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法院能够受理没有产权证房屋的纠纷案件吗?二审法院让他们继续履行?

更新时间:2018-12-18 08:57:0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本人就一件房地产纠纷案件向贵站咨询:1996年前,甲委托他人(乙)为自己的房屋寻找买受人,后乙擅作主张将房屋以自己的名义承诺卖给了丙。后来甲发现自己的房屋住了人,便询问乙,乙却口头承诺一定不会亏待甲,因当时甲尚未取得该房屋的产权,更无法办理房产证,故无法向丙主张诉权。只好先收取了丙的2万元钱,但与丙一直未就房屋价款协商,更没有定立任何协议和合同。而乙也没有兑现对甲的承诺。(后甲得知乙收取了丙的3万元房款私用。????2007年,甲通过遗赠扶养协议始取得房产证,取得所有权后,甲要求丙按照10万元房价款给付,丙说:当时乙承诺是5万元,拒绝偿付房屋价款。甲遂诉至法院,法院一审认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三十八条 下列房地产,不得转让:...(六)未依法登记领取权属证书的;…判决认定该民事关系无效。判决生效后,乙申请再审。二审法院认为:“第38条规定的房地产转让条件,应当理解为房地产变动的结果条件,而非原因条件。不符合该条件的,房地产不得进行转让登记,不能产生物权变动的效果,但转让合同仍然有效,况且,甲在起诉前,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双方当事人基于房屋买卖行为进行物权变动登记条件已成就,双方当事人应当继续履行合同”。现就以下问题诚心请教:???1.我不理解二审法院的原因条件和结果条件是什么概念????2.如果按照二审法院的意思判决该房屋买卖关系有效,又如何理解第38条(六)项的规定????3.双方没有任何协议和合同,如何让他们继续履行????4.二审法院认为:“甲在起诉前,已取得涉案房屋的权属证书,双方当事人基于房屋买卖行为进行物权变动登记条件已成就。”那么,在没有取得产权证时如何主张权利,法院能够受理没有产权证房屋的纠纷案件吗?有诉权吗????5.双方由于没有任何协议,尤其就价款这个最重要的条件都没有协商,二审法院让他们继续履行?履行什么?按照谁的主张履行????就以上问题请教,请费心给予答复!不胜感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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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纠纷怎么避免,怎样维权,  
一、房屋产权纠纷怎么避免  
(一)二手房产权  购买二手房时,一定要弄清楚房屋的权属,凡是产权有纠纷的,即使房子再合适都不要购买,以免成交后拿不到房屋产权证,同时也会引起许多不必要的麻烦。另外,要特别注意产权证上的房主是否与卖房人是同一个人。在验看产权证时,一定要查看正本并且要到房地产管理部门查询此产权的真实性。再有,有些单位在向职工售房时,为了维护单位人员的稳定,与职工签订有服务合同,原单位还有优先购回权。因此,要确认原单位是否同意该房子的出售。  
(二)按揭贷款的产权  抵押贷款购房,要把房地产权证抵押在银行,把借款全部偿还后,才能从银行取回产权证。所以,有的购房居民便不太在意,其实,这种想法是不正确的。房地产权证是房屋所有者合法拥有的房屋凭证。在房地产交易中,是否拥有房地产权证,是能否进行房地产交易的必要前提条件。合法的房屋所有者可以对房屋行使占用、使用、处置的权利。虽然购房贷款后产权证抵押在银行,但你还是有一份房产他项权证,如果你想在贷款期间处置贷款所买的商品房,只要与银行协调好,还是可以对你的房屋进行一定的处置。  
(三)期房产权  开发商为了顺利推销预售房屋,往往在预售合同中承诺为购房者办理房产证事宜,以此保证购房者能够在房屋交付时取得房屋的合法所有权。实践中,开发商只有凭合法取得的土地使用权证书才能向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产管理部门申请登记,并由此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书。而土地使用权证书的获得需要经过一定的审批手续,并且开发商需要交纳一定的土地使用出让金。一些开发商由于某些原因未能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但该开发商却已对尚未动工兴建的房屋进行了预售。等到房屋交付日,开发商仍未取得土地使用权证,自然也无法办理房屋的所有权证,因而更不可能为购房者办证。  避免此类风险的办法就是在签订合同之前,尽可能对开发商的资信进行调查,注意查验开发商是否已取得土地使用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商品预售许可证,在可能的情况下,对预售房屋做实地考察。  
二、房产纠纷怎样维权  
1、争议双方直接协商是目前解决房地产争议的最常见途径  针对房产交易过程中自身权利受到侵害的情况,购房者可以以口头、书面等多种形式与房屋销售方直接沟通,指出问题并商议解决办法。  
2、求助于消费者协会商品房购销产生争议  解决过程中单个购房者与开发商相比处于弱势,购房者可将商品房购销纠纷投诉于当地消费者协会,求助消费者协会对相关商品房购销纠纷的买卖双方进行调解、处理问题。  
3、向政府主管部门申请申请调解处理  针对所购商品房存在的与购房合同不符、施工质量、延期交付、物业管理、虚假广告、收费等问题,购房者可向包括地方建设委员会、规划委员会、房管局、工商管理等相关政府主管部门投诉并申请调解、处理。  
4、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房地产交易过程中出现的法律规定应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之外的纠纷,如购房合同的履行等问题,购房者可依据购房合同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另行签订的仲裁协议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的仲裁结果对双方当事人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5、通过法院司法途径  购房者通过协商、调解无法解决的房地产争议问题,可通过司法途径,向地方法院提起诉讼解决相关问题。
2018-12-18 08:4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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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买卖合同是指购房者各售房者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就房屋的买卖所签订的协议。房屋买卖合同应包括以下主要条款:
1、合同双方当事人。
2、标的。
3、房屋的价格及付款时间约定。
4、交房期限。
5、权利担保。
6、违约责任。
7、合同双方认为应当约定的其他事项。如房屋的保修责任、物业管理以及小区内公用配套设施等。
2018-12-18 08:47: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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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怎么处理,  优先购买权是对出卖人所有权行使设置的一个合理的负担,是以牺牲出卖人和第三人的合法利益为代价,换取对先买权人特殊利益的保护。那么,  房屋优先购买权纠纷怎么处理:  
(一)买卖关系尚未成立的  优先购买权人因主张权利与出卖人发生纠纷提起诉讼,优先购买权人是享有权利的一方,出卖人是负有义务的一方,根据优先购买权人的性质和特征,买受人虽与本案有一定的关系,但案件的实体处理结果对其没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其不作为案件当事人参加诉讼,法院也不宜依职权追加其为当事人。如果因情况需要须由买受人出庭才能查清事实真相的,其可以作为证人出庭作证。  
(二)买卖关系已经成立  优先购买权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应将出卖人列为被告,将买受人列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参加诉讼。这是因为案件的处理结果同买受人具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如果优先购买权人胜诉,买受人将因买卖关系无效而返还标的物;如果出卖人胜诉,买受人将合法受让和占有标的物。  
(三)出卖人与买受人因买卖关系发生纠纷引起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优先购买权人主张优先购买的,优先购买权人应以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资格参加诉讼。  
(四)处理优先购买权案件的原则  既要保护优先购买权人的利益,又要防止滥用优先购买权以致损害出卖人和其他购买人的合法权益。  
(五)以下情形承租人主张优先购买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1、房屋共有人行使优先购买权的;  
2、出租人将房屋出卖给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的;  
3、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十五日内未明确表示购买的;  
4、第三人善意购买租赁房屋并已经办理登记手续的。
2018-12-18 08:57: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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