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期间没有达到住院标准,生活不便的, 生活补助有没有 .

更新时间:2019-04-11 13:50:03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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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期间没有达到住院标准,生活不便的, 生活补助有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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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主要有《劳动法》、《工伤保险条例》等。 伤残的等级分为一级到十级伤残。 一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完全不能自理,全靠别人帮助或采用专门设施,否则生命无法维持;    b. 意识消失;    c. 各种活动均受到限制而卧床;    d. 社会交往完全丧失。
二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需要随时有人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床上或椅上的活动;    c. 不能工作;    d. 社会交往极度困难。
三级伤残划分依据    a. 不能完全独立生活,需经常有人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室内的活动;    c. 明显职业受限;    d. 社会交往困难。
四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严重受限,间或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居住范围内的活动;    c. 职业种类受限;    d. 社会交往严重受限。
五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偶尔需要监护;    b. 各种活动受限,仅限于就近的活动;    c. 需要明显减轻工作;    d. 社会交往贫乏。
六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能力部分受限,但能部分代偿,条件性需要帮助;    b. 各种活动降低;    c. 不能胜任原工作;    d. 社会交往狭窄。
七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严重受限;    b. 短暂活动不受限,长时间活动受限;    c. 工作时间需要明显缩短;    d. 社会交往降低。
八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生活有关的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远距离流动受限;    c. 断续工作;    d. 社会交往受约束。 九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大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大部分受限; 十级伤残划分依据    a. 日常活动能力部分受限;    b. 工作和学习能力有所下降;    c. 社会交往能力部分受限。
2019-04-11 13:3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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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以上伤残,终止劳动关系解除劳动合同后,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什么是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是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
五、六级伤残,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的,以及工伤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至十级伤残,劳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一次性支付的医疗保障费用。  
二、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相关法律条例  因工伤事故导致劳动者伤残后,劳动合同关系可以依法解除或者终止,考虑到此后的就医、就业及伤残会对伤残职工的生产劳动、日常生活造成的影响,这些影响又主要是由工伤事故导致的,因而应该给予一定程度的赔偿,其中包括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工伤保险条例》  第三十六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五级、六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五级伤残为18个月的本人工资,六级伤残为16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保留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五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70%,六级伤残为本人工资的60%,并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为其缴纳应缴纳的各项社会保险费。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  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该职工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七条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  
(一)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3个月的本人工资,八级伤残为11个月的本人工资,九级伤残为9个月的本人工资,十级伤残为7个月的本人工资;  
(二)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  
三、医疗补助金的支付条件  领取一次性医疗补助金须同时具备以下各项: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已依法为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  
(二)劳动者患病或所受伤害已被依法认定为工伤;  
(三)劳动者因工致残,已由劳动能力鉴定部门鉴定为五级至十级伤残;  
(四)劳动关系经以下两种法定情况而解除或者终止①
五、六级伤残的劳动者本人提出;②七级至十级伤残的由劳动者本人提出或者其劳动、聘用合同期满;  
(五)支付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后,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工伤职工领取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伤残就业补助金后,工伤保险关系终止。
2019-04-11 13:39: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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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终止时生活补助费怎么发:  
(1)《国营企业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暂行规定》(以下简称《规定》)(国发[1986]77号)废止后,国有企业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与企业终止劳动关系的,以《规定》废止时间(2001年10月6日)为准,对在《规定》废止前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规定》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规定》废止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规定》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可以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2)国有企业改制后未转换身份(工龄置换)的原国有企业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支付生活补助费:企业改制时间(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为准),在《规定》废止之后的,按上述规定执行;企业改制时间在《规定》废止之前的,按职工在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之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标准工资”一个月的生活补助费,最多不超过十二个月,以改制后企业工商登记日前职工十二个月的平均月标准工资为计发基数。  上述“标准工资”是指企业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所在岗位(职务)相对应的工资标准。若劳动合同中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按以下办法确定:凡实行岗位技能工资制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岗位工资与技能工资之和确定;实行其他工资制度的单位,按劳动者本人前十二个月平均实得工资的70%确定。上述计发基数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最低工资标准确定。  
(3)《浙江省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人事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废止后,有关终止劳动合同生活补助费支付问题,以《条例》废止时间(2001年9月3日)为准,对在《条例》废止前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后终止劳动关系时,按职工在《条例》废止前的本企业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本人一个月实得工资的生活补助费,以《条例》废止前职工最后三个月平均实得工资为计发基数。对在《条例》废止后企业录用的职工,劳动合同期满终止劳动关系时,不支付生活补助费。  
(4)机关事业单位劳动合同制职工终止劳动合同后生活补助费的支付,也按此规定执行。
2019-04-11 13:5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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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规定,工伤职工停止工作,治疗工伤期间,包括住院期间和出院后休养期间,称为停工留薪期,按遭受事故伤害前正常上班期间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应当凭职工就诊的签订服务协议的医疗机构,或者签订服务协议的工伤康复机构出具的休养证明确定。停工留薪期超过12个月的,需经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原工资”,《工伤保险条例》未定义,各地规定大致有以下三种计算方法:
1、指加班费之外的工资;
2、受伤前12个月平均工资;
3、受伤前12个月加班费之外的平均工资。
用人单位不依法支付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的,工伤职工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维权。
2019-04-11 13:4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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