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否仍有法律效力,他项权利人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还可享有多长时间?

更新时间:2019-08-10 11:21:21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房屋他项权证上注明登记期限为20098年9月11日,另有一栏注明约定期限为2008年12月10日到期,但在2008年12月10日借款人未偿还借款,2008年12月10日后他项权证是否仍有法律效力,他项权利人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若有,还可享有多长时间?是否仍有法律效力,他项权利人是否仍享有优先受偿权,还可享有多长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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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效力  
1、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普通债权  建设工程价款虽为债权,但《合同法》赋于其优先受偿的权利,因此,当发包人存在若干债权时,承包人就该建设工程折价、拍卖所得价款应优先于其它普通债权受偿。  
2、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一般抵押权  抵押权系担保物权,优先于普通债权受偿,普通债权不能对抗担保物权。但是承包人工程价款不是一种普通债权,承包人的权利基础是承包人的劳动、管理、垫付的建筑材料以及建设工程劳动者的劳动工资、报酬等价值物化到建筑物中,使建筑物得以存在和增值,如发包人不支付价款,则也就不享有建设工程完整的所有权。而抵押权正是以建筑物的存在为基础的,因此,承包人应当有从建筑物中优先取得主要以劳动报酬为内容的工程价款的权利,这也是符合民法原理中的公平原则。因此,建设工程价款不仅优先于其它债权,还优先于抵押物权。  
3、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在建工程抵押权  在建工程抵押是指抵押人为取得在建工程继续建造资金的贷款,以其合法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连同在建工程的投入资产,以不转移占有的方式抵押给贷款银行作为偿还借款履行担保的行为。在建工程抵押贷款是发包人融资、筹措建设资金的方式之一,在建工程抵押权仍属于一般抵押权范畴,故当在建工程抵押权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发生竟合时,后者仍应依法优先获得清偿。  
4、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与商品房预售购买人的请求权  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规定,开发商可以依照法定条件将其开发的商品房对外预售、并在预售后办理登记备案。预售房屋一经登记备案,商品房的购买人对开发商请求权即享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这实际上是借用物权公示手段运用于债权上请求权,使这种请求权具备了物权的排他效力,从而确保购买人债权实现。购买人对预售商品房的请求权是买卖合同本身所赋予的一种权利,是商品房开发商必须履行的合同义务。因此,如果已经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的情形下,由于该房产已不属于开发商所有,法定抵押权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自然不复存在。在开发商未交房或虽交房但尚未办理过户手续的情况下,该房产仍然属于发包人所有,故仍属于法定抵押权的标的物。但在这种情形下,如果允许承包人行使法定抵押权即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则等于开发商用房屋购买人的资金清偿自己的债务,将自己的债务转嫁给广大消费者,如此即与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特殊法律政策相违背,故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应当受到必要的限制,退位于房屋购买人请求权之后。
2019-08-10 11:06: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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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一些民间借贷纠纷对欠款偿还时并未约定是先偿还本金,还是先偿还利息。对此,在有息民间借款合同中,按期支付利息是债务人的主要义务,是债权人的主要权利。支付利息的期限一般由双方的借款合同约定,借款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由当事人协议补充。
如果当事人没有达成补充协议的,利息是在到期本息一同支付,还是应先按期支付利息呢?对此问题应当区分具体情况。如是分期偿还的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05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利息。
  对支付利息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合同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之规定,应先支付利息,而不是先支付本金。
当然,依据地区特殊的交易习惯确定能够确定的,尽量服从交易习惯。
2019-08-10 11:0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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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诉讼时效为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3年,逾期则丧失请求人民法院保护的权利。
对于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债务人在约定期限届满后未履行债务而出具没有还款日期的欠款条,应当认定诉讼时效中断,从收到欠款条的第二天开始重新计算诉讼时效(3年)。
对于不定期还款的民间借贷,也就是没有写明还款日期的民间借贷,不受诉讼时效规定的限制,但是受最长20年保护期的限制。
对于不定期的民间借贷,如果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的(当然由借款人举证证明其已经明确表示不予还款),则从借款人明确表示拒绝还款之日起适用3年的诉讼时效期间。
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的民间借贷,当事人双方就原债务达成还款协议,或者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章(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应受法律保护。
2019-08-10 11:2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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