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证人证言就可以认定为逃逸?出租车并没有去。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我于2016年1月9日17:45左右,天色已黑,车灯开启,在北京双清路口与荷清路口交叉路口,驾驶京YXXXX8小轿车,由西向东通过红绿灯,正常行驶,出租车京BXXXX3由南向东右转,两车同时进入双向单车道道路。由于我在行驶过程中发现车辆右侧有出租车,下意识向右打方向盘,二分之一车身进入对向车道,鸣笛,请出租车驾驶员慢行或避让,对方不予理会,仍与我驾驶的车辆平行,对向车道的车即将驶近,我摇下车窗,告诉出租车我在他右侧,出租车依然与我平行,同速,我想尽快驶离对向车道,从出租车右侧加速,超过出租车,超车过程中发生后视镜碰撞,在出租车前3米处停下,下车与出租车驾驶员发生言语冲突,附近铁路管理人员上前劝阻,怕影响铁路道口通行,劝我换地方解决。因怕影响交通,告诉出租车司机在前面右转并左转的应急车道区域内,协商解决,遂移动车辆。等待出租车司机20多分钟,出租车司机并未出现,因有急事,并未报警,返回昌平,想等办完事再报警。
21:00左右,有人自称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交通大队警官给我打电话,电话号码为62XXXX29,告知我驾驶车辆涉嫌交通肇事逃逸,请协助调查,即刻赶往中关村交通大队,我对来电产生质疑,对方也没有报警号,态度强硬,我挂断电话。我上网查询来电号码,号码真实。于2016年1月10凌晨2:00左右,回拨电话62XXXX29为总机电话,查号无人接听。打电话68XXXX11查询,接电话的交警说不清楚此事,建议我方便时亲自来交通大队查询。
2016年1月10日8:00左右,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交通大队事故科石警官来电,通知我10:00到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交通大队处理事故科事故处理3室调查。9:45驾车到达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交通大队,办案警官是海淀交通支队中关村交通支队事故科陈警官和石警官,两位警官调查。2016年1月10日上午,两位警官经过勘验,告知车辆有漆面剐蹭,我才知道我车的右侧和出租车的左前轮眉上侧,之间有剐蹭,处理事故两位交警作笔录,现场勘查,并扣双方车辆交由鉴定机构鉴定车漆。做笔录时,两位交警十分强势,态度不好,并有一名警官离开5分钟左右,明显有带着情绪办理本案。我在全程调查过程中,我还是很配合交警的工作。
2016年1月10日12:00-16:00,在调查期间,我与出租车司机初步协议因我违章并道超车,达成赔偿协议3000元,由出租车司机提出撤案申请,两位办案警官坚决不予撤案。
2016年1月29日,车辆漆面剐蹭鉴定结果出来。二位警官电话约定2016年2月2日我去中关村交通支队领取鉴定结果的复印件,本人对鉴定结果无任何异议。2016年2月2日我索要被扣押车辆,告知对鉴定结果无异议后才能取车。
2016年2月4日中午,陈孟奎警官电话通知我2月14日前去海淀交通支队领取事故认定结果,也没有给出这2月4日至2月14日继续扣押车辆的理由。
2016年2月14日9:30??事故认定结果,认定我肇事逃逸,负事故主要责任。
在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中
1. 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基本情况:“发生事故时系白天,天气晴,视线良好”。我对此条有异议,2016年1月9日17:45左右,天色已黯,车灯都已经开启,周围环境光线不好,影响视线。
2. 交通事故经过及其他情况:未说明发生事故路段是双向单车道道路,以及我急于并回右行车道的原因。
3. 查证的当事人违法行为、交通事故证据及适用法律:就凭现场勘查,当事人笔录作为证据,就可以判断我肇事逃逸,没有证人证言就可以认定为逃逸?这个证人证言还要我自己去找?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条规定?,受当时停车位置铁路道口限制,要撤离现场,且仅是后视镜轻微碰撞,并告之对方停车协商的位置了,自行协商就可以解决,出租车并没有去。我认为我没有逃逸的主观意识。
关于扣押车辆发还的问题:
4. 我查了一下《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四十四条?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工作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通知当事人领取扣留的事故车辆、机动车行驶证以及扣押的物品。
第四十七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工作日)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我认为:两位警官没有按照规定时间发还扣押车辆和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有悖于便民、效率的原则,在处理事故过程中有打擦边球和带着情绪执法。
1、对于所发生的交通事故,应由肇事逃逸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但是,如果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2、对于酒驾及肇事逃逸的行为,应由交警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第九十九条的规定予以行政处罚。如果属于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则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08)第四十七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自现场调查之日起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获交通肇事车辆和驾驶人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对需要进行检验、鉴定的,应当在检验、鉴定结论确定之日起五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 发生死亡事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前,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公开调查取得证据。证人要求保密或者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的证据不得公开。当事人不到场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予以记录。第四十九条 逃逸交通事故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一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有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的责任;无证据证明受害人有过错的,确定受害人无责任。
12.2万,但不同伤残情况下赔付的最高额不一样。保险公司应当在限额内先承担责任,之后不够的才由双方当事人根据事故责任认定书来承担责任。责任由交警来进行划分,所以你关心的问题应该是责任划分以后自己或对方所需要承担的赔偿责任。关于具体的赔偿情况,需要知道具体的人员伤残情况以及财产损失情况。因为你提供的信息太少,很多关键信息无法确认,所以需要向你询问一些信息才能进一步确定。需确认的问题:事故是什么时候发生的?事故是发生在江苏-盐城吗?是什么户口?你关心责任如何划分,是不是想知道最终的赔偿责任该如何承担?后续的治疗费用由医院或者鉴定机构出具的治疗证明吗?需要治疗多少次?具体的都包括哪些费用?如有需要,可以直接电话联系或添加微信,个人首页的手机号就是微信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