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我可能无法续签劳务派遣协议。我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权利与我终止劳动合同?
更新时间:2018-08-14 20:18:4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本人07年8月与天津开发区一家人力资源服务公司签订劳务派遣协议(没有签订合同),在一家外企从事高级工程师的工作(协议有效期限为07年8月--08年2月)。现在协议即将期满,所在外企决定外调一位正式员工接替我的工作,即我可能无法续签劳务派遣协议。我的问题是:1.我的协议截止期为08年2月,我是否有权利要求与劳务派遣公司签订2年的劳动合同?2.协议期满后,我是否算被用工单位退回?劳务派遣公司是否有权利与我终止劳动合同?3.若可以签署劳动合同,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劳动报酬、社会保险、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等内容是否可以在合同上明确,如何明确?4.协议期满后,如果我的劳动合同仍有效,派遣公司将我派遣到一个与原用工单位工作条件和薪资福利相差甚远的用工单位,让我从事操作工等与本人学历和资历严重不符的工作,我是否有权利拒绝?拒绝后是否意味着合同终止?应采取什么办法可以杜绝此类事件的发生?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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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解除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如果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九级10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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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不能解除合同。
1、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劳动者在本单位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在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3、《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 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裁减人员:
(二)生产经营发生严重困难的;
(四)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裁减人员时,应当优先留用下列人员:
(一)与本单位订立较长期限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二)与本单位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三)家庭无其他就业人员,有需要扶养的老人或者未成年人的。
二、如果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
《北京市工伤保险条例实施办法》第三十六条 五级至十级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由用人单位向工伤职工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收回《工伤证》并交至经办机构,办理工伤职工的工伤保险关系终止手续:
(一)工伤职工本人书面提出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
(二)用人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
(二)项、第
(三)项、第
(四)项规定解除劳动关系的;
(三)七级至十级工伤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不再续签劳动合同而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用人单位依法破产、解散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合并计算,标准为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时5至30个月的本市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其中:九级10个月。
2018-08-14 20: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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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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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1年没有与劳动者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2、申报缴纳社会保险费是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可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纳社保费。
3、因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保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可要求用人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在该单位工作7年,可要求其支付7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
2018-08-14 20:08: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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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务合同有以下特征: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劳务合同
劳务合同
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1.主体的广泛性与平等性。劳务合同的主体既可以是法人、组织之间签订,也可以是公民个人之间、公民与法人组织之间,一般不作为特殊限定,具有广泛性。
同时,双方完全遵循市场规则,地位平等。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公平原则进行。
劳务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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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合同标的的特殊性。劳务合同的标的是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供的活劳动,即劳务,它是一种行为。
劳务合同是以劳务为给付标的的合同,只不过每一具体的劳务合同的标的对劳务行为的侧重方面要求不同而已,或侧重于劳务行为本身即劳务行为的过程,如运输合同;或侧重于劳务行为的结果即提供劳务所完成的劳动成果,如承揽合同。
3.内容的任意性。除法律有强制性规定以外,合同双方当事人完全可以以其自由意志决定合同的内容及相应的条款,就劳务的提供与使用、受益双方意定,内容既可以属于生产、工作中某项专业方面的需要,也可以属于家庭生活。
双方签订合同时应依据《合同法》的自愿原则进行。
4.合同是双务合同、非要式合同。在劳务合同中,一方必须为另一方提供劳务,另一方则必须为提供劳务的当事人支付相应的劳务报酬,故为劳务合同是双务有偿合同。
大部分劳务合同为非要式合同,除法律有做特别规定者外。
2018-08-14 20:18: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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