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从2008年2月25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我利息,请我应该按什么利息计算?我申请执行立案时是按2007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7.47基准利率计算

更新时间:2018-09-03 09:24:52人浏览
问题描述:
我有一件执行案件,起诉立案时是2008年2月25日,判决生效时间是2009年12月16日,判决书判决被告自本判决生效10天内履行89万多元和诉讼费12000多元,并从2008年2月25日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支付我利息,逾期履行将双倍支付利息,请我应该按什么利息计算?我申请执行立案时是按2007年12月3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7.47基准利率计算,并暂计至2010年1月31日止为14万多元的利息,执行法官已经于2010年3月13日和3月23日全部执行到法院,经过几个月时间才通知我办退款手续,我发觉利息计算日期没有计至3月13日和23日,便问了一下法官为什无执至交款日期,但执行法官说我哆嗦便拿走资料,说我利息计算高了,现在是2010年,不可能计2007年12月的利率,要从计拖了1个月还是崔了多次终于约我见办手续,这回我发利息11万多元,是按现时利息5.15计算,还只算到了2010年3月13日其他不算。请问这样算法正确吗?我能投诉吗?应去那个部门投诉,请给我指点,多谢。
3位律师解答
未面谈及查看证据材料,律师回答仅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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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诉讼中欠款利息有约定的,是可以要求的。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一十一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利率的规定。”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的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公民之间的无息借款,有约定偿还期限而借款人不按期偿还,或者未约定偿还期限但经出借人催告后,借款人仍不偿还的,出借人要求借款人偿付逾期利息,应当予以准许。”
4、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2018-09-03 08:5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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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向贷款人支付利息和返还借款。如果当事人对支付利息和还款的期限没有约定,或者虽然约定了,却约定得不明确,首先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如果依据以上原则仍不能确定,借款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的期限支付利息和还款:  
一、支付利息的期限。借款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即利息在合同期间届满时和本金一并支付;借款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返还借款时一并支付。  
二、还款的期限。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对长期借款的利息计算,我国目前有单利和复利两种方法。  单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只按借款本金计算利息,其前期产生的尚未偿付的利息不再加入本金重复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利息金额=本金×利率×期数  由于长期借款的金额一般较大,因此,在会计核算中,依据权责发生制原则和重要性原则,长期借款的利息费用需要在每期期末逐期计提。每期计提的计算公式如下:  每期借款利息=本金×相应期限的利率  复利是指在计算借款利息时,不仅本金需要计算利息,而且前期未付的利息并入本期本金滚动计算利息的计息制度。其计算公式如下:  借款期内利息总额=本金×(1利率)期数-本金=本金×[(1利率)期数-1]  当期借款利息=(本金截至本期期初累计未付的利息)×相应期限的利率
2018-09-03 08:59: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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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民间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
六、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各地人民法院可根据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具体掌握,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四倍(包含利率本数)。超出此限度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七、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债权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其利率超出第六条规定的限度时,超出部分的利息不予保护。
十、一方以欺诈、胁迫等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形成的借贷关系,应认定为无效。
借贷关系无效由债权人的行为引起的,只返还本金;借贷关系无效由债务人的行为引起的,除返还本金外,还应参照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给付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条借款的利息不得预先在本金中扣除。
利息预先在本金中扣除的,应当按照实际借款数额返还借款并计算利息。
2018-09-03 09:24: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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