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你要多少我就得支持你多少?

更新时间:2018-12-16 09:30:31人浏览
问题描述:
劳动仲裁开庭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拒不到庭”参加仲裁活动,且无正当理由,即视为被申请人主动放弃了仲裁庭“调查、质证、辩论、发表最后意见”等一系列权利。仲裁庭可以对申请人进行“调查、审查核实证据、听取陈述意见后”直接作出仲裁裁决即缺席裁决。????2014年12月,在新乡市劳动人事仲裁院发生一起被申请人经合法通知拒不到庭(新劳人仲案字[2014]第229号工资等争议一案)的仲裁案件,被劳动人事仲裁员、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调解仲裁管理科副科长王洪涛公然挑衅国法、作出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的仲裁裁决书。故意捏照事实以“本案经调解不成”裁决而非“缺席”裁决的非终局裁决(应依法“缺席”并“终局”裁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追索劳动报酬、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如果仲裁裁决涉及数项,每项确定的数额均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的,应当按照终局裁决处理。?????认定申请人提交的五组陈述证据为“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予以采信;认定七组陈述证据是“法律规定和法律适用”,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即“不具有客观性、关联性”不予采信。??????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故意规避“一年后被申请人仍没有按照法律规定与申请人补签书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承担双倍工资义务”的事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还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六条第二款规定,?前款规定的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工资的起算时间为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截止时间为补订书面劳动合同的前一日。?????2011年10月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工作,2014年9月申请人主张2014年7月11天的双倍工资,王洪涛滥用职权,主观臆断,玩忽职守,以“过一年时效”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第四款规定,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双倍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2014年08月25日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在河南高院网的(2014)新中民一终字第199号裁判文书即再次证明劳动关系存续期间不受一年时效的限制。????申请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的规定主张9个月(申请仲裁时已满3年)的失业金损失,王洪涛置相关法律法规于不顾,枉法裁决为6个月的失业金损失,公然挑衅“国法”!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2014年12月18日上午,在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调解仲裁管理科办公室要求答复释疑上述问题时,王洪涛竟然宣称:“你要多少我就得支持你多少?不服仲裁你可以去法院”。典型的“你和他讲法理,他和你耍流氓”行为。????2015年1月5日上午在主持全局工作的刘文艺副局长办公室,刘文艺副局长当面把相关反映材料交给信访调解仲裁管理科孙树海科长处理。????2015年1月9日下午在信访调解仲裁管理科孙树海科长答复“我没有处理,你该去哪??——去纪检反映反映”。????吁请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纪检并相关部门切实履行职责,依法依规查处劳动人事仲裁员、新乡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信访调解仲裁管理科副科长王洪涛既当“裁判员”又当“运动员”、公然挑衅“国法”以及枉法裁决的事实行为,坚决杜绝“任人唯亲、排斥异己、拉帮结派、自行其是”。绝对“不能大事拖小,小事拖了,一意孤行,看不到问题和症结所在,要有病就马上治,不要到了恶行令人发指,那危险就不远了”,尽快给求助人一个“说法”。???????????????都洪亮??????????????2015年1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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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的下列劳动争议,适用本法:
(一)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二)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三)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四)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五)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018-12-16 09:06: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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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争议诉讼管辖法院有以下几点注意:
1、劳动争议的处理采用仲裁前置的处理程序,对仲裁结果不满意的,一方可以依法到法院起诉。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1条规定: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负责管辖本区域内发生的劳动争议。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此条规定了劳动争议仲裁的劳动合同履行地优先管辖原则。  
2、对于仲裁的结果,劳动争议双方的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这种诉讼会有三种情形,一是员工起诉,二是企业起诉,三是双方都起诉。  若员工起诉,那么员工一般是在劳动合同履行地起诉,这样就不会出现仲裁管辖地与法院管辖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企业起诉,那么就有可能出现起诉地与仲裁地不一致的情形;  若双方都起诉,那么从便于劳动者的角度出发,应当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  
3、劳动合同履行地与用人单位所在地不一致,仲裁是由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提出的,起诉是由企业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的。  没有在用人单位所在地进行仲裁,可否直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提出诉讼?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8条规定: “劳动争议案件由用人单位所在地或者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劳动合同履行地不明确的,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管辖。”即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对劳动争议都有管辖权。  因此,在法律上,劳动争议仲裁的管辖地可以与劳动争议诉讼的管辖地不一致,还需要满足两个条件。  条件之一是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起诉法院。  一般来说,仲裁裁决书在这方面的裁决有两种可能,一种是“不服裁决的,任何一方都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起诉”,另一种是“不服裁决的,向某某法院提起起诉”。  如果裁决书已经指定了明确的管辖法院,那么劳动者和用人单位都只能到指定的法院起诉;如果裁决书没有明确指定管辖权的法院,那么任何一方都可以向劳动合同履行地或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条件之二是劳动者没有对仲裁裁决提起起诉,若劳动者在合同履行地起诉,用人单位在单位所在地起诉的话,那么就应当由合同履行地的法院管辖这起劳动争议诉讼。
2018-12-16 09: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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没有,因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一个月内签订劳动合同。(也就是说用人单位有一个月的观察考虑期)。而《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五条规定的是劳动者不愿意签订劳动合同的情况。
第五条 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经用人单位书面通知后,劳动者不与用人单位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书面通知劳动者终止劳动关系,无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但是应当依法向劳动者支付其实际工作时间的劳动报酬。
2018-12-16 09:2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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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照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条件、程序,劳动者可以与用人单位解除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或者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一致的;
  
(二)劳动者提前30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的;
  
(三)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3日通知用人单位的;
  
(四)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五)用人单位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七)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八)用人单位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劳动者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或者变更劳动合同的;
  
(九)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免除自己的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十)用人单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
  
(十一)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
  
(十二)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
  
(十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2018-12-16 09:3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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