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卖房的房子是满五唯二,买家应该拿交多少税呢 2小时前
答 房屋买卖应交多少税因为各地经济差异的不同,会有所不同。如对个人购买家庭...
问 在福麦斯试用期工作几天有工资 昨天 18:06
答 你好,先与用人单位协商,协商不成的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不服仲裁的可以起诉...
问 房屋火灾连接邻居协议书怎么写 昨天 12:02
答 你好,可以委托律师起草。
问 我应该是连带担保人,主贷人去世了,一直银行没有联系过我,我还有还款的责... 昨天 06:02
答 你好,一、一般保证责任。其所付的责任是,在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时,担...
问 你好!我是地主。我口头协议地包给别人地补归我。今年第二年突然和我要地补... 昨天 01:03
答 关于全面推开农业“三项补贴”改革工作的通知》、黑龙江省《关于实施耕地地...
问 两个人是同事一起参加聚餐,因为两个人家离的近所以一起回家,都喝酒了,一... 前天 20:14
答 在发生交通事故之后,交管部门会根据双方当事人及其违章行为在事故中的作用...
问 医疗保险能报销多少?我最近因为生病在医院住院了,花了10000元。 前天 18:10
答 医疗保险的报销需要根据医疗费用的种类、医疗机构级别、医疗诊查项目、药品...
? 我是工行的员工。今年54岁。服务36年。不想做。想辞职 26分钟前
答"劳动合同解除的方式有: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约定解除;2、劳动者单方解...
? 前男友经常不是来我公司堵我,就是去我家堵我,还发短信骂我,报警的话可以... 31分钟前
答你好,可以报警处理
? 我想问。我老公因盗窃罪被判决一年。明年3.1号就可以出狱,那我可以起诉... 1小时前
答你好:可以起诉解决
? 入室盗窃 要判多久 前期 他是累犯 两年前 盗窃 管了两个月 这次案子... 1小时前
答看具体案件情况的
? 我土地手续合法,我申请强制执行。但执行局考虑对方家里条件差不按判决执行... 2小时前
答《行政强制法》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法律没有规定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作出...
? A农村直补下来了吗什么时候能下来 3小时前
答这个要看具体政策了
? 我在工地干活,不小心把脚弄伤了,该怎么办, 3小时前
答协商赔偿事宜为好
问 你好,请问别人用我的下岗优惠证贷款,对45周岁返钱有影响吗 前天 17:31
答 下岗优惠证办贷款
问 现在4个孩子想要卖房,我能得多少,公证到谁的名下能少上税 前天 14:12
答 两处房产都是您爱人的吗?如果都是,您应当先起诉您的子女,办理好你爱人去...
问 孩子犯错了家长打了孩子违法吗 前天 22:23
答 那要看是随便打打还是使用暴力了
问 诈骗案几千块可怎么判定? 06-23 09:24
答 看是否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来骗取较大数额的钱财的行为,还有被害人是...
问 两个男生为一个女生打架住院谁的责任大 06-22 23:30
答 责任应该差不多,各占一半比较合理。
问 什么情况算分居?老公在外上班不经常在家,多长时间算分居? 06-22 17:57
答 分开居住多长时间可以算分居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但是根据《民法典》有关...
问 算不算盗窃? 顾客属于恶意拖欠,之后联系她失联,她上法院反告我诽谤。要... 06-22 16:47
答 您好,可以诉讼解决
齐齐哈尔地区
梅里斯律师案例
2021-03-050次
诉人(原审被告、反诉原告):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靖宇,黑龙江欲凌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系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监事。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反诉被告):*****复合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某某,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谷焕平,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上诉人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复合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全兴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4月11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上诉人中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某、唐靖宇,被上诉人全兴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中庆公司上诉请求:1.撤销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全部诉讼请求,支持上诉人的反诉请求;2.一、二审诉讼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认定事实错误。自2010年开始,中庆特钢公司与全兴公司建立业务联系,在双方合作过程中,2010年账目全部结清。2011年,因钢材市场行情供不应求,中庆特钢打给全兴公司货款,全兴公司不再按期发货,多次占用资金。2012年中庆公司成立,仍与全兴公司按原模式合作,2014年5月30日形成《单位往来确认单》,但该单仅是对2012年和2013年履行情况进行汇总。确认单形成后,仍然是先打款后发货的交易习惯。上诉人认为,全兴公司尚有垫付的招标费等共计226370.5元未返还给上诉人,可以冲抵货款先发货,但全兴公司未能履行。2.一审对于证据采信错误。该确认单不是对此前所有业务的结算,只是对2012年和2013年双方往来情况的汇总,不涉及2010年和2011年中庆特钢与全兴公司的账目。中庆特钢与上诉人是两个独立核算的法人单位,上诉人没有权利也不可能将中庆特钢的账目一并核算。一审对于举证责任分配错误。确认单只是2013年度双方之间的一个简易合同,不能体现合同已经履行,采购不等于已购。既然是买卖合同,全兴公司作为出卖方,有义务就其履行供货义务进行举证。3.上诉人的反诉请求应得到支持。全兴公司辩称,一审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二审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理由如下:1.上诉人的监事周某某及高级管理人员代表上诉人行使相应职权,符合表见代理,该《单位往来确认单》合法有效,是对双方往来账目尚欠及垫付款项的全部确认,对上诉人发生法律效力。2.原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已经形成完成证据链,能够证实已向上诉人交付全部货物,上诉人拖欠货款事实清楚。3.上诉人的反诉请求毫无事实根据,原审驳回其反诉请求,依法应予维持。全兴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要求被告中庆公司给付货款689793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4年5月30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2.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中庆公司向一审法院反诉请求:1.要求反诉被告给付反诉原告4,983,255.67元及利息(按照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2.诉讼费由反诉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本案原、被告虽未签订书面买卖合同,但根据原告提交的单位往来确认单、发票、中国建设银行汇划回单及双方的当庭陈述可以证实原、被告之间形成事实上的钢材买卖合同关系,故一审法院对此予以认定。根据交易惯例,单位往来确认单系经济主体间用于确认双方债权债务关系的凭证,原告提交的单位往来确认单上有双方财务人员签字确认,表明财务人员在职权范围内已对双方账目进行核对,确定被告中庆公司欠付原告全兴公司货款数额,基于周某某在被告中庆公司的监事身份及周某某与公司法定代表人周**系父女关系以及原、被告的买卖行为均系原告与周某某进行联系的实际情况,致使原告有理由相信单位往来确认单的法律效力,故一审法院对原告提交的单位往来确认单予以认定,根据单位往来确认单载明经双方对账后被告中庆公司最终应给付原告货款689793元。对于原告请求的利息,因在单位往来确认单中,双方未约定货款给付时间,及利息计算方式,故利息应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起诉之日2015年6月23日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关于被告辩称原告对剩余223.49吨钢材未交付的问题,根据原告提交的检斤记录、发票等证据佐证其对该部分钢材已履行了交付义务,且原、被告在单位往来确认单中对842.47吨钢材的数量及价款均予以最终确认,故一审法院对被告在原告起诉后提出未能收到223.49吨钢材的辩解理由,难以采信。关于反诉部分,反诉原告要求反诉被告给付4983255.67元,包括3571170.5元未供货的货款及反诉被告欠付反诉原告废钢及炉料款1,185,569.17元等,均未提交充分证据予以证实,仅凭反诉原告提交的发票、出库单等证据尚不足以证实该反诉请求,且根据单位往来确认单可以证实原、被告已对双方债权债务进行了结算,该确认单中并未体现反诉被告欠付反诉原告4983255.67元的内容,故一审法院对反诉原告的反诉请求,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百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复合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89793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反诉原告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案件受理费11209元由被告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承担,反诉费23333元由反诉原告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承担。本院二审期间,上诉人中庆公司向本院提交证据一、中庆特钢公司2011年1月至12月份汇款明细复印件28张,汇款金额共计7647949.00元。欲证实一审中提交的银行汇款给全兴公司5360万元为中庆公司2011年共计付给全兴公司的款项,一审提交的退款证据证明全兴公司退回1350万元。被上诉人质证称,该证据不属于新的证据。且上诉人提交的证据发生时间均为2011年,均有周某某的签字,因此周某某对2011年与被上诉人之间发货收货以及收付款十分清楚,但单位往来确认单并没有体现被上诉人拖欠上诉人货款的情况,足以证明2011年账目已经全部结清。证据二、2011年中庆特钢采购货物到货明细表7页,到货垫付运费明细6夜,货物运输协议书222份共504页(以上证据均系复印件)。欲证实2011年中庆特钢公司为被上诉人垫付运费683208.00元,双方对该数额有争议,故没有在单位往来确认单中涉及。被上诉人质证称,该组证据不属于新证据,且到货明细表及运费明细表都是上诉人自行制作,没有被上诉人签字,不予认可。运费发生在2011年,双方已经结算完毕,且未在单位往来确认单中体现,故说明该笔款项已经结算完毕。本院二审查明的事实与原审一致。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的焦点系全兴公司的本诉请求及中庆公司的反诉请求应否支持。关于全兴公司的本诉请求,全兴公司提交的《单位往来确认单》应系中庆公司向全兴公司出具的债权凭证,是中庆公司认可买卖合同关系,并承担给付义务的书面证明。在中庆公司没有其他证据证实该确认单内容不属实的情况下,该确认单可以证明该债务存在的事实,故原审对全兴公司的本诉请求予以支持并无不当。另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人民法院审理案件,其中一部分事实已经清楚,可以就该部分先行判决"的规定,对本案无异议的部分先行判决。关于中庆公司的反诉请求,因二审中出现新的证据导致原审认定事实不清,本院已另行裁定,发回原审法院重新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维持黑龙江省大庆市让胡路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第一项“被告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复合不锈钢制造有限公司货款689793元及利息(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5年6月23日起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本诉案件受理费10698.00元由大庆市****重工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2021-03-150次
2021-03-170次
公司,住所地黑龙江省*县克山*大街*路东。法定代表人:张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宋超,黑龙江顾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江苏**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靖江市**义村。法定代表人:成某,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丹,黑龙江齐大律师事务所律师。审理经过上诉人克山**热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江苏**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9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案现已审理终结。上诉人诉称**公司上诉请求:1.请求撤销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2019)黑0229民初570号民事判决,发货回重审或依法驳回**公司诉讼请求;2.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由**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1.**公司交付的产品存在多处质量问题,在质保期内**公司始终未予解决,故**公司行使抗辩权不再支付剩余款项,该事实原审法院没有认定,是因为原审法院未到现场查看产品的实际状况和没有组织鉴定所致;2.**公司向原审法院申请对案涉产品进行司法鉴定,原审法院未予支持,系剥夺了**公司的举证权利,违反法定程序。被上诉人辩称**公司辩称,1.**公司向**公司交付的案涉产品质量符合约定,**公司称案涉产品存在质量问题没有事实依据,根据本案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约定,**公司应当在收货当日及收货现场进行验收,及时将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情形通知**公司。**公司自收货日到**公司提起诉讼,已经过五年之久,**公司未以任何形式向**公司提出产品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异议,也未在上述质保期内提出产品质量问题;2.原审法院对**公司在案涉产品已过质保期的情形下,所申请的产品质量鉴定不予准许,符合法律规定。**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公司支付**公司货款129,500.00元,并自2014年9月1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35%计算利息,暂计算至2019年3月1日支付利息17,700.00元,共计人民币147,200.00元;2.案件受理费由**公司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14年5月5日,**公司、**公司签订循环流化床锅炉配套冷渣器、手动高温灰渣阀商务合同,**公司在**公司处购买了滚筒冷渣器2台、手动高温灰渣阀3台,共计货款255,000.00元(含运费),合同中约定了保质期、检验标准、计算方式等。**公司于2014年5月28日支付了总货款的10%即原25,500.00元,又于2018年5月11日支付了100,000.00元的货款,下欠129,500.00元未给付。期间**公司始终没有提出过货物质量问题。一审法院认为,**公司、**公司买卖关系属实,双方签订买卖合同后,应按合同约定履行义务。**公司在收到**公司交付的货物后(即2014年8月20日)已经支付部分货款,且一到2018年5月11日又向**公司支付了100,000.00元的货款,说明**公司对**公司提供的设备质量是认可的,且**公司已实际接收并使用,**公司提出对设备进行鉴定,因**公司已将**公司所需设备交付给被告,**公司接收并使用,在保质期内未向**公司提出设备质量问题,现已超过质量保证期限,故其鉴定申请,一审法院不予受理。因为合同约定了质保期到后货款一次付清,而**公司余欠货款始终没有给付,故**公司要求**公司偿还余欠货款及利息理由充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第一百五十八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的司法解释》第二十四条第四款之规定,判决:克山**热电有限公司于一审判决生效时偿还江苏**特钢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货款129,500.00元;并从2018年5月12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计算给付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3,244.00元,减半收取1,622.00元,由克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本院查明二审中,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本院对一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予以确认。本院认为本院认为,**公司、**公司对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均无异议,双方之间形成买卖关系、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因**公司存在于案涉产品质保期后向**公司支付第二笔货款的情形,且无证据证实在质保期内曾提出过产品质量异议,结合双方签订的商务合同第十一条所约定,**公司应当“在质保期到后,一次性付清”货款,故**公司抗辩权的行使无法律依据,应当在质保期到后向**公司付清剩余货款。另,因案涉产品已实际交付**公司使用多年,现已超过质保期,故原审法院不予受理涉案产品质量鉴定申请,并无不当。综上所述,**公司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二审裁判结果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案件受理费3,244.00元,由克山**热电有限公司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梅里斯律师文集
2022-06
15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我们一起来了解一下吧。一、信用卡诈骗罪怎样认定信用卡诈骗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违反信用卡管理法规,利用信用卡进行诈骗活动,骗取财物数额较大的行为。信用卡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如下:(一)本罪侵犯的客体是信用卡管理制度和公私财产所有权。(二)本罪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采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信用卡骗取公私财物的行为。(三)本罪的主体是一般主体,自然人可成为本罪的犯罪主体。(四)本罪的主观方面是故意,而且是直接故意,行为人主观上还必须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间接故意和过失犯罪不能构成本罪。在此应指出的是,在信用卡诈骗罪的各种行为中,行为人因行为不同,其犯罪故意也各有其特定内容而不尽相同。例如,使用伪造的信用卡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进行诈骗犯罪的,行为人主观上必须明知是伪造或者作废的信用卡,否则,不能构成本罪。在信用卡透支的情况下,区分善意透支与恶意透支,也应当从行为人的故意内容来分析,如果行为人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故意,则是恶意透支,反之,则是善意透支。二、被欺骗犯信用卡诈骗罪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吗被欺骗犯信用卡诈骗罪一般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因为构成信用卡诈骗罪的要件的其中之一是行为人要有主观上的故意。三、信用卡诈骗罪可能连累配偶吗信用卡诈骗罪会连累配偶,如果诈骗的钱财用于家庭共同生活的,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以要求你的配偶承担连带责任。《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进行信用卡诈骗活动,数额较大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使用伪造的信用卡,或者使用以虚假的身份证明骗领的信用卡的;(二)使用作废的信用卡的;(三)冒用他人信用卡的;(四)恶意透支的。前款所称恶意透支,是指持卡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超过规定限额或者规定期限透支,并且经发卡银行催收后仍不归还的行为。盗窃信用卡并使用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定罪处罚。从上述的文章我们可以了解到,如果发现自己的信用卡被诈骗了,我们是需要及时报警的,以上就是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信用卡诈骗罪怎样认定的相关知识,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律师为您解答疑惑。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查看2022-06
15要件时就属于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面对不法侵害时,行为人积极采取相应措施保护自身权益的行为。一、醉汉搭讪女子被反击后猝死根据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的一审判决书描述:2018年6月24日凌晨1点左右,被告人孟某和女友温某在一广场纳凉,遇到了醉汉谷某。谷某搭讪温某称:“美女,咱去开房吧。”随后孟某与谷某相互推搡,孟某扇了谷某两巴掌,谷某就离开了。然而谷某去而复返,还拿板砖砸孟某的头,造成孟某额头和耳朵受伤。扭打中孟某夺下板砖,用拳头将谷某打翻在地,随后和女友离开了现场回家。没想到,倒地后的谷某最后意外死亡,死亡原因被鉴定为酒后在外力作用下冠心病发作猝死。因为谷某的死亡,孟某在2018年6月24日10点20分被警方带走。法院一审判故意伤害,二审改判正当防卫,无罪且不用承担民事赔偿。二、是否属于正当防卫是否属于正当防卫要看是否同时具备以下五个要件:1、必须是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不法侵害而实施的。2、必须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所谓“不法侵害”,指对一种权利或利益的侵害为法律所明文禁止,既包括犯罪行为,也包括其违法的侵害行为。3、必须是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制止不法侵害,避免危害结果发生,因此,不法侵害必须是正在进行的,而不是尚未开始,或者已实施完毕,或者实施者确已自动停止。否则,就是防卫不适时,应当承担刑事责任。4、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即正当防卫行为不能对没有实施不法侵害行为的第三者造成损害。5、不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正当防卫是有益于社会的合法行为,应受一定限度的制约,即正当防卫应以足以制止不法侵害为限。三、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是指对正在进行不法侵害行为的人,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法律快车提醒您,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而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查看2022-06
20意,以及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了欺诈的方法来骗取公私财物。一、唐山徐某诈骗立案1年多无进展6月12日,一条#唐山徐某#的话题登上平台热搜榜第一名。在网络上进行举报的网友介绍,徐某系唐山市路北区一名女子,2021年1月到3月,她以位于唐山市某地的珠宝玉器店开业为由,向行业内10余玉器商家借走和田玉及翡翠商品,至今未归还,总价值高达3000万元。“我们真的是绝望了,生意瘫痪,妻离子散,失去生活来源。”6月12日中午,其中一位自称系受害者的罗女士这样说。据多位商家介绍,唐山警方已立案一年,但目前案件尚无眉目。二、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什么诈骗罪的构成条件是:1.本罪侵犯的客体是公私财物所有权。2.本罪在客观上表现为使用欺诈方法(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3.本罪主体是一般主体,凡达到法定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均能构成本罪。4.本罪在主观方面表现为直接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私财物的目的。三、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多少法律快车提醒您,诈骗罪的立案标准是:1.诈骗罪立案标准是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以非法占有的目的,故意诈骗公私财物3000元及以上的行为。2.法律规定,诈骗数额较大的处以刑罚,该罪要求被害人因为行为人的诈骗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而处分了财产。3.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四条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故意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温馨提示:在实际法律问题情景中,个案情况都有所差异,为了高效解决您的问题,保障合法权益,建议您直接向专业律师说明情况,解决您的实际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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共3条回复>>拆房子,好大的灰,影响了我的生活和生意找谁
共3条回复>>我刚买了个电瓶车 但是突然不想要了,但是已经安装了,可以退吗。
共3条回复>>每个月他转钱给我还款,而且当时我们没有打欠条。聊天记录也因为手机丢了就...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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