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把妻子登记为共有人。请问按照婚姻法司法新解释
更新时间:2018-09-08 18:22:2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于2006年在某市全款购买经济适用房一套,当年交付使用,但未办理房屋产权登记。2007年,我与现在妻子结婚,2010年我购买的该房经该市经房产管理局登记,颁发了房屋所有权证书,并把妻子登记为共有人。目前我手里有当年购买时的合同,及付款对方收到的银行帐号记录。请问按照婚姻法司法新解释,如何分割?再次感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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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其宅基地的面积不得超过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农村村民建住宅,应当符合乡(镇)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尽量使用原有的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
农村村民住宅用地,经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
农村村民出卖、出租住房后,再申请宅基地的,不予批准。
2018-09-08 17:5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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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所有权是占有权、管理权、享用权、排他权、处分权(包括出售、出租、抵押、赠与、继承)的总和。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1)占有权。是所有人对其房屋进行直接的实际控制或掌握的权利。占有权是房屋所有权的基本内容,没有占有,就谈不上所有权。然而占有并非就是所有,因为占有分所有人占有和非所有人占有、合法占有和非法占有、善意占有与非善意占有。
(2)使用权。房屋的使用权是指对房屋拥有的享用权。房屋租赁活动成交的是房屋的使用权。指所有权人对其房屋有直接按照它的性质和用途加以利用的权利。使用权的行使必须符合下列条件:①无损于房屋的本质。②按照房屋的自然性能、经济性能和规定的土地用途使用。③遵守法律和公共道德,不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3)收益权。指房屋所有人有利用其房屋以增加经济收益的权利。如将房屋出租取得租金、用房屋作为合伙入股取得红利等。
(4)处分权。指房屋所有人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其房屋有处置的权利。如依法对自己所有的房地产出售、出租、抵押、典当、赠与、拆除等。 一般说来,完整的房屋所有权,必须同时包括上述四项权利。但是,占有、使用和收益权有时会脱离所有权。
2018-09-08 18:02:4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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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产权转移登记应提供的要件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一、个人与个人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4、法院判决、裁定的还应提供法院的判决、裁定书及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5、赠与、继承等应提供公证机关出具的法律文书。
6、当事人双方身份证(复印件)。
二、个人与单位、单位与单位之间房屋买卖
1、房产管理部门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
2、双方当事人签定的买卖合同或协议。
3、产权单位主管部门批准的房屋买卖批准文件、法人代表证明。
4、办理房屋划拔、转让、合并、改制产权登记还应提供主管部门批准文件及法人代表证件。
5、以房抵债的还应提交抵债协议书。
6、法院判决、裁定的房屋还应提供人民法院判决或裁定书,人民法院向房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协助执行通知书。
7、个人的身份证和单位的营业执照及法人代表证明。
8、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
2018-09-08 18:22: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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