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是拆迁安置协议上写的搬迁日期是2016年的8月,这个拆迁协议是否可以补齐这70平米的钱

更新时间:2019-01-27 20:19:1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家以前的老房子属于商品房,因为城市建设,要拆迁。于是政府就修建了一个新楼盘,将拆迁户转迁过去。老房子是70平米的商品房,而新房子是168平米的经适房。房产性质变了。70平米的房子抵掉了70平米,超出的面积按照一定的价格补了差价。虽然新房已入住了,但是拆迁安置协议上写的搬迁日期是2016年的8月,我们也履行了合同上交了老的房产证。可是新房子的房产证却迟迟下不来。现在一百多户人都是这个情况。这个拆迁协议是否还有效?我们现在是否可以补齐这70平米的钱,然后拿回我们老房子的房产证?但是拆迁安置协议上写的搬迁日期是2016年的8月,这个拆迁协议是否可以补齐这70平米的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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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照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手续,或者办理批准手续才生效。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当事人仍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
”因《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九条并未规定合同必须在报批、登记后才生效,因此,上述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订立后虽暂时没有履行报批、登记手续,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只是交易房屋的所有权暂时不能发生转移。
实践中,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
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2019-01-27 20:06: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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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房屋拆迁情况中,有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根据《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五条第一款规定: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其第十六条规定: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是被拆迁人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由此可见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被告一般为一下两个:
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一般而言,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作出拆迁许可、拆迁决定、拆迁补偿裁决等行政行为的,原告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拆迁行政管理部门为被告。
二、人民政府。城市房屋拆迁行政诉讼中,以人民政府为被告的一般是以下几种情形
(1)由人民政府下属的“拆迁办公室”充当拆迁人同时又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2)由人民政府或者土地管理局成立的临时性组织,如“拆迁指挥部”等充当拆迁人,同时作出许可决定和裁决;
(3)由政府专门成立的土地储备中心充当差遣人由人民政府作出裁决。在城市房屋拆迁行政纠纷时,出现以上三种情形的,人民政府为房屋拆迁行政诉讼的被告。
2019-01-27 20:08: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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拆迁房没有房产证能获得补偿吗?一般来说,房屋产权证具体包括《房屋所有权证》和《土地使用权证》,但有些地方也可能是由房屋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统一开据的《房地产权证书》。
没有产权证又分为以下几种情形。第一,各种证件齐全,只是尚未办理《房屋产权证》;
这种情况房屋所有权人就不必担心了,房屋属于合法建筑。依法也应该享受到国家规定的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待遇。
缺失的产权证不必补办,只是在发放安置费时会扣除掉其办理产权费时应缴纳的费用。
第二,证件或手续不齐全的违章建筑
在此情形下有些还是可以享受到一定的补偿费用。
2019-01-27 20: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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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法》第九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因此,拆迁安置房到底能不能买卖主要看它能不能在房产管理部门办理产权登记。具体分以下几种情况:
一、虽是拆迁安置房但已经领取房屋权属证书,这种房屋当然可以进行买卖,其效力相当于普通的商品房买卖。
二、拆迁安置房在未领取权属证书前发生的买卖。
三、买卖双方签订合同时房屋不具备权属证书,但发生争议时该房屋已经领取了权属证书(包括可以领取而卖房人故意不去领取)的情形,一般也视为买卖行为有效,可以通过法院诉讼,可以要求强制过户。
当然在实践中还存在一种特殊情况如:购房者已经装修并且入住多年,即使合同被认定为无效但是法院一般不做返还处理。
2019-01-27 20:18: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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