租赁合同有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不能出示解除租赁合同的证据证明呢?在出租人已经将租赁房屋以书面合同租赁给他人的情况下

更新时间:2019-05-09 08:22:30人浏览
问题描述:
这份判决的虚伪性在于:第一、在租赁合同的出租方当事人始终不否认曾口头承诺优先租赁权的情况下,不认定优先租赁权的事实;第二、以法律没有规定租赁优先权的情况下,否认当事人的优先租赁权的约定;第三、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始终不能正视当事人的优先租赁权约定;第四、尉氏县人民法院已经裁决黄广林和二医院之间签订的租赁合同案件的撤诉(意味着双方租赁合同经诉讼不能成立);第五、尉氏县人民法院判决解除租赁合同的前提不具备:因为二医院解除合同之后并非自用(至今没有提供自用的证据)。第六、一间租赁房屋折射出人民法院的功利心,也就是帮助有钱人在打不赢官司的情况下,出手打偏仗。这是老百姓所不愿看到的。该份判决认为:租赁合同有效,但为不固定期限的合同。那么,在合同有效的情况下,出租人就应当遵守合同约定。而出租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诺并出示证明认可以及经办人均证明:当时口头约定:除医院用房外,该房屋由承租人在同等条件下优先承租。那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不能出示解除租赁合同的证据证明呢?在出租人已经将租赁房屋以书面合同租赁给他人的情况下,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还要什么证据证明原承租人同等条件下的优选租赁权呢?事实上,在没有法律禁止的情况下,当事人的约定高于法律规定。人民法院也应当遵循这一原则处理民事案件,大家评价一下这份判决吧。!!!!!!我是青海省的律师刘喜全,我愿意对我发表的内容负全部责任。租赁合同有效,开封市中级人民法院却以不能出示解除租赁合同的证据证明呢?在出租人已经将租赁房屋以书面合同租赁给他人的情况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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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定期租赁,是指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租赁。  租赁合同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能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合同法》第232条规定可以依照本法第61条的规定就租赁期间问题达成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可根据租赁合同有关条款和交易习惯来确定租赁期限。
如果仍不能确定的,就应视为不定期租赁。在不定期租赁中,当事人无法确定租赁期限,所以当事人任何一方均可随时解除租赁合同。但出于承租人利益的考虑,出租人终止租赁合同的,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给承租人一个合理的宽限期,以便及时妥善作出安排。
2019-05-09 08:06: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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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房屋租赁合同是当事人一方将租赁物交付另一方使用,另一方为此支付租金并于使用完毕后归还租赁物的协议。
房屋租赁合同是租赁合同的一种,具有租赁合同的一般特征,应适用《合同法》有关租赁合同的一般规定。房屋租赁合同与一般租赁合同不同之处,主要在于合同标的物是属于不动产的房屋,由此也带来某些法律规则上的特殊性,如房屋的承租人有优先购买权,同住人享有同住权以及在承租人死亡后可以承受合同,房屋租赁要向房屋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等。
2019-05-09 08:14: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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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双方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出现法律规定的特殊情形下在租赁合同中承租人的解除情形主要有以下几种:  
1、租赁物危及承租人的安全或者健康的,即使承租人订立合同时明知该租赁物质量不合格,承租人仍然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这里的“承租人”应当扩大解释为包括承租人之共同居住人,共同使用人等等与租赁物的安全程度有利害关系的人。在一般买卖合同中,若买受人明知标的物存有瑕疵仍购买的,一般应免除出卖人的责任并不允许买受人解除合同。但在租赁合同则不能因此而不允许承租人解除合同。  承租人既然明知租赁物存在有危及安全或健康的瑕疵,仍执意租赁该物的,虽然可以允许其解除合同,但在解除合同以前如发生因租赁物的危险所致损害时,承租人需要对此承担相应的责任,因为承租人明知这种危险性的存在仍要租赁该物,应认为主观上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因此对损害也应承担相应的责任。  
2、因不可归责于承租人的事由,致使租赁物部分或者全部毁损、灭失,不能实现合同目的的,承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租赁物的部分毁损、灭失并不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或者只是部分地影响承租人的使用收益还不足以影响整个合同目的的实现的,承租人不能据此解除合同。  
3、承租人在租赁期间死亡,其生前的共同居住人有权继续原租赁合同,可以解除合同。  就该法律规定的目的而言,是为保护承租人生前共同居住人的利益,为了使承租人的生前共同居住人不因与承租人无法定继承关系而在其死后骤然无所依靠。这既然是一种授权,该同居人自然可以选择。如其认为其无须受此种保护和特别照顾,自得不继续该租赁合同而解除之。承租人之法定继承人或指定继承人,因依其与承租人关系可以取得承租人地位,因此可以解除合同。  
4、因第三人对租赁物主张权利,以致承租人无法对标的物使用、收益,行使租赁权的。
2019-05-09 08: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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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方离婚后,不影响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但是由于房主变更等原因,有告知租赁者的义务。但是,双方离婚不能作为解除租赁合同的依据。行使行房屋租赁合同解除权有约定解除及法定解除两种形式:
  
(一)房屋租赁合同的约定解除是指合同当事人认为解除合同比继续履行合同更有利于自身利益,根据合同自由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而解除合同。对此,我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合同。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解除合同的条件。解除合同的条件成就时,解除权人可以解除合同。”
  
(二)房屋租赁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当发生了法律规定的情形时,当事人一方依法行使解除权解除合同,终止合同的权利义务。
2019-05-09 08:16: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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