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听说有一个部门叫做劳动保障监察队,也是为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我就很好奇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更新时间:2018-07-24 10:15:1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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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天听说有一个部门叫做劳动保障监察队,也是为劳动者维护权益的,我就很好奇劳动保障监察与劳动争议仲裁的区别是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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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怎么进行?

《劳动法》第79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80条规定在用人单位内,可以设立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由职工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和工会代表组成。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主任由工会代表担任。

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仲裁裁决一般应在收到仲裁申请的六十日内做出。对仲裁裁决无异议的,当事人必须履行。

第83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关于职工对用人单位作出行政处分决定不服的解决途径问题。劳动争议当事人职工一方,可以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如果职工申请仲裁超过申诉时效而仲裁委员会未予受理,可以向用人单位的主管部门或其他部门反映。

关于劳动者举报劳动违法行为的期限问题。根据《行政处罚法》第29条规定,为便于劳动行政部门调查取证和采取有力措施制止和纠正劳动违法行为,劳动者一般应自用人单位违法行为发生之日起两年内进行举报。

2018-07-24 09:51: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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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劳动仲裁的时候,需要准备如下材料:


1、劳动争议申诉书一式三份;


2、到工商局查询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资料一份;


3、劳动者本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复印证据资料一式三份,如劳动合同或协议、工资单、工牌、上班打卡记录、同事的证人证言等。

最后,向有管辖权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一般都是向所在区、县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018-07-24 09:5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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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的规定,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形式有以下4种。  
一、地域管辖  又称地区管辖,以行政区域作为确定劳动仲裁管辖范围的标准。地域管辖又分为三种:  
1、一般地域管辖。指按照发生劳动争议的行政区域确定案件的管辖,这是最常见的方式。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17号)第17条规定:“县、市、市辖区仲裁委员会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设区的市的仲裁委员会和市辖区的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案件的范围,由省、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2、特殊地域管辖。指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当事人之间的劳动争议由某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管辖。  《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8条规定:“发生劳动争议的企业与职工不在同一个仲裁委员会管辖地区的,由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的仲裁委员会处理”。  劳动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若干问题解释》(劳部发〔1993〕244号)第14条规定:“职工当事人工资关系所在地是指向职工发放工资的单位所在地”。  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管辖范围的复函》(劳部发〔1995〕209号)规定:“……根据方便职工的原则,可以比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按因履行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合同签订地或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的原则,也可以由劳动关系双方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有关仲裁条款中约定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劳动保障部办公厅《关于首钢总公司迁安矿集体劳动争议有关问题的复函》(劳社厅函〔1999〕162号)规定:“外省企业职工在京履行劳动合同时发生的集体劳动争议,应由企业所在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  
3、专属管辖。指法律法规规定某类劳动争议只能由特定的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如在我国境内履行于国(境)外劳动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只能由合同履行地仲裁委员会管辖;又如,一些地方规定外商投资企业由设区的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  
二、级别管辖  指各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受理劳动争议的分工和权限。一般分为:区(县)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本区内普通劳动争议;市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管辖外商投资企业或本市重大劳动争议。  
三、移送管辖  指劳动仲裁委员会件受理的自己无管辖权的或不便于管辖的劳动争议案件,移送有权或便于审理此案的劳动委员会。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区(县)级劳动仲裁委员会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将集体劳动争议案件报送上一级劳动仲裁委员会处理。  
四、指定管辖  指两个劳动仲裁委员会对案件的管辖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报送共同的上级劳动行政主管部门,由上级部门指定管辖。
2018-07-24 10:1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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