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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X敏、徐X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来源:高功锦律师
发布时间:2022-07-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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鄢如敏、徐云龙寻衅滋事一审刑事判决书

审理法院: 龙江县人民法院

案  号: (2020)黑0221刑初10号

案  由: 寻衅滋事罪

裁判日期: 2020年03月17日

龙江县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20)黑0221刑初10号

      公诉机关黑龙江省龙江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鄢X敏,男,1972年1月30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2006年6月20日因犯故意伤害罪被龙江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2019年7月28日因任意毁坏公私财物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一千元。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高功锦,黑龙江慎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徐X龙,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黑龙江省龙江县。2019年7月28日因任意毁坏公私财物被龙江县公安局行政拘留15日,罚款一千元。2019年8月12日因涉嫌寻衅滋事被龙江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6日取保候审。

      指定辩护人刘海宇,黑龙江苏甲仁律师事务所律师。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以黑龙检公诉刑诉[2019]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鄢X敏、徐X龙犯寻衅滋事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鄢X敏及其辩护人、被告人徐X龙及其辩护人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龙江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7月27日至16时许,被告人鄢X敏因其丈夫徐某在网上为女主播被害人程某,怀疑二人有暧昧关系,便和其儿子徐X龙找到程某家。在院门外鄢X敏辱骂程某,徐X龙用砖头对程某的住宅进行打砸,期间二人合力将程某家厕所推倒,造成程某家住宅及室内物品、厕所不同程度损毁。黒岗派出所工作人员到达现场制止,鄢X敏和徐X龙的违法行为时,鄢X敏继续用脚粗踹向程某,徐X龙继续用砖头打砸。经龙江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被损毁物品价值人民币1768.95元。案发后,已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赔偿22,000元),取得谅解。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鄢X敏、徐X龙的行为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并建议本院判处被告人鄢X敏、徐X龙二年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鄢X敏、徐X龙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认为被告人当庭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并得到谅解,要求从轻处罚。本案且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鉴定结论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鄢X敏、徐X龙任意毁坏公私财物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的指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二被告人自愿认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确有悔罪表现,可以从轻处罚。辩护人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支持。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的规定,意见如下:

      被告人鄢X敏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X龙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长 王跃军

审判员 刘明鑫

审判员 姜莉莉

二〇二〇年三月十七日

书记员 孙佳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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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律师姓名:高功锦
  • 执业律所:黑龙江弘信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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