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一名长江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处的聘用员工,工作三年了,但是听说今年设计院和三峡总公司合并要裁员
更新时间:2018-09-04 18:11:17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是一名长江水利委员会勘测规划设计研究院建筑处的聘用员工,工作三年了,在这里有很多我这样的聘用员工,就是平常我们说的外聘员工,我们一年签一次合同,但是听说今年设计院和三峡总公司合并要裁员,就只能和我们签半年合同,也就是变相的解聘我们。由于院里拟订的合同一直没有下来,就一直没有发工资,今年竟然至今没有发过工资,我按照领导规定半年的时候到了就另外找了一份在沙市的工作,但是至今没有拿到一分工资,合同也没有签,原单位领导承诺一定会在合同下来之后发工资给我,我觉得我利益受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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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
1、单位辞退员工,那么员工合同未到期,员工无过错。单位是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
2、劳动仲裁的时效性为一年,就是从受理开始追溯一年的时间。同时和纠纷开始起计算,那么就是在纠纷开始至劳动仲裁受理期间与劳动仲裁受理前一年重合部分是得到支持的。
3、员工虽然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因为工作年限达到10年以上,该合同可以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单位是不得以合同到期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1、单位辞退员工,那么员工合同未到期,员工无过错。单位是需要支付双倍经济补偿的赔偿金的。
2、劳动仲裁的时效性为一年,就是从受理开始追溯一年的时间。同时和纠纷开始起计算,那么就是在纠纷开始至劳动仲裁受理期间与劳动仲裁受理前一年重合部分是得到支持的。
3、员工虽然签订的是固定期限合同,但是因为工作年限达到10年以上,该合同可以默认为无固定期限合同,则单位是不得以合同到期和员工解除劳动关系的。 依据《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 第二十七条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前款规定的仲裁时效,因当事人一方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或者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或者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而中断。从中断时起,仲裁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当理由,当事人不能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申请仲裁的,仲裁时效中止。从中止时效的原因消除之日起,仲裁时效期间继续计算。 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是,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018-09-04 17:46:4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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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违法解除与劳动者之间的劳动关系,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要求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计算标准为每工作1年支付2个月工资。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1、去当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原劳动局)内的劳动争议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立案时需携带:仲裁申请书2份、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1份;相关证据复印件和证据清单2份;用人单位的工商登记信息(北京地区不需要提供登记信息)!
2、提交材料后,5个工作日仲裁委给予立案,然后给双方举证期,给对方答辩期;然后开庭审理,之后对双方进行调解,调解不成仲裁委下达裁决书;劳动仲裁60天内结案;对于裁决书不服,劳动者可以起诉到法院;
3、可以不请当地律师代理,请专业人士提供远程指导服务并写劳动仲裁申请书、证据清单等法律文书。并且申请劳动仲裁期间,不耽误劳动者去新单位工作!
2018-09-04 17:5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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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员,是经济性裁员的简称,是因用人单位的原因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指的是用人单位在法定的特定期间依法进行的集中辞退员工的行为。实施经济性裁减人员的企业,可以裁减因生产经营状况发生变化而产生的富余人员。 《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只有在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困难时才可以裁员。《劳动合同法》除延续《劳动法》以上规定外,补充增加了三种单位可以裁员的情形: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1.企业转产、重大技术革新或者经营方式调整,经变更劳动合同后,仍需裁减人员的。
2.其他因劳动合同订立时所依据的客观经济情况发生重大变化,致使劳动合同无法履行的。
3.为了与《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衔接,《劳动合同法》修正了《劳动法》中“用人单位濒临破产进行法定整顿期间可以裁员”的规定,而规定单位在“依照《企业破产法》规定进行重整”时可以裁员。
2018-09-04 18:11: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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