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院医生说缺氧让吸氧,孩子窒息经抢救转入市医院,市医院给下病危通知(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

更新时间:2019-05-18 18:45:1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妻感觉胎动减少于2016年12月24入院,医院医生说缺氧让吸氧,吸氧后测胎心不是很好,下午让签字说再观察我妻说不行就刨腹产,医生让在观察。25日吸氧晚上8时测胎心也不是很好,直到26曰早9时测胎心几乎没有赶紧准备手术,11点进入手术,11.30孩子出生蹄绕颈三圈,孩子窒息经抢救转入市医院,市医院给下病危通知(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呼吸哀竭)。我认为医院有重大责任耽误至我儿病危特此咨询医院医生说缺氧让吸氧,孩子窒息经抢救转入市医院,市医院给下病危通知(新生儿窒息、新生儿肺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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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手术同意书,由患者本人签字同意。本人不能签字或者不适宜签字的,由患者的近亲属签字同意(如配偶、父母、子女等)。
  
2、手术后果及相关措施未通过上述途径告知患者或者其近亲属,对手术造成的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医院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3、不过,严格来说,手术同意书是否签字与医院是否承担责任之间没有直接关系。即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没有过错,没有给患者造成非医疗需要的损害,即使没有患者签字,也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如果医院的医疗行为具有过错,即使有患者的签字,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
  第五十四条 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五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医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
  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五十六条 因抢救生命垂危的患者等紧急情况,不能取得患者或者其近亲属意见的,经医疗机构负责人或者授权的负责人批准,可以立即实施相应的医疗措施。
2019-05-18 18:36: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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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事故的鉴定结论与其他司法鉴定一样,均属“鉴定结论”这种证据。这种证据经过庭审的质证、认证,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是否构成医疗事故不是医疗侵权损害赔偿的先决条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但因其行为确有过错,且与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医疗机构仍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赔偿责任。
1、医疗侵权行为主体是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
2、医疗侵权行为的归责原则是过错原则。考虑到举证的难易,同时也考虑因过错的医疗行为而遭受侵害的患者能获得更多的赔偿机会,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的行为是否存在过失、医疗行为是否符合医疗常规、是否符合专业的标准,应由医疗机构负举证责任。
3、有损害事实的发生。过错的医疗行为已造成患者人身损害,如致死、致残或给患者造成不必要机体组织损伤等。
4、医疗过失行为与患者所受的损伤后果有因果关系。
2019-05-18 18:45: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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