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的位置: 法律快车 > 安阳律师 > 王冠军律师 > 律师文集 > 文集详情
律师信息

男子让女友卖淫,赚生活费,获刑五年

非原创(上海普法之家) 发布时间:2024-01-15 浏览量:0

 

男子让女友卖淫,赚生活费,获刑五年

一男子让女友卖淫,赚生活费,短短两个月,期间获利二十五万,自己抽成六万;被告人张某和女友王某相识于2023年春天,后来就确定了恋爱关系,两个月之后,因为没有经济来源,二人就决定由张某招揽嫖客,女友王某进行服务,那之后,被告人张某通过聊天软件发布隐晦的信息,事后从中抽取分成,获刑五年,并处罚金十三万元,违法所得六万予以没收。终归是竹篮打水一场空。

介绍卖淫罪是指在卖淫人员与嫖客之间牵线搭桥、沟通撮合,使卖淫嫖娼活动得以实现的行为。而介绍嫖娼属于行政处罚中的概念,《治安管理处罚法》第66条第2款规定“在公共场所拉客招嫖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介绍卖淫与介绍嫖娼存在联系,其一,两者都属于居间介绍行为,即所谓“拉皮条”;其二,卖淫与嫖娼是共生关系,无嫖娼则无卖淫,介绍卖淫必然包含介绍嫖娼。对两者的区分存在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我国刑法明确表述是“介绍他人卖淫”,而不是“介绍他人嫖娼”,实务中不应当对“介绍他人卖淫”作扩大解释,将只是介绍嫖客的行为认定为介绍卖淫。第二种意见认为,介绍嫖娼行为本身具有一定社会危害性,实务中要审查行为人在介绍嫖客嫖娼的同时是否存在帮卖淫组织或者卖淫人员介绍嫖客的行为,如果有犯意联络和利益分配,则以介绍卖淫罪认定。

笔者认为第二种意见更合理,单纯从正犯行为区分介绍卖淫和介绍嫖娼没有太大争议,张明楷教授对此已有论断:在意欲卖淫者与卖淫场所的管理者之间进行介绍的属于介绍他人卖淫,但是,单纯向意欲嫖娼者介绍卖淫场所,而与卖淫者没有任何联络的,可谓介绍他人嫖娼,不能认定为介绍卖淫。但是共犯介绍行为的特征具有多样性和复杂性,在素称“刑法绝望之章”的共同犯罪语境下,我们需要分情形讨论。建立讨论的基准就是介绍者与卖淫者、卖淫组织的信息对称和意思联络:如果行为人基于其与介绍卖淫管理者的约定,介绍嫖客通过该管理者与卖淫人员进行交易,不论行为人与卖淫人员有无联络,不论行为人是否参与嫖娼,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属于介绍卖淫的广义的共犯(究竟属于共同正犯或是帮助犯在下文探讨);如果行为人与介绍卖淫管理者没有事先联络,时常根据偶发的嫖客招嫖要求将卖淫信息进行推介,并不积极追求嫖娼活动能够顺利达成的,则认定为一般违法行为。后一种情形主要是缺乏共犯之间意思联络的相互性,同时,也是从一般预防的必要性角度来看待其违法预防问题,此种情形下行为人对卖淫场所信息的不对称掌握,其再犯可能性较低,处罚的必要性较低。


王冠军律师

王冠军律师

服务地区: 全国

服务时间:00:00-24:00

律所机构: 河南(滑县)衡中律师事务所

183-1779-2990

在线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