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昨天我绿灯直行被对方车辆倒车撞倒方逃跑是谁的责任,如何赔偿车辆损坏? 2小时前
答 转弯车辆与直行车辆发生事故,没有人员伤亡的情况下,交警部门的责任判定都...
问 您好!我想滋润一下关于保险的案子 3小时前
答 您好,您想问什么事情呢
问 我是被别人打,去法医那鉴定了是轻微伤,我还要做司法的伤残鉴定吗? 今天 17:12
答 可以申请鉴定,再作判断
问 我老婆在外面和别的男人同居四个月了。现在又回来和我离婚要孩子。但我不同... 今天 16:58
答 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问 开发商提前交房,我可以拒收吗,我可以拒绝现在收房,合同日期收房吗? 今天 12:04
答 如果开发商违反了法定的和约定的交房条件规定而构成逾期交房违约行为时,购...
问 在整形医院付了定金,没有签合同,医院说定金退不了,我可以要求退款吗 今天 06:04
答 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合同即交纳了定金,要看当事人对定金具体作用的约定,如...
问 从结婚开始,生气就动手打我,加上又怀着孩子,现在都两个孩子了,不想忍了... 今天 00:20
答 离婚,协议的内容主要有:(1)、双方同意离婚;(2)、对孩子的抚养及抚...
? 我父亲是残疾人,以前精神就有毛病的人,被刺激的更严重,派出所只给对方五... 34分钟前
答要看案件具体是什么情况,不同案情,复议对象是不同的。
? 5月正式签订的劳动合同,但是公司至今未按合同给我缴纳社保。如果现在我提... 1小时前
答用人单位违反劳动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
? 厂里工作原因被厂里的员工叫人在下班出厂门10米左右 打成重伤??现在已... 1小时前
答员工上班打架是否算工伤,要根据实际情况,依据双方打架斗殴事件的起因来进...
? 或者老板应该怎样赔偿老板应该怎样赔偿?农民工在外上班,老板应该赔偿多少... 1小时前
答你好,先去申请工伤认定,工伤索赔的赔偿项目有医疗费、伤者住院期间的伙食...
? 想问一下向单位报告工伤需要提供缴费的原始票据 2小时前
答您好,提供工作证明要求认定
? 左眼框内壁骨折复视是几级伤残 2小时前
答需要进行鉴定来认定
? 昨天我绿灯直行被对方车辆倒车撞倒方逃跑是谁的责任,如何赔偿车辆损坏? 2小时前
答车辆掉头被撞责任的判定需要视情况而定。掉头车辆要负责路面情况观察;转弯...
问 在整形医院付了定金,没有签合同,医院说定金退不了,我可以要求退款吗 昨天23:28
答 如果当事人没有签订合同即交纳了定金,要看当事人对定金具体作用的约定,如...
问 骗了我86,叫她退人都没影了,这事怎么办 昨天 18:48
答 你好,可以报警解决
问 之前的钱一次性还完的但是我之前写了一张手头协议双方都盖了手印的现在我把... 昨天 16:22
答 具体什么协议?你签字就生效了
问 我是一个工程分包公司的现场管理人员,现在这个工程由于种种原因停工了,现... 昨天 16:03
答 您好,建议和建设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以起诉解决
问 我爸在工地做水电钢架倒了把我爸肩膀塌骨折了现在老板只给三千块钱怎么办 昨天 15:36
答 对于工伤赔偿,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按协商结果进行赔偿,不能达成一致的...
问 在容留卖淫案中属于拿工资替人望风的,具体量刑标准或判刑标准 昨天 08:50
答 根据警方掌握的证据确定
问 在容留卖淫案中属于拿工资替人望风的,具体量刑标准或判刑标准 昨天 08:50
答 根据警方掌握的证据确定
安阳地区
滑县律师案例
2020-03-200次
发生了第一起交通事故,后方来车因驾驶重型半挂货车在高速公路上超过标志标牌限定的最高时速行驶和未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且实施了主动撞击前车的违法行为,且司机死亡。高速交警认定后车驾驶人负事故主要责任,前方车辆驾驶人负事故次要责任。后方车辆车主即本案的委托人,死亡司机即为该车主提供劳务者。事故发生后,后车车主陪同死亡司机家属从河南同去湖北办理此事。死亡司机家属先行起诉了负事故次要责任车辆驾驶人及其保险公司,判决对方交强险保险公司先行赔付后,剩余部分按照总损失30%由商业险保险公司承担责任。回到河南,随即起诉了车主购买的一份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的保险公司,拿到保险赔偿款后,又将车主(我们的委托人)起诉至法院,要求赔偿赔偿除意外伤害保险金外的未足额得到的剩余赔偿款。我们认为,首先,提供劳务者在交通事故中负事故主要责任,应属于重大过失,应当减少接受劳务者应当承担的责任。且接受劳务者为提供劳务者购买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即为了降低其遭遇此类事件时的损失,并且,提供劳务者受害不同于劳动者工伤,不应得到双份除医疗费意外的赔偿,故应当先行划分接受劳务者和提供劳务者间的责任比例,然后将交通事故纠纷中承担事故次要责任车辆的赔偿减掉,再将接受劳务者为提供劳务者购买的驾乘人员意外伤害险理赔金减掉,最终将是接受劳务者需承担的赔偿金额。本案经一审、二审、重审,最终调解结案,毕竟人已死,接受劳务者适当补偿也是一种仁义。
2022-01-170次
区,现住安阳市北关区。被告:***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潜江市总口管理区总口工业园汉淇路。第三人:邓某某,男,1969年10月21日出生,住黑龙江省东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敦新余,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朱某某,男,1962年9月22日出生,住黑龙江省海林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山虎,湖北诚智成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劳务工程款252,084.7元;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负担。事实和理由:2019年12月原告带领吕村镇十余名农民工承揽了中**公司发包给***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安阳县吕村镇市政中压燃气管道穿越工程,并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了吕村镇气代煤天燃气工程合同。原告如约对涉案工程予以施工,工程结束后,被告对工程验收合格,原告将结算资料交***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审批,其项目负责人王建伟明确表示审批合格,不日支付劳务工程款。不曾想,中**公司副总张某某以监管农民工工资发放为由管理涉案劳务工程款,仅于2020年3月26日以其个人名义转给原告19万,便拒付涉案劳务工程款。原告多次与被告协商未果,十余名农民工的工资不能落实,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诉之贵院,望依法判如所请。***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一、原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起诉。本案涉案工程中,发包方是中**公司,总包方是***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是专业分包单位,分包了****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的部分工程,***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将相应劳务分包给了福建****劳务有限公司。王某某仅作为福建****劳务有限公司的下属员工,其并没有法律上的诉讼主体资格。二、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其劳务工程款252,084.7元无法律和事实依据,应驳回其诉讼请求。原因:一是原告和被告之间没有合同关系,也没有对具体施工事项、单价、工程量、总价等进行约定。原告应对其诉请提供相应的证据。二是安阳县气代煤劳务款一直是***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卢爱凤向中**公司涉案项目负责人张某某支付,向张某某支付相应劳务款的原因有二:一是涉案工程劳务费从工程一开始就约定由被告向中**公司负责人张某某支付,再由张某某支付给福建****劳务有限公司指定的人,从王某某提供的证据中的收款记录和录音等证据可以得到印证;二是福建****劳务有限公司因不能支付工人工资,致使其他施工队的张秀刚、赵忠义等23名工人的工资被拖欠,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多次向总包单位****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发限期整改指令书和行政处理告知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于2020年10月14日向被告发工作联络函,明确指示被告将相应劳务费支付至中**公司平台,目的就是为了保障和落实工人工资。且《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第9.16条明确约定:“乙方(福建****劳务有限公司)应及时支付农民工工资,如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事件,甲方(***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有权直接从乙方的工程款中扣除相应款项代为支付农民工工资。”被告也一直是按照约定和指示向中**公司支付了劳务款。因此,相应的劳务款即工人工资应由福建****劳务有限公司主张,原告并没有主张的权利。三、被告申请追加中**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因有两点,第一是我公司和福建****劳务公司的相应劳务款结算大都通过中**公司平台,中**公司加入诉讼能更好地查明案件事实;第二是在本案原定的第一次开庭时,因有案外人加入诉讼没有正式开庭,但法官在庭前调查询问案件时,中**公司明确表示要参加诉讼,且称其公司作为国有公司,一定会支付相应款项,但因为很多人向其公司主张是实际施工人,要求提走被告已经付至中**公司平台的劳务款,中**公司为了确保工人工资能实际拨付到位,才未予以支付。在本案中,如果法院要查明王某某是否有领取相应劳务款的主体资格,那么就必须让中**公司加入诉讼,来解决被告已经付至中**公司平台的劳务款是否应由原告来主张,否则就是遗漏必要诉讼参与人。综上,原告既没有诉讼主体资格,和被告也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且被告已经将相应劳务款付至中**公司平台,不能让被告重复支付。为了更好地解决本案纠纷,保护农民工权益,维护社会稳定,本案应由参与施工的所有工人通过劳动局和中**公司达成调解,让真正的工人能把工资拿到手中,因此,应驳回原告诉请。邓某某辩称,一、原告诉称不是事实,其根本没有组织任何工人进行市政中压项目的施工,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人是第三人,其主张的款项应当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中**公司支付给第三人;二、在案涉工程的实际施工过程中款项基本是中**公司直接付款,并且进行实际的工作安排等事项,第三人认为应该追加中**公司为被告参加诉讼,以便确定责任;三、请法院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支持第三人的主张。朱某某辩称,一、原告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存在合同关系,在原告已撤回对中**公司的起诉后,其不能以所谓实际施工人的身份向***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主张权利,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因此原告主体不适格;二、原告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参与了吕村镇市政中压穿越工程的施工;三、原告诉请的工程款金额没有具体的计算依据;四、原告提供的证据即工人名单系伪造的证据,其起诉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并支持第三人的主张。邓某某、朱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申请作为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王某某诉***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一案的审理;二、请求判决***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给付第三人工程款252,084.7元;三、本案诉讼费由***建设有限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吕村镇煤改气项目的实际施工人是第三人,两个第三人系合伙关系,王某某根本没有参与施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当将工程款给付第三人,而不能给付王某某。王某某辩称,涉案工程是王某某施工的,王某某跟被告有书面施工合同,王某某认为这个钱应该给王某某,不应该给第三人,总工程款是1,205,115元,已付王某某65%共计804,204元,还差252,084.7元。王某某当时找包括王某某自己在内的十二个人,共计干了两个多月,2018年6月份至7月份干了一个多月,2019年5月份至6月份干了一个月。吕村镇整个工程都是王某某承揽的,王某某只提供劳务,不提供设备,设备是王某某租的,租的濮阳赵玉闯的穿管机和东北朱红阳的穿管机,穿管机租了两次,每次都是一台,付赵玉闯租金15万,付朱红阳租金19万多。***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辩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和第三人没有直接合同关系,是否是实际施工人,请法院依法查明,引起本案纠纷的原因也正是因为不同的自称实际施工人向中**公司要求提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已付的工程款252,084.7元。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8年8月18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分包工程名称:河南省安阳市气代煤工程;分包工程地点:河南省安阳市;分包工程范围: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下达的双方签字盖章的施工任务书为准。之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作为甲方,福建****劳务有限公司作为乙方,双方签订《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工程暂定合同价款:4250000元;合同价款计价方法:按实际完成工程量计价;工程名称:安阳市气代煤工程;工程地点:安阳县;分包范围:劳务;分包方式:清包工;开工日期:2018年9月1日;竣工日期:2020年12月31日。合同还约定了其它内容。王某某以福建****劳务有限公司名义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就安阳县吕村镇市政中压燃气管道穿越工程订立施工合同,后王某某将安阳县吕村镇市政中压燃气管道穿越工程转包给无资质的邓某某、朱某某实际施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对此知情。安阳县吕村镇市政中压燃气管道穿越工程全部为村外穿越工程,该工程2018年7月开工,2020年6月竣工,该工程竣工工程量第一段起点是从气站至,管径及长度分别为DE200共548.6米,DE160共3719.3米,DE110共2068.9米,DE90共363.7米,DE63共382.4米,敷设村庄刘洋凡、孙洋凡、王洋凡、王中尚、张中尚、程中尚、东常山、,第二段起点从东韩化至洋房村,管径及长度分别为DE90共1393.8米,敷设村庄洋房村、东韩化村;该工程总价款1205115元,还剩252084.7元未支付实际施工人。2020年11月30日,***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根据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要求,将252084元转到中**公司张某某账户。原告因与第三人均称自己系实际施工人,现该252084.7元未支付。另查明:1、王某某与邓某某合作吕村镇气代煤项目有两个,一个工程价款4,050,000元,一个工程价款1,205,115元。2、涉案工程王某某以福建****劳务有限公司名义纳税、结算等。3、因邓某某拖欠赵玉闯穿管机械作业费用等,2019年12月1日,赵玉闯将邓某某诉至本院,本院于2019年12月18日做出(2019)豫0522民初6941号民事调解书:邓某某于2019年12月31日前给付赵玉闯工程款100,000元,于2020年1月20日前给付赵玉闯剩余工程款50,000元为清。4、王某某向本院提供涉案工程工资表显示其所雇工人为张海民、王学峰(干部)、刘雅洁(王某某外甥女)、陈玉荣(王某某妻妹)、王跃(王某某儿子)、田红星(王某某女婿)、王学庆(王某某侄子)、陈金秀(王某某妻子)、王艳芬(王某某女儿)、刘兰秋(王某某妻妹夫)、邓向阳。5、庭审中王某某陈述涉案工程竣工工程量为任务书上的数据,第三人陈述涉案工程竣工工程量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陈述一致。6、2020年7月6日,王某某与邓某某签订协议书,该协议书显示4,050,000元气代煤项目,王某某抽取15%作为管理费用,市政中压下浮20%作为管理费用。7、第三人手中持有涉案工程施工图。8、邓某某、朱某某均认可他们二人系合伙关系。9、2021年1月28日,本院裁定准许王某某撤回对中**公司起诉,后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王某某与邓某某于2020年7月6日签订的《协议》、税收完税证明、转账凭证、出库单、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工作联络函、***公司证明、卢爱凤证明等、被告提交的《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安阳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保障监察限期整改指令书、劳动保障监察行政处理告知书、工作联络函、付款凭证、第三人提交的王某某与邓某某于2020年7月6日签订的《协议》、施工图纸、吕村镇市政中压热熔机焊接小票一套、市政中压材料出库单、《非开挖定向穿越工程合同书》、安阳县人民法院(2019)豫0522民初6941号民事调解书、工程款结算清单、发包方的项目负责人向邓某某发送市政中压项目的工程量确认单、转款记录、邓某某与中**公司王越超的微信聊天记录截屏、劳动监察大队处罚记录、工资发放清单等及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本院认为:关于原告和第三人谁是涉案工程的实际施工人。因涉案工程是吕村镇市政中压燃气管道穿越工程,实际施工人是劳务清包,因此认定本案实际施工人应以最终谁对吕村镇市政中压燃气管道穿越工程进行了实际施工,即依据谁投入了机械设备、领取物资、组织工人按施工图施工、发放工资等事实予以认定。结合以上标准,本院认为第三人为实际施工人,理由如下:一是第三人提供了机械设备。原告和第三人均认可涉案工程使用了赵玉闯和朱红阳的两台穿管机,而朱红阳是第三人朱某某的儿子,在本院审理的(2019)豫0522民初6941号案件中,赵玉闯是与邓某某成立了穿管机使用合同关系,因此,本院认为涉案工程机械设备是由第三人提供的。因机械设备使用费用是从涉案工程款中支付,不是由原告自有资金支付,原告辩称机械费用是自己支付,自己提供了机械设备的主张,本院不予采信。二是第三人雇佣了工人并支付了工人工资。原告庭审中陈述涉案工程共雇佣11人进行施工,但其提供的11人中基本上都是其家人、亲戚,并且均未支付工资,不符合常理,对此本院不予采信。相反第三人提供的工人工资表经中**公司确认,劳动监察部门调查处理,责令将252,084.7元存入中**公司,本院认为第三人雇佣工人对涉案工程进行施工具有高度盖然性,因此,本院认定涉案工程是由第三人组织工人施工并发放了工资。三是涉案施工图纸在第三人手中而非在原告手中或由原告交给了第三人。庭审中第三人提供了涉案工程的施工图纸,被告予以认可,原告对此并不知晓。四是庭审中第三人对涉案工程竣工工程量陈述十分清楚,并且被告予以认可,而原告对竣工工程量按照任务书中的内容进行陈述,说明原告对涉案工程竣工的工程量不清楚。五是2020年7月6日,原告和邓某某所签协议书中载明,原告仅提取涉案工程价款20%的管理费,说明原告不是实际施工人。六是出库单上经手人是第三人。关于原告和第三人是否具有诉讼主体资格。因被告对原告借用福建****劳务有限公司资质违法分包劳务是明知的,因此,被告与原告之间事实上成立了劳务分包合同关系,故原告有诉权。原告之后又将涉案工程转包给无施工资质的第三人实际进行了施工,因此第三人是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也有诉权。关于涉案工程款252,084.7元应否支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实际施工人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本案第三人,在查明发包人欠付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建设工程价款的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建设工程价款范围内对实际施工人承担责任。根据该规定,本案当事人对252,084.7元工程款数额未支付均无异议,***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应将252,084.7元支付给实际施工人第三人。关于被告及第三人认为追加中**公司参加诉讼,因中**公司不是必要的共同诉讼参加人,故不需要通知中**公司参与诉讼。关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担心重复支付问题,可在执行时依法妥善解决。综上所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二)》(法释〔2018〕20号)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邓某某、朱某某工程款252,084.7元;二、驳回王某某的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81.00元,由王某某负担2,540.5元,由***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负担2,540.5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2022-01-170次
:董某某,男,住河南省安阳县。被告:李某某,男,住河南省安阳县。委托诉讼代理人:敦新余,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丁丁,河南今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董某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100万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4月10日起至款项付清之日止按月息1分计算;2.本案诉讼费用、保全费用均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11年10月10日,被告李某某因做生意资金周转困难,向原告借款。原告于2011年10月10日向被告出借100万元承兑汇票一张,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据。当时严明:被告借用原告款项周转三个月,到期归还。若不能按期偿还,被告情愿按月息1分向原告支付利息。借款三个月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未付,后被告按照约定月息1分向原告支付了10个月利息。后在原告一再催要下,被告以其使用借款后,又将该款出借给杨某某为由,要求原告给其宽限还款时间,并将其起诉杨某某的民事判决书交付原告证明其所言属实,当时被告一再表明,其会按照约定向原告支付利息,让原告宽限一年期限。到期后,被告又以各种理由推诿至今,本息未予偿还。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诉至法院,要求判如所请。李某某辩称,原、被告之间的借款关系因原告认可被告将债务转移给**公司,**公司与原告儿子签订房屋认购协议而消灭,被告没有还款责任。原告作为**公司的债权人,已经向办案机关进行登记,主张权利。并且原告对**公司的债权已经被生效判决认定。时隔多年后,原告在已经有生效文书认定其是**公司债权人的情况下又以借款关系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其诉讼请求应当予以驳回。理由:1.被告对原告的债务已经转移给了**公司,原告认可债务转移,且该债权已经有生效裁判文书予以认定;2.原告没有任何证据证明利息的标准是月息1%,故原、被告之间的借款不存在利息,原告主张利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总之,在被告对原告的债务已经转移给了**公司,原告认可且该债权已经司法机关确认的情况下,原告起诉被告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驳回原告全部诉讼请求。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对有争议的证据和事实,本院认定如下:2011年10月10日,李某某向董某某借取承兑汇票100万元,李某某给董某某写有借据一张,借据内容为:“2011年10月10日今借到董某某承兑汇票壹佰万元整,小写¥1,000,000元,承兑票号3130005124296214,李某某。”李某某曾于2011年11月1日和2012年2月22日分两次分别借给案外人杨某某(**公司股东)500,000元和1,000,000元,李某某于2013年10月7日向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河南省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于2014年1月17日作出(2013)文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判决杨某某和郭小红(杨某某妻子)偿还李某某借款1,500,000元及利息。李某某借董某某100万元后共偿还董某某10万元。经协商,2014年6月19日,董某某儿子董某就与**公司签订了内部认购书,房屋号为1-2-1804号和2-1-1703号,二套房屋价款共计889,020元,**公司给董某(董某某)出具收据二份,一份为收到董某房款437,008元,一份为收到董某房款452,012元,用于抵顶李某某的借款。2015年4月,**公司通知董某某方需要补交房款,董某某儿子董某又向**公司支付21,544元房款及维修基金,**公司同时收回了房屋号为1-2-1804号的房屋认购书。后因**公司股东非法集资,上述二套房屋至今未能交付给董某某或董某(董某系董某某儿子)。在处置**公司非法集资过程中,董某某(董某)向办案单位进行了登记,并在处置**公司刑事案件中,对该涉案两套房屋进行审计,审计中对上述二套房屋也进行了审计认定。上为本案事实。以上案件事实有原告董某某提交的借款条、银行承兑汇票、安阳市文峰区人民法院(2013)文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书,被告李某某提交的安阳市公安局龙安分局刑事侦查卷宗材料、安阳市龙安区人民法院刑事卷宗材料、内部认购书、三联单据、**公司集资抵房登记表、审计报告,本院对董某的调查笔录及双方当事人陈述予以证实。上述证据经双方当事人质证,均可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根据。本院认为,债权债务转让合同,是指在不变更合同权利义务的前提下,合同一方将合同的权利、义务或者权利与义务一并转让给第三方,由第三方承担合同的权利和义务的合同。根据转让内容的不同,合同转让分为债权转让、债务转让以及权利义务一并转让三种情形。债权转让是债权人将其合同权利转让给第三人的行为。规定:“债权人可以将合同的权利全部或者部分转让给第三人。”债务转让,又称合同义务的移转或债务承担,是指债务人将其合同义务转让给第三人承担的行为。“债务人将合同的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应当经债权人同意。”该案件法律基于民间借贷纠纷,后该借贷经双方协商,以房屋进行了抵顶债务,该抵顶行为如何认定,本案中李某某向董某某借100万元承兑汇票,董某某对李某某享有债权。随后李某某又分两次借给杨某某(**公司股东)共计150万元【该法律事实已经生效的(2013)文民一初字第835号民事判决予以认定】,该借贷关系中李某某对杨某某享有债权。李某某共偿还董某某10万元,剩余未支付的借款90万元,在董某某未向**公司交付房款的前提下,董某某儿子董某与**公司签订了乾达-盛世嘉园内部认购书,认购房屋号为1-2-1804号和2-1-1703号的二套房屋,价款共计889,020元,**公司给董某(董某某)出具收据,且在**公司通知董某某方需要补交房款后,董某某儿子董某又向**公司支付21,544元房款及维修基金,此时董某某与李某某之间的债权债务关系已经转移为董某某与**公司之间的房屋买卖关系,虽然债务人将合同义务全部或者部分转移给第三人的需要经过债权人同意,但是此时董某某已经用自身行为表示同意债务的转移,董某某主张签订认购协议属于以房抵债,因涉案两套房屋涉嫌非法融资无法得到,李某某应该偿还董某某借款的意见,由于处置**公司刑事案件中,已对该涉案两套房屋进行了审计,故董某某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100万元本院不予支持。综上所述,董某某要求李某某偿还借款100万元及利息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驳回董某某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1,360.00元,由董某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国亮审判员张日富审判员李晓亮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六日书记员李晶晶
滑县律师文集
2021-04
23性越来越大,夫妻身处异地的情况也越来越多,那男女双方异地可以起诉离婚吗?下面我们就一起来了解一下!一、男女双方异地可以起诉离婚吗答案是肯定的,不过由于情况不同,管辖的法院也有所差异。二、法律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夫妻一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另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夫妻双方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一方起诉离婚的案件,由被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原告起诉时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以上所说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至起诉时已连续居住一年以上的地方,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方除外。双方均离开住所地超过一年,现在提起离婚诉讼,原则上应当适用上述第12条的规定,但应当区分两种情况:一是如果一方已在现居住地住满一年以上,则另一方应当在一方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离婚;二是如果一方与另一方分居后,在其现居住地未满一年,则应视其没有经常居住地,那么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应向另一方所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起诉。三、异地起诉离婚程序1、起草起诉状;2、准备诉讼所需要的证据;3、向有管辖权的法院递交起诉状和证据;4、法院决定是否受理该诉讼;5、法院受理该离婚诉讼案件之后,在法定时间内向对方发送起诉状副本;6、法院安排开庭时间并向双方发送传票;7、开庭:双方均可以委托律师或者其他专业人士代理诉讼;8、法院依照原告方的诉讼请求和双方提交的证据情况对是否准予离婚,以及如何分割财产,子女抚养问题如何解决等问题作出判决。以上便是为大家带来的有关男女双方异地可以起诉离婚吗,起诉离婚的流程等相关问题,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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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32021-04
23联系通知被告,如果开庭后被告没来怎么处理?下面为大家介绍下离婚不到庭怎么来审理的相关内容。一、离婚不到庭怎么来审理(一)离婚案件被告不到庭的类型根据人民法庭审理的诸多离婚中被告不到庭的情况,可分为两大类型: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二)对两类不到庭的离婚被告案件的处理方法针对第一类型离婚案件中的被告当事人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应诉。处理方法:可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指未修订前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51条之规定,只对送达方式作明确的规定,即“夫妻一方下落不明,另一方诉至人民法院,只要求离婚,不申请宣告下落不明人失踪或死亡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对下落不明人用公告送达诉讼文书。”但未就公告期满送达文书已完成,能否就离婚案件因当事人不到庭可缺席判决作出明确规定。根据我国现行的《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和《民事诉讼法》中的有关离婚案件当事人,因涉及到人身身份的确立和解除,强调当事人双方必须到场的原则,方可办理。比如说,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二条就明确规定:“离婚案件有诉讼代理人的,本人除不能表达意志的以外,仍应出庭,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出庭的,必须向人民法院提交书面意见。”这一规定,强调了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必须出庭的原则,尽管离婚当事人一方有委托代理人,且又是民事行为能力欠缺的人,也应该出庭应诉,言下之意,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且下落明确的,离婚当事人就更应该要出庭应诉。然而,对下落不明,经公告送达法律文书的离婚当事人,确实不能到庭应诉,人民法院对这类离婚案件能否缺席判决呢?笔者认为,应当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其理由是,既然司法解释对这类离婚案件当事人不能到庭作出了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的规定,那么公告期满就意味着依法向其送达了相关法律手续。依照《民诉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这一原则,应该是对人民法院审理各类民事案件通用的规定。针对第二类型:被告有明确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其处理方法因目前法律尚无明确规定,导致处理感到困惑。笔者认为应分不同情况进行处理:1、当事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出于不愿离婚等目的,接到法院的传票,就是不到法庭出庭应诉。对于这类离婚案件,我认为分两种情形处理:一是本人确不愿出庭参加诉讼,但以书面的形式向法院陈述意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3条之规定,可以依法缺席判决处理。二是本人既不愿出庭应诉,又不向人民法院出具书面的离婚意见,对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可按该司法解释的第112条规定的属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规定的必须到庭的被告,因为这类离婚案件的当事人负有对小孩的抚育义务和不到庭就无法查清相关案情,故经两次传票传唤后,拒不到庭的,可以依法拘传其到庭参与诉讼。2、当事人系无民事行为能力的离婚案件,其法定代理人出于离婚后,其小孩无人护理等多方因素的考虑,不愿配合法院,拒不到庭应诉,致使案件无法审理。对此类离婚案件的处理,我认为首先要多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的思想工作,促使其配合法院的庭审工作,代理其子女出庭应诉,以便法院切实维护其合法权益,如果通过法院多方做工作,人仍不愿出庭应诉,人民法院可以比照最高法院的《民诉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12条第二款“给国家集体或他人造成损害的未成年人的法定代理人,如其必须到庭,经两次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也可以适用拘传”的规定,依法对监护人拘传到庭,参与诉讼。二、法院判决离婚案件的标准是什么判断是否离婚的标准只有一个,那就是看夫妻之间的感情是否彻底破裂,法院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视为感情破裂,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三、离婚案件证据材料有哪些离婚案件的当事人在提起诉讼或答辩时,必须提供下列证明材料:1、姓名、性别、出生年月、身份证明(包括身份证、工作证或户口簿)等。2、委托代理人参加诉讼的,授权委托书应写明委托代理权限。3、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事实、证据和证据来源以及证人的姓名、单位、住所等。4、如果是涉外诉讼,当事人要提供其外国国籍的身份证明,外文起诉状(答辩状)应提供中文译本,委托书要经所在国公证机关认证,并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5、港澳台同胞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所在地居民身份证、回乡证或其他能证实其身份的证明。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司法机关指定的香港律师或有关社团证明有效,证明文件必须是原件。6、居住国外的华侨本人起诉或答辩的,应出示我国驻外使领馆发给的本人护照。函寄给法院的起诉状、答辩状、委托书等,须经我国驻该国使领馆证明,我国没有驻该国使领馆的,由当地华侨团体证明。7、现役军人离婚的,应有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证明。离婚案件在提起诉讼时,必须向法庭提供的证据证据是离婚诉讼的核心问题。在诉讼过程中,只有拿出足够的证据支持自己的诉讼请求,才能胜诉。以上就是为大家介绍的离婚不到庭怎么来审理相关内容,根据上文我们可以知道开庭审理没有到庭的情形分为一是被告确因下落不明,无法通知其到庭;二是被告有明确的地址,又通知了其本人,本人因种种原因不出庭应诉。如果大家还有什么不懂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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