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计算呢?1.按共同共有处理,这两个究竟是哪一个呢

更新时间:2019-08-03 16:21:31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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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宣告无效和撤销的婚姻,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计算呢?我有看到两个回答:1.按共同共有处理,但有证据证明为当事人一方所有的除外2.同居期间的财产由当事人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判决!这两个究竟是哪一个呢当事人同居期间的财产应该如何计算呢?1.按共同共有处理,这两个究竟是哪一个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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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效婚姻和可撤销婚姻的共同点:  
1、有权宣告婚姻无效和可撤销婚姻的国家机关均为婚姻登记机关和人民法院。  
2、婚姻被宣布无效或者被撤销,均是自登记之日起无效,双方当事人均不具有夫妻的权利。  
3、同居期间所得的财产,由当事人协商处理,协商不成时,均由人民法院根据照顾无过错方的原则依法判决。因重婚导致婚姻无效的财产处理,不得侵害合法婚姻当事人的财产权利。  
4、同居期生育的子女,均适用婚姻法有关父母子女的权利、义务之规定。  
5、人民法院审理这两类案件均不适用调解,应当依法判决,判决一经作出即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均不能再就婚姻效力问题提出上诉。
2019-08-03 16: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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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法 第十七条 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 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2019-08-03 16:14: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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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期间财产、债务的处理依然是参照1989年11月21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其规定为:  
1、分割财产时照顾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实际情况和双方的过错程度,妥善分割。  
2、同居期间共同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按一般共有财产处理。  
3、同居期间为共同生产、生活而形成的债权债务,可按共同债权债务处理。  
4、解除同居关系时,一方在共同生活期间患有严重疾病未治愈,分割财产时,应给予适当照顾,或由另一方给予一次性的经济帮助。  
5、同居生活期间一方死亡,另一方要求继承死者遗产,且符合继承法第14条规定的,可以根据扶助的具体情况处理。
2019-08-03 16:2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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