还是分的一亩土地承包权,我也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村委会不给开信我应该怎么办

更新时间:2019-03-07 10:51:05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复原军人,1997年投亲到亲戚落户当时分的一亩土地承包在第二轮土地承包时我还是分的一亩土地承包权,2008年我将户口迁到妻子名下在现有户口是一个乡镇政府管辖内,在我不知情的情况下开发商现以征收,我也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我去村委会村委会说我是空挂户也没有给我解决,他说让我去找法院提起诉讼,我去法院法院让我去村委会开信盖章,村委会不给开信我应该怎么办,还是分的一亩土地承包权,我也没有得到土地补偿费,村委会不给开信我应该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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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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集体土地征收补偿价格标准如下:  第二十六条 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2019-03-07 10:26: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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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 各地的补偿标准不一样的。 涉及到土地征收的话,需要经过省级以上部门批准. 土地征收补偿,应当由当地的征收部门公告补偿标准以及补偿方式。 土地征收补偿一般包括:地上附着物补偿以及土地补偿。
如果补偿额过低或者补偿不合理,建议聘请专业律师通过要求政府信息公开、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谈判等多种方式来维权。 详情可来电来访。
2019-03-07 10:30: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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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轮承包期结束,才能开始第二轮承包。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规定:
  第十五条 家庭承包的承包方是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
  第二十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第二十一条 发包方应当与承包方签订书面承包合同。
  承包合同一般包括以下条款:
  
(一)发包方、承包方的名称,发包方负责人和承包方代表的姓名、住所;
  
(二)承包土地的名称、坐落、面积、质量等级;
  
(三)承包期限和起止日期;
  
(四)承包土地的用途;
  
(五)发包方和承包方的权利和义务;
  
(六)违约责任。
  第二十二条 承包合同自成立之日起生效。承包方自承包合同生效时取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2019-03-07 10:43: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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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经营权人依法对其承包经营的耕地、林地、草地等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有权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等农业生产。 第一百二十六条 耕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草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五十年。
林地的承包期为三十年至七十年;特殊林木的林地承包期,经国务院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延长。 前款规定的承包期届满,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土地承包经营权自土地承包经营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发放土地承包经营权证、林权证、草原使用权证,并登记造册,确认土地承包经营权。
承包期内发包人不得调整承包地。
2019-03-07 10:51: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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