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内容是待遇为6000(包括其它所有费用)但老板一直不给个明确的答复,有几个问题要请教:

更新时间:2018-09-28 08:34:50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是在11年4月28号进入的公司,与公司在11年6月份签订了一年的劳动合同,合同内容是待遇为6000(包括其它所有费用),公司10%的干股。如果在合同期间任何一方违约,将赔偿另一方三个月的工资。因为有包括其它所有费用这条,所以公司一直未为我缴纳保险(我是城镇户口),公司营业一直很平淡,营业额为七十多万,据老板说只是刚刚保本。有时候还亏损。但在过年的一月份生意很好,共做了九十几万,应该是盈利了,但是老板一直未曾给我任何分红。现在公司要转让,转让后面临着装修,装修期为20天左右,装修后也是另一个老板了,我和老板的合同未到期,但老板一直不给个明确的答复,怎样安置我。有几个问题要请教:1、保险能否拿到?2、能否拿到3个月的赔偿?3、分红能否拿到?4、装修期间的工资能否拿到?5、转让后如果在这个老板手下做事,他如果要改变待遇怎么办?6、我怎样才能拿到做大利益?望详细解答,万分感谢?
3位律师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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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第三人取得债务人的法律地位。
  免责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取代原债务人,成为新债务人;原债务人脱离债的关系,由第三人直接向债权人承担债务。事后第三人不履行债的义务,债权人不得再请求原债务人承担债务,只能请求第三人承担债务不履行之损害赔偿责任或者诉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原债务人对第三人的偿还能力并不负担保责任。并存的债务承担有效成立后,第三人加入到债的关系中,成为新债务人,同原债务人一起对债权人连带承担债务,但当事人约定按份承担债务时,依其约定。第三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也可以请求原债务人履行债务。
  
2、抗辩权随之移转。
  根据《合同法》第85条的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可以主张原债务人对债权人的抗辩。这一点无论对于免责的债务承担,还是并存的债务承担都适用。债务存在无效原因的,第三人作为新债务人,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无效;履行期尚未届满的,新债务人对债权人的履行请求也可以抗辩。此外,在双务合同中,也可以主张同时履行抗辩权。但应注意的是,由于债务承担的无因性,没有特别约定,第三人不能基地原因行为的事由对债权人进行抗辩,只能基于所承担的债务本身所具有的抗辩事由向债权人行使抗辩权。
  
3、从债务一并随之移转。
  依合同法第86条规定,债务人转移义务的,新债务人应当承担与债务有关的从债务。例如附随于主债务的利息债务,随着主债务的移转而移转于第三人。但从债务专属于原债务人自身的除外。如保证债务不当然随主债务移转于第三人,除非保证人同意。
2018-09-28 08:22: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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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合同未到期,单位需要变更劳动合同,那么需要和员工协商一致,如果协商不一致,单位是有权利辞退该员工,并支付员工经济补偿。如果协商一致,可以直接签订新的劳动合同,并不需要员工离职。员工可以拒绝离职要求。  
2、依据《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劳动者本人或者额外支付劳动者一个月工资后,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  
(三)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经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内容达成协议的。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  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8-09-28 08:28: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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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按照正常的程序辞职,用人单位应当全额支付劳动者工资以及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
  
一、个人提出离职分三种情况:
  
  
1、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书面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立即走人不需要用人单位的批准,并可以要求支付剩余的工资及经济补偿金(每工作1年支付1个月工资)及办理离职手续等;
  
2、依据《劳动合同法》37条,你提前30天提出的书面离职,不需要用人单位批准就可以离职。其中,试用期提前3天书面提出;用人单位有义务结清工资办理离职手续。
  
3、没有提前30天提出离职,用人单位也不存在《劳动合同法》38条的情况,你直接提交辞职信就走人,这个时候就是你违法了,给用人单位造成的直接经济损失、招聘你产生的费用,用人单位可以要求你承担。
  
二、你可以通过快递或挂号信邮寄给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就是通俗说的辞职信、辞职报告),这样便于保留证据。用人单位不支付你工资或不为你办理离职手续,你可以通过申请劳动仲裁解决;
  
  
三、相关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
37、
38、
46、
47、50条!
2018-09-28 08:34: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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