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事实的劳动关系,公司已破产但未改制,现有一名职工要求补交他的各种保险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更新时间:2018-06-25 15:13:24人浏览
问题描述:
没有事实的劳动关系,只有人社局下的分配文件,公司已破产但未改制,现有一名职工要求补交他的各种保险这种情况如何处理?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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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常情况下,一般单位只能做2个月的补交,如果需要更长时间只好通过一些代理机构来操作。  补交的办理流程  
一、所要补交的信息  
1、身份证号码  
2、姓名  
3、有社保卡的需要社保卡的电脑号  
4、需要补交的时间段  
5、时间为当天成功补交(每月1-15号)  
二、办理社保卡  
1、办理社保卡用的相片回执单,在打清单时,交付我工作人员  
2、由办理本人取卡,社保局受理费用20元  
3、由我处带取卡,本处将收取费用50元  
4、时间为一个月  
三、收费流程  
1、扣款成功后,由本处人员,与你一起到社保局打印社保清单  
2、双方共同对致社保清单产生的费用  
3、个人+公司+滞纳金+手续费  缴费标准:以1000元工资为例子  
1、(综合医疗是以深圳户籍员工缴纳养老保险费的缴费工资为基数)  基本养老:1000*(公司10%+个人8%)=180元  综合医疗:1940*(公司
4.5%+个人2%)=
126.1元  工伤保险:1000*
0.25%=
2.5元(公司)  失业残保金保险:3233*
0.4%=
12.93元(公司)  生育保险:1940*
0.5%=
9.7元(公司)  总的费用累计共:
331.23元  
2、(住院医疗是以市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  基本养老:1000*(公司10%+个人8%)=180元  住院医疗:3233*(公司
0.5%+个人
0.2%)=
22.63元  工伤保险:1000*
0.25%=
2.5元(公司)  生育险:3222*
0.02%=
6.47元(公司)  失业残保金保险:3233*
0.4%=
12.93元(公司)  总的费用累计共:
224.53元
2018-06-25 14:56: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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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帮助58054人 · 响应时间 平均3分钟内
哪些证据可以证明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


1、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


2、缴纳各项费的记录;


3、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证件;


4、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5、考勤记录;


6、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
1、
2、
4、5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如果用人单位不提供上述资料怎么办?


1、记载有劳动者名字的用人单位文件;


2、用人单位与其它单位签订的有本人签名的购销合同或其它类型合同;


3、工作中在第三方留存的有本人签名的资料;


4、录音、录像、照片。

2018-06-25 14:59:40
公司企业律师团队 咨询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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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因严重亏损,资不抵债,被依法宣告破产而进行清算。在提出破产申请后,法院如受理破产清算案件,通常按下列程序进行:  
1、成立清算组。  法院应当自宣告债务企业破产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接管破产企业。清算组由法院从公司的主管部门、政府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也可以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和律师参加。清算组负责破产财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清算组应对人民法院负责并报告工作,接受法院的监督。我国《公司法》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权、债务;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2、通知债权人申报债权。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公告和通知中应当规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  
3、召开债权人会议。  所有债权人均为债权人会议成员。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召集,应当在债权申请期限届满后15日内召开。以后的债权人会议在人民法院或者会议主席认为必要时召开,也可以在清算组或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4以上的债权人要求时召开。  
4、确认破产财产。  破产财产指用以清偿债务的全部财产,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时破产企业经营管理的全部财产;  
(2)破产企业在破产宣告后至破产程序终结前所取得的财产;  
(3)应当由破产企业行使的其他财产权利。已作为担保物所担保的债务数额的,超过部分属于破产财产。破产企业内属于他人的财产,应由该财产的权利人通过清算组取回。  
5、确认破产债权。  破产债权指宣告破产前就已成立的、对破产人发生的、依法申报确认并从破产财产中获得公开清偿的可强制性执行的财产清求权。主要包括:  
(1)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无财产担保的债权和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2)宣告破产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债权,但是应当减去至期日的利息;  
(3)宣告破产前成立的有关财产担保的债权,债权人享有就该担保物优先受偿的权利。如果该项债权数额超过担保物的价款的,未受清偿的部分作为破产债权。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的费用不得作为破产债权。  
6、拨付破产费用。  破产费用指在破产程序中为破产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由破产财产中支付的费用,主要包括:  
(1)破产财产的管理、变卖和分配所需要的费用,包括聘任工作人员的费用;  
(2)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  
(3)为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在破产程序中支付的其他费用。破产费用应当从破产财产中优先拨付。  
7、破产财产清偿顺序。  破产财产在优先拨付破产费用后,按照下列顺序清偿:  
(1)破产企业所欠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  
(2)破产企业所欠税款;  
(3)破产债权。破产财产不足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按照比例分配。  
8、破产清算的结束。  经过上述破产清算程序后,清算组应当编制破产清算结束报告,并出具清算期内的各种报表连同各种财务账册,经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证后,报授权部门审批。经批准后再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输注销登记并公告公司终止。
2018-06-25 15:13: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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