法律婚姻但未事实婚姻可以离婚吗可以离婚,已经形成法律婚姻的,就必须通过离婚登记来解除婚姻关系。事实婚姻是一种婚姻关系存在的方式,广义是男女双方在主观上具有永久生活的目的,在客观上具有未经结婚登记机关登记,未领取结婚证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事实。狭义是没有配偶的男女双方,未经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事实婚姻还存在,自1994年2月1日以后,尽管我国《民法典》不再承认事实婚姻,但这并不代表法律将彻底不承认事实婚姻,例如刑法中的重婚罪,有配偶而与他人形成事实婚姻或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其形成事实婚姻,即使没有到民政部门进行结婚登记,仍然可以认定是重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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