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家二级综合医院上班,暂没执业医师证,若出现医疗事故谁负责。医院明知我没证。

更新时间:2018-11-27 14:40:05人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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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在一家二级综合医院上班,暂没执业医师证,若出现医疗事故谁负责。医院明知我没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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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造成下列一情形者,列为二级甲等医疗事故:  
1.植物人。  
2.昏迷,临床确认为可恢复者。  
3.疾呆。  
4.严重智力障碍。  
5.双目失明。  
6.双目视力小于一米指数,经治疗不可恢复者。  
7.缺失一侧眼球。  
8.胃、肠或膀胱等永久性造瘘。  
9.主要脏器受损,需依赖药物蔌器械维持功能,临床确定不可恢复者。  
10.双后截肢。  
11.双上肢功能全废。  
12.一足一手截肢或功能全废。  
13.双下肢功能全废或严重障碍(含双下肢高位截肢、双髋关节强直、以膝关节强直)。  
14.双足截肢。  
15.二便失禁,临床确认不可恢复者。  
16.截瘫或偏瘫,肌力不足三级者。  
17.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  
18.二级乙等事故两条及其以上者。  
19.其他相当上列情形者。
2018-11-27 14:1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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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时,即使不构成医疗事故也是需要对患者进行赔偿的。医疗机构在治疗过程中存在过失但不构成医疗事故的,就不用按照《医疗事故处理办法》里面的相关规定来办理,可以使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参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审理医疗纠纷民事案件的通知》第一条规定,条例施行后发生的医疗事故引起的医疗赔偿纠纷,诉到法院的,参照条例的有关规定办理;因医疗事故以外的原因引起的其他医疗赔偿纠纷,适用民法通则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九十八条规定,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  《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
2018-11-27 14:24: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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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务人员在医疗活动中发生或者发现医疗事故、可能引起医疗事故的医疗过失行为或者发生医疗事故争议的,应当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应当及时向本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发生医疗事故的,医疗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发生下列重大医疗过失行为的,医疗机构应当在1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  
(一)导致患者死亡或者可能为二级以上的医疗事故;  
(二)导致3人以上人身损害后果;  
(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情形。  发生或者发现医疗过失行为,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立即采取有效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对患者身体健康的损害,防止损害扩大。  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2018-11-27 14:4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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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马上安排律师跟你联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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