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从10岁开始,三舅爷一直性骚扰多年,那时候还不懂法律,现在我17了,他... 昨天 04:38
答 你好,可以报警,由公安机关调查处理。
问 前段时间出了交通事故,三个不同警官通过照片分析结果一致,请问我可以找对... 前天 16:59
答 发生车祸后,如果双方对赔偿产生纠纷而对责任划分意见相同的,应该及时报警...
问 在工作下班途中非自我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需要申请工伤认定需要的是哪些程... 前天 16:56
答 劳动者工作时受伤的,要申请工伤认定,如果认定为工伤,则按工伤的程序来赔...
问 拖到现在试用期过了,请问这样的情况他不给发工资的话怎么办?怎样才能尽快... 前天 16:25
答 对于用人单位一直不付薪水的,劳动者可以直接到仲裁委提起劳动仲裁。
问 我方全责,只是车损,保险由我方保险公司全赔吗?对方需要赔付吗? 前天 15:18
答 财产损害要注意赔偿合理损失。在实行全部赔偿原则的时候,必须有一个前提,...
问 因为公司的原因造成客户没有回全款,现在我辞职了,老板不给提成 合理吗? 前天 15:06
答 搜集证据协商不成的可以起诉。
问 签了房子认购书,不想买定金可以退吗? 前天 14:46
答 定金是在合同订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数额的金钱作为担保的担保方式。退...
? 我的车子被蹭了一下,我想查下赔了多少钱,怎么查? 30分钟前
答发生车祸后,如果双方对赔偿产生纠纷而对责任划分意见相同的,应该及时报警...
? 你好,上班的时候开公交车出去做私事,摔死是工伤吗?如果不算工伤,公司的... 35分钟前
答上班途中骑车意外摔伤不算工伤。根据劳动部关于发布《企业职工工伤保险试行...
? 请问,有人欠我钱不还,我要是死到他家里,欠债人会不会承担法律责任 1小时前
答债权人死亡的,作为其继承人可以继承其债权,可以向债务人起诉,要求债务人...
? 你好,我在三亚去年给个人老板干的 1小时前
答你好,有留存相关证据么
? 如何计算工伤去指定医院治疗的费用? 1小时前
答根据具体赔偿项目分析,例如医疗费按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
? 户主判刑后,房屋可以买卖吗?? 1小时前
答您好,请问你想办理什么业务
? 我今年61岁,在单位工作16年,现在被单位辞退、领导说超60岁不给补偿... 2小时前
答《劳动法》规定开除员工的规定: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违...
问 发生了交通事故,是我的责任, 我想问强制性能不能报本身的车? 前天 14:06
答 具体情况是怎么样的呢?交警对事故认定了吗?
问 我被电信诈骗2000元,知道对方联系方式还有转账清单,不知道能不能追回... 前天 13:37
答 您好,遇到网络诈骗能否追回损失要看案件进展,及时报警,尽量配合警方破案...
问 你好,我在公司工作10个半月能拿到多少个月的失业金? 前天 13:32
答 你好,符合失业金领取条件的失业人员,需要提供解除劳动关系的材料、身份证...
问 请问别人欠我钱的手机号码以经是空号了 然后告诉我的地址也不她的是她家姑... 前天 12:54
答 你好,对被告下落不明,无法当面送达开庭通知的被告,法院会采取公告送达的...
问 我爸是腻子工,和工头做了一年,工头欠了3万。 前天 10:59
答 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问 您好,我被已婚男的骗了,如今怀孕了,他不承认我去法院起诉管用么? 前天 10:57
答 你好,可以起诉的。
问 我老婆在离家三年不管孩子和家三年内还以个种理由从我这骗走三万多块钱,我... 前天 09:32
答 你好,如一方不同意离婚,或者夫妻双方在子女抚养和财产分割问题不能达成一...
齐齐哈尔地区
泰来县律师案例
2021-03-050次
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系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监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复合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焕平,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复合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唐靖宇,被上诉人全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自2010年开始,中庆特钢公司与全兴公司建立业务联系,在双方合作过程中,2010年账目全部结清。2011年,因钢材市场行情供不应求,中庆特钢打给全兴公司货款,全兴公司不再按期发货,多次占用资金。2012年中庆公司成立,仍与全兴公司按原模式合作,2014年5月30日形成《单位往来确认单》,但该单仅是对2012年和2013年履行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单形成后,仍然是先打款后发货的交易习惯。上诉人认为,全兴公司尚有垫付的招标费等共计226370.5元未返还给上诉人,可以冲抵货款先发货,但全兴公司未能履行。2.一审对于证据采信错误。该确认单不是对此前所有业务的结算,只是对2012年和2013年双方往来情况的汇总,不涉及2010年和2011年中庆特钢与全兴公司的账目。中庆特钢与上诉人是两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上诉人没有权利也不可能将中庆特钢的账目一并核算。一审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确认单只是2013年度双方之间的一个简易合同,不能体现合同已经履行,采购不等于已购。既然是买卖合同,全兴公司作为出卖方,有义务就其履行供货义务进行举证。3.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应得到支持。全兴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上诉人的监事周某某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上诉人行使相应职权,符合表见代理,该《单位往来确认单》合法有效,是对双方往来账目尚欠及垫付款项的全部确认,对上诉人发生法律效力。2.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成证据链,能够证实已向上诉人交付全部货物,上诉人拖欠货款事实清楚。3.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毫无事实根据,原审驳回其反诉请求,依法应予维持。全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中庆公司给付货款689793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中庆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要求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4,983,255.67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单位往来确认单、发票、中国建设银行汇划回单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钢材买卖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交易惯例,单位往来确认单系经济主体间用于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原告提交的单位往来确认单上有双方财务人员签字确认,表明财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已对双方账目进行核对,确定被告中庆公司欠付原告全兴公司货款数额,基于周某某在被告中庆公司的监事身份及周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系父女关系以及原、被告的买卖行为均系原告与周某某进行联系的实际情况,致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单位往来确认单的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单位往来确认单予以认定,根据单位往来确认单载明经双方对账后被告中庆公司最终应给付原告货款689793元。对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在单位往来确认单中,双方未约定货款给付时间,及利息计算方式,故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2015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对剩余223.49吨钢材未交付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检斤记录、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对该部分钢材已履行了交付义务,且原、被告在单位往来确认单中对842.47吨钢材的数量及价款均予以最终确认,故一审法院对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提出未能收到223.49吨钢材的辩解理由,难以采信。关于反诉部分,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给付4983255.67元,包括3571170.5元未供货的货款及反诉被告欠付反诉原告废钢及炉料款1,185,569.17元等,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仅凭反诉原告提交的发票、出库单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反诉请求,且根据单位往来确认单可以证实原、被告已对双方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该确认单中并未体现反诉被告欠付反诉原告4983255.67元的内容,故一审法院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复合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89793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反诉原告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9元由被告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3333元由反诉原告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中庆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一、中庆特钢公司2011年1月至12月份汇款明细复印件28张,汇款金额共计7647949.00元。欲证实一审中提交的银行汇款给全兴公司5360万元为中庆公司2011年共计付给全兴公司的款项,一审提交的退款证据证明全兴公司退回1350万元。被上诉人质证称,该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发生时间均为2011年,均有周某某的签字,因此周某某对2011年与被上诉人之间发货收货以及收付款十分清楚,但单位往来确认单并没有体现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货款的情况,足以证明2011年账目已经全部结清。证据二、2011年中庆特钢采购货物到货明细表7页,到货垫付运费明细6夜,货物运输协议书222份共504页(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欲证实2011年中庆特钢公司为被上诉人垫付运费683208.00元,双方对该数额有争议,故没有在单位往来确认单中涉及。被上诉人质证称,该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到货明细表及运费明细表都是上诉人自行制作,没有被上诉人签字,不予认可。运费发生在2011年,双方已经结算完毕,且未在单位往来确认单中体现,故说明该笔款项已经结算完毕。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全兴公司的本诉请求及中庆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否支持。关于全兴公司的本诉请求,全兴公司提交的《单位往来确认单》应系中庆公司向全兴公司出具的债权凭证,是中庆公司认可买卖合同关系,并承担给付义务的书面证明。在中庆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确认单内容不属实的情况下,该确认单可以证明该债务存在的事实,故原审对全兴公司的本诉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另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对本案无异议的部分先行判决。关于中庆公司的反诉请求,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院已另行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复合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89793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诉案件受理费10698.00元由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03-150次
2021-03-170次
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县克山*大街*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黑龙江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义村。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克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9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9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发货回重审或依法驳回**公司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公司始终未予解决,故**公司行使抗辩权不再支付剩余款项,该事实原审法院没有认定,是因为原审法院未到现场查看产品的实际状况和没有组织鉴定所致;2.**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案涉产品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未予支持,系剥夺了**公司的举证权利,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辩称**公司辩称,1.**公司向**公司交付的案涉产品质量符合约定,**公司称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约定,**公司应当在收货当日及收货现场进行验收,及时将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公司。**公司自收货日到**公司提起诉讼,已经过五年之久,**公司未以任何形式向**公司提出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异议,也未在上述质保期内提出产品质量问题;2.原审法院对**公司在案涉产品已过质保期的情形下,所申请的产品质量鉴定不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公司货款129,500.00元,并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日支付利息17,700.00元,共计人民币147,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5日,**公司、**公司签订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冷渣器、手动高温灰渣阀商务合同,**公司在**公司处购买了滚筒冷渣器2台、手动高温灰渣阀3台,共计货款255,000.00元(含运费),合同中约定了保质期、检验标准、计算方式等。**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支付了总货款的10%即原25,500.00元,又于2018年5月11日支付了100,000.00元的货款,下欠129,500.00元未给付。期间**公司始终没有提出过货物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公司买卖关系属实,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司在收到**公司交付的货物后(即2014年8月20日)已经支付部分货款,且一到2018年5月11日又向**公司支付了100,000.00元的货款,说明**公司对**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是认可的,且**公司已实际接收并使用,**公司提出对设备进行鉴定,因**公司已将**公司所需设备交付给被告,**公司接收并使用,在保质期内未向**公司提出设备质量问题,现已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故其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合同约定了质保期到后货款一次付清,而**公司余欠货款始终没有给付,故**公司要求**公司偿还余欠货款及利息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克山**热电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时偿还江苏**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9,500.00元;并从2018年5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44.00元,减半收取1,622.00元,由克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司、**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均无异议,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因**公司存在于案涉产品质保期后向**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的情形,且无证据证实在质保期内曾提出过产品质量异议,结合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公司应当“在质保期到后,一次性付清”货款,故**公司抗辩权的行使无法律依据,应当在质保期到后向**公司付清剩余货款。另,因案涉产品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多年,现已超过质保期,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涉案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44.00元,由克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泰来县律师文集
2022-07
06不同和主观故意的不同。一、抢夺罪和抢劫罪的转化抢夺罪和抢劫罪的转化如下:1.携带凶器抢夺的情形。2.事后抢劫的情形。3.聚众打砸抢中的抢劫罪。律师提醒您,不论是抢走并非法占有财物,还是毁坏而根本没有占有财物,都定抢劫罪而不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此乃立法上的一个特例。二、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抢夺罪和抢劫罪的区别在于:1.客观行为不相同。抢劫罪表现为当场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强制方法,强行劫取公私财物,而抢夺罪表现为乘人不备公然夺取数额较大的财物,使他人来不及反抗;2.客体不完全相同。抢劫罪不但侵犯了他人的财产权利,还侵犯了他人的人身权利,而抢夺罪则一般只侵犯了财产权利;3.犯罪后果要求不同。抢劫罪对财物的数额没有要求,而构成抢夺罪要求抢夺的财物数额较大。根据司法解释,抢夺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00元至2000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4.主观故意的内容不同。抢劫罪是希望或准备以武力或类似性质的力量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是希望在被害人不能反抗或无法反抗的情况下取得财物,而抢夺罪是以突然取得财物的故意实施的,是希望通过趁被害人不备而取得财物,而不是希望通过武力威吓迫使被害人失去财物。三、抢夺罪和抢劫罪哪个判刑更严重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抢劫罪是采取暴力的方式对他人财物进行抢劫的行为,抢劫罪相对于抢夺罪而言,判刑是比较重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抢劫罪】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入户抢劫的;(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抢劫的;(三)抢劫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四)多次抢劫或者抢劫数额巨大的;(五)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六)冒充军警人员抢劫的;(七)持枪抢劫的;(八)抢劫军用物资或者抢险、救灾、救济物资的。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查看2022-07
06他人容貌、肢体达到中度伤害的程度、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属于轻伤的标准。一、轻伤怎么判刑轻伤判刑的规定是《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犯前款罪,致人重伤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根据本条规定,律师提醒,只要构成故意伤害罪,致人轻伤的应当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一般来说故意伤害致人轻伤,如果主观恶意不是很严重的,在公安机关侦查阶段都可以请求办案单位调解,给被害人相应赔偿,调节达成一致后,公安机关可以撤销案件。如果被害人不接受调解要诉至法院,那么就只能打官司。轻伤是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管制。二、打架什么程度算轻伤打架什么程度算轻伤的标准如下:1.造成他人容貌损害达到中度伤害的程度;2.造成他人肢体损害达到中度伤害的程度;3.造成他人听觉、视觉或者其他器官功能部分障碍;4.其他对于人身健康有中度伤害的损伤。轻伤的具体判定标准可以参照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等联合发布的《人体损伤程度鉴定标准》。三、故意伤害罪取证有什么要求1.证据确实、充分,应当符合的条件2.故意伤害罪的证据要严禁以刑讯逼供、变相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等法律、法规所禁止的手段、方式取得,询问当事人时要二名以上人员进行,要准确、完整映被讯(询)问人的原话或原意,笔录要记明讯(询)问的起至时间,要有被讯(询)问人看过或听过笔录的签名或盖章,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要具有鉴定资格,现场勘查、提取、扣押物品时须有见证人在场,并在相关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注明复印件的来源。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查看2022-07
06疑人不会发生社会危险性的、犯罪情急轻微的,以及怀孕或者哺乳期的妇女。一、取保候审流程大概需要多少天取保候审流程大概需要三天。按照法律规定,办案机关在接到取保候审申请三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只要办案机关同意,警方就会办理有关手续放人。法律规定:《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强制措施。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在三日以内作出决定;不同意变更强制措施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同意的理由。二、哪些情形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刑事辩护诉讼法》第六十七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取保候审由公安机关执行。三、谁可以申请办理取保候审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本人和他们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以及辩护人需要向公安、检察院、法院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法律快车提示,法定代理人就是指依法代理被代理人从事某种行为的人。根据《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是指被代理人的父母、养父母、监护人和负有保护责任的机关、团体的代表:近亲属则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办案人员对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出取保候审的申请或者公安、检察机关已对被告人取保候审的,必须严格审查被告人是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八十条中所规定的情形之一。经审查后,对取保候审的申请应当在七日内作出是否同意的答复。对公安、检察机关已取保候审的被告人,经审查符合条件的,应依法对被告人重新办理取保候审手续。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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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个人注册的公司,他是法人,他不同意注销。怎么办?
共3条回复>>您好,我的快递邮件是手机,丢失的责任是快递公司,该如何赔偿
共3条回复>>我是名厨师,因为是厨师长给我们发工资,现在老板不给咋办
共3条回复>>你好,律师,我结婚前买了房子,第二次结婚后给了妻子,现在因为关系有点紧...
共3条回复>>我已结婚,但是我妈妈有个2个房子,现在想让我姨那名字改我的,还怕我要离...
共3条回复>>卖方过户要交那些税费?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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