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业务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第三个月就无底薪,是否可以继续。
业务员薪酬管理制度
????一、总则
为了规范业务人员的管理,提高公司销售业绩,提高销售人员的业务水平,坚持合情合理、实事求是的原则,坚持按劳分配、多劳多得的原则,特制定本制度。
二、工作日志制度
业务人员在岗的每一天都要深入拜访两个以上的客户(至少一个新客户),且每天必须填写工作日志,将拜访客户的相关信息填写详细,切忌敷衍了事。
所有业务人员在每天早会时汇报前一天拜访客户的相关情况。月累积少一次拜访记录或出现敷衍了事的情况,扣除一天日平均基本工资,以此类推。
三、业绩要求与薪酬计算
业务人员的薪酬直接与业绩挂钩,公司给每个业务人员均安排了销售业绩。新员工入职第一个月不规定销售任务(每月15号前入职算当月,15号后入职算下个整月)。
具体薪酬结构如下:
????(一)底薪:试用期1600元。
转正:
普通业务员为2000元(其中包括车费100元+话费100元+餐费300元)。
团队小组负责人,暂定为2300元。
(二)提成:
1.底价销售则提成为:总业绩×5%
???(低于底价须总经理批准;如价格降低幅度过大,提成点数另定)
????2.高于底价销售则提成为:超出底价部分×50%×任务完成率
???(注:任务完成率系数≤1)
3.公司领导给予的项目资源成单后,提成为:总业绩*2%,但不能纳入任务量。
4.自主完成能源管理项目提成按照每月实收款*6%。
5.公司给予的能源项目成单后,提成为:总业绩*2%,但不能纳入任务量。
????(三)年资奖:工作满一年??500元
??????????????????工作满两年??1000元
??????????????????工作满五年??3000元
???(此奖金必须以全年出勤率为依据,一年之中请假超过五次则没有奖金。其设置时间以入职日期的下一个整月起算,例如6月10日入职则按7月起算)
(四)任务量:
1.标准:业务员的试用期无任务量(试用期二个月)。
????????业务员转正后,前三个月的收款业绩为2万元/月。
????????业务员转正后,第四个月开始的收款业绩为4万元/月。
????2.业务员任务量实行三个月积累制。当月未完成的任务量将积累到下个月的任务量中,第三个月若还未完成积累的任务总量则取消第三个月的底薪,取消底薪后任务量清零从头开始进行累计。第四月继续无底薪,当月完成任务后,则底薪和提成一起发放.累计的起始月以未完成任务量的第一月开始,若有超额完成任务量的部分不往后进行抵消。
例:业务员任务量为2万/月,第一个月没出单,第二个月的任务量就变成2万+2万=4万任务量,第二月再没出单则第三个月的任务量就变成6万任务量,业务员在第三个月结束的时候如果还没完成6万的任务量,第三个月就无底薪,第四个月则把之前的任务量清零后重新计算为2万/月,进入下一个累计周期。
????(五)年终奖励
年度销售业绩达100万以上且业绩排名前三者,奖励个人全年业绩的0.5%作为年终奖。
????(六)提成领取方式
每个月的业绩(以实际回款金额为准)*任务完成率。
四、项目信息公司备案
????业务员在网上或公司及其它渠道获得的项目信息应及时备案,以免业务员之间的业务冲突,信息渠道的归属以“谁先备案就归谁”为原则。
五、项目信息落实
经过备案的信息,掌握清楚详细的客户需求,再向领导汇报。由公司领导决定该项目的跟进具体流程。如因有朋友或工程方协助,需要额外拿提成,必须首先向公司领导汇报。领导再决定此单是否可以继续。严禁私自做主。
六、培训学习计划
业务人员应主动学习业务知识和销售技能,每天总结自己在工作过程当中遇到的问题(包括技术和商务方面),在第二天早会或周六总结会上与大家共同讨论,达到每天都有进步的效果。公司领导应在每周周六的总结会上对本周工作认真踏实的业务员给予肯定和表扬。
????七、附则
(一)本制度与公司其他相关制度配套实施。
(二)其他未尽事宜遵循公司董事会决议。
(三)本制度最终解释权归
(四)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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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零一三年十月十一日
(1)向当地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2)向当地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需要注意的是,要在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一年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
(3)通过诉讼途径解决。这又分三种情况:一是针对劳动纠纷案件,经劳动仲裁后任何一方不服的,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二是经仲裁后都服从,劳动仲裁裁决生效后,用人单位不执行的,劳动者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三是属于劳务欠款类的可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关于社保方面的你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保障部门投诉,劳动保障部门会责令用人单位补缴;以广州为例,广州对于社保方面劳动仲裁和法院是不直接处理的,需要劳动保障部门处理,如果对其处理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三十八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1)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
(2)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
(3)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4)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
(5)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期限不满三个月的,不得约定试用期。
(6)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
(7)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8)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