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在我这个案子里适用吗?是不是根据它我的双倍工资的要求就会得不到支持呀?如果是可以要求补偿金的双倍赔偿金吗?

更新时间:2018-11-04 16:59:11人浏览
问题描述:
双倍工资的问题和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与2010年10月15日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与上海总公司签订第一次为期一年零两个月的合同,到期后单位又与我续签了从2012年一月份到2014年12月31号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自2015年1月至10月31日一直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由于经营不善,单位在天津的所有店面也是天津的最后一家店与10月8号单位决定彻底关闭,职工暂时休假并通知10月12号到店解决相关问题,10月12号公司的人事经理与员工商谈说一年给一个月的,我没同意,我认为劳动合同的无法履行是单位方单方造成的,应先行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才能解除劳动合同,依据劳动合同法支付补偿金。还有没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的差额,单位叫我把这两项写个条回去商谈,我与10月25号左右给人事经理发了一个短信问单位商量的怎么样了,10月31日收到了单位寄给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上面的通知是这样书写的《本月12号在楼下的面包店沟通,你明确的说不同意转岗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三项规定与10月31号与你解除劳动合同》下面签发的日期为10月30号。上面提到的转岗是叫去北京。我想问这样的情况是否可以要求未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双倍工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在我这个案子里适用吗?是不是根据它我的双倍工资的要求就会得不到支持呀?那单位给我发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是违法的吗?如果是可以要求补偿金的双倍赔偿金吗?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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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解除合同的条件
(1)一般情况下,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30天以书面形式预告用人单位;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
①在试用期内的,要前3天通知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
②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③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018-11-04 16:46: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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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关系当事人双方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的时间。劳动合同订立后,双方
劳动合同期限
劳动合同期限
当事人便建立了劳动关系,各自要依据自己的劳动行为来享受权利和履行义务。
但是,这种权利义务关系不可能无头无尾,成为永恒不变的关系,尤其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力的流动是必然的。劳动关系可能是较长期限的,也可能是短暂的,到底要维系多久,必须通过一定的具体时间表现出来,这就产生了劳动合同的期限。
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双方当事人享有权利和履行义务处于不确定状态,不利于维护各自的合法权益。
劳动合同期限是劳动合同存在的前提条件,是实现劳动合同内容的保证。劳动合同是以实现劳动过程为目的,劳动过程是一个相当复杂的过程。
劳动合同如果没有期限,这个过程就难以确定,生产或工作任务的完成就无法保证,合同也就失去了存在的真正意义。正因为如此,本法把劳动合同期限作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之一作出规定。
2018-11-04 16:50: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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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第条,你可以获得以下补偿(赔偿):
1、经济补偿金:标准为,按照在单位的工作年限,每满1年支付1个月工资。工龄不足1年的部分,超过6个月的,给予1个月工资的补偿,不满6个月的,给半个月工资的补偿。
2、如果单位没有与你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还应支付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双倍工资(自2008年2月至12月),因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施行。
3、合同解除的赔偿金:为经济补偿金数额的2倍。
2018-11-04 16:59: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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