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不需要办理税务登记临时需要使用发票的纳税人,请问我开的“书面证明”具体格式应该是怎样的??
提供用户开具普通发票的功能,包括发票的填开、作废等操作,开具发票的操作人员是开票员。
(1)正常开票:若在线开票,发票自动上传至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若离线状态开票,开票数据自动保存在系统中,等待网络连通后再将发票信息上传到管理端网络发票管理信息系统。
(2)开具红字发票:对隔月已经报送的发票做冲红处理,开具红字发票(发票冲红)
特殊红票:特殊冲红是对网络发票系统应用以前所开发票的冲红开具,则冲红发票填开方式应选择“特殊红票”,按原正数发票的内容填开红字发票,数量、金额为负值,操作步骤同正数发票填开。
(3)发票填开作废:对当前月份已开具的发票进行作废。
(4)空白发票作废:用于作废没有开具过的发票。
(5)发票查询补打:此功能用于将已经开具并保存发票查询补打操作,将已开具的发票打印出来。
(6)发票补录:当纸质发票已经打印出来,而发票电子数据未保存时,需要使用发票补录功能,完成电子发票数据的录入。
一、个体工商户: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式二份;
3、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4、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生产经营地证明材料(同开业登记)。如果因经营地址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分别至国、地税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持国、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以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5、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二、企业:
(一)企业、从事生产经营的事业单位等:
1、《变更税务登记表》一式三份;
2、变更后工商营业执照或其它核准执业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
3、工商局《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一式二份(涉及营业执照内容变更的);
4、变更后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名称、法人、经营期限、地址变更);
5、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涉及证件项目内容变更的);
6、商务局批复、批准证书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两份(外资企业变更需提供);
7、股东会决议、章程修正案(涉及章程内容变更的)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8、变更法定代表人(负责人):变更后的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三份;
9、变更经济性质、股权、注册资金或投资比例:股权转让协议一式二份、验资报告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涉及注册资金变动的需提供)。变更后投资方身份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一式二份(自然人股东的居民身份证、护照或者其他合法证件,法人股东的营业执照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书、税务登记证);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投资者提供地税管理分局出具的《自然人股东股权转让或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投资者个人所得税纳税情况证明》。
10、变更地址:《房屋、土地、车船情况登记表》一份;变更后的企业经营地址证明材料:
(1)自有房产,提供自有房产的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
(2)承租房产,提供租赁合同、出租方房产证、土地使用证复印件各一式二份;(如果企业因经营地址变化需改变主管税务机关,应至原地税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变更税务登记。国税直接办理迁移手续。);
1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变更为其他经济性质企业(反之亦然):应至原征管分局缴清税款并缴销发票、税务登记证,然后国、地税分别按以下规定办理:
(1)国税:持国税《税务事项通知书》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2)地税:持地税《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及相关资料办理开业税务登记;
12、企业经营范围变更的如涉及主管分局变更的,应办理迁移手续;
13、其他有关证明资料一式二份。
(一)纳税人向主管税务机关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登记表》(附件1),并提供税务登记证件;
(二)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一致的,主管税务机关当场登记;
(三)纳税人填报内容与税务登记信息不一致,或者不符合填列要求的,税务机关应当场告知纳税人需要补正的内容。
三、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标准(以下简称规定标准),且符合有关政策规定,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的,应当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附件2)。 个体工商户以外的其他个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不需要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说明。
四、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超过规定标准的,在申报期结束后20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公告第二条或第三条的规定办理相关手续;未按规定时限办理的,主管税务机关应当在规定期限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制作《税务事项通知书》,告知纳税人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相关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