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 请问欠条上面没写还款时间会不会过期 3小时前
答 您可以单独留言给我详细沟通
问 我有个民间借贷担保一审赢了,二审推翻了,我申请再审了 今天 14:57
答 建议和对方进行协商沟通解决
问 4年前托人办理公租房 给了4000块钱 现在事情也没办成 钱也不退 今天 04:03
答 你好,有相关的协议约定吗?可以走法律途径解决
问 你好,我在邮局邮了40公斤农家土猪肉丢了,这个怎么理赔 昨天 20:00
答 法律分析:可以与对方协商赔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向当地环保部门等投诉,养猪...
问 朋友圈发了我的隐私照片 ,语言造谣, 散布谣言, 如何处理这种行为? 昨天 17:31
答 对于散布谣言的行为,要承担民事责任、行政责任或者刑事责任。散布谣言侵犯...
问 QQ上被骗了游戏账号报警有用吗 昨天 16:13
答 游戏账号被骗报警有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被害人游戏账号被骗,涉嫌...
问 我想要一下律师的手机号 昨天 15:30
答 您好,请问您是有什么问题呢
? 被人猥亵 没有录音 没有视频报警了 怎么做 8分钟前
答没有证据的猥亵行为,一般是不能立案的,需要相应的证据才可以立案侦查。《...
? 融资原股东的股权如何计算 9分钟前
答公司融资后对股份的计算方式是:按股东认缴的出资额或认购的股份来计算。新...
? 中介推荐的月嫂上岗几天后说不舒服就回家了。中介公司表示会重新安排,但推... 25分钟前
答因中介违约而产生纠纷的,可以根据当事人就合同的约定方式进行纠纷处理。如...
? 你好,员工卖了我的车,当时报了警,借了一分钱,我还能追究他的法律责任吗... 29分钟前
答他人为实施犯罪行为而借车,如果车主事前知道的或者参与的,车主要担责。事...
? 但是离完婚第二天就知道她已经跟别人生活在一起了,这个时候我可以再次跟她... 33分钟前
答婚后能再次起诉给付抚养费,如果有证据证明原定抚育费数额不足以维持当地实...
? 离婚后一个子女抚养费标准是怎样的 38分钟前
答离婚后孩子的抚养费标准是按照不直接抚养方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
? 起诉离婚十年的判决书丢失还能去法院调出来吗? 43分钟前
答起诉办理离婚的法院可以调解一次或多次,具体调解几次法律是没有限制性规定...
问 个人士地转让协议书怎么写 昨天 15:02
答 写转让协议满足下列有效条件的有效:转让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或公序...
问 个人士地转让协议怎么写 昨天 15:02
答 转让协议要写明双方当事人就双方共同的利益和目的协议完成某件物品的转让收...
问 请问没有立案就是调查阶段,纪委有权利调个人银行账户吗 昨天 08:50
答 法律分析:有权利,但国家审计到银行调取个人账户银行流水必须出具足够的证...
问 牧厂试用期不能休假合理吗? 前天 20:20
答 员工在试用期内可以休假,劳动者有休息和休假的权利,试用期的员工也属于劳...
问 我今天就餐就餐时我请了20多人吃饭喝出过期饮料孙律师你看这个有没有好的... 前天 08:33
答 过期饮料,退一赔十。最少不低于1000元
问 我今天就餐就餐时我请了20多人吃饭喝出过期饮料孙律师你看这个有没有好的... 前天 01:32
答 看是否有劝酒等行为
问 丈夫去死,妻子怎么解除婚姻关系 前天 22:02
答 老公死了婚姻关系自动解除。虽然我国的离婚方式只有两种,一种是协议离婚,...
呼和浩特地区
托克托县律师案例
2021-02-240次
:冯喜来,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燕,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王某,男,农民,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卓资县。原告邢某与被告王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邢某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尹红燕、被告王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邢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2.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利息27520元(①以3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9月13日起至2013年12月26日止,利息为2080元。②以6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自2013年12月27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时计算至2020年1月1日,利息为87840元。③被告已付利息62400元),合计87520元;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与被告王某为工友关系,2013年被告因资金周转所需,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利息2分,原告以现金方式将上述借款支付给了被告。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仅支付部分利息62400元,本金60000元及剩余利息被告拒不偿还。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特提起诉讼,请求支持原告全部诉讼请求。被告王某辩称,当时实际借款2万元,不是借条上写的3万元,其中包括1万元利息。从2013年开始计算利息,一年利息5000元,两年利息10000元。第二笔借款和第一笔情况一样,实际借款合计4万元。原告邢某为证明其主张在法定期间内向法院提举了借条、欠条、通话录音2条、交通银行流水。被告王某未提举证据。本院组织双方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并质证。本院经审理后认定事实如下:原、被告系工友关系,被告因资金周转需要,分两次向原告借款30000元、30000元,共计60000元。被告于2013年9月12日出具借条,载明“借条今借到邢某30000元(叁万元正)利息2分借款人:王某2013.9.12号”借条下方邢某书写“今收到利钱3000元”,王某书写“到2015年2月12日共计17个月×600=10200-3000=7200.两个共计15600.”。后被告于2013年12月26日出具欠条,载明“欠条今借到邢某现金30000元(叁万元正)利息2分借款人:王某201312.26.至2015年2月26日,共计14个月×600=8400至2019.2月3日收到25000元贰万伍仟元”。借条、欠条的借款金额“30000”部分的数字3均有更改。原告分两次30000元将共计60000元现金交付于被告。借条、欠条均约定利息2分,未约定还款期限。庭审时原告认可2013年9月12日的借款利息已还至2015年2月12日,2013年12月26日的借款利息已还至2015年2月26日,此外,被告另于2017年1月31日还款14000元、于2019年2月3日还款25000元,上述合计57600元。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借条、欠条、录音、银行流水及开庭笔录,均在卷佐证。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被告王某因需要资金向原告借款,原告以现金交付的方式出借款项60000元。被告出具了借条、欠条,均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真实有效。根据借条、欠条,可以认定原告已完成60000元的出借义务,原被告之间的民间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成立,被告应承担偿还责任。对于被告辩称两笔借款实际交付金额均是20000元,但与其出具的借条、欠条上自己书写的大写数字金额(叁万元),并在借条、欠条下方以30000元为基数、按2分利计算利息的事实自相矛盾。对于被告主张借条、欠条上的30000元系由20000元本金与2015年借款到期后的利息10000元相加,但借条、欠条出具时间为2013年,且借条、欠条均未约定还款期限,被告的抗辩明显不符合常理及交易习惯,且其未提举相关证据证明,故本院对此不予采信。被告主张2017年1月31日银行转账还款14000元、2019年2月3日现金还款25000元两笔系对本金的偿还,原告对此不予认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一条规定:债务人除主债务之外还应当支付利息和费用,当其给付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时,并且当事人没有约定的,人民法院应当按照下列顺序抵充:(一)实现债权的有关费用;(二)利息;(三)主债务。故在双方并未明确约定该还款性质、且被告尚未全部清偿借款的情况下,被告的14000元、25000元两笔还款应先抵充利息,剩余部分抵充本金,经核算该39000元系对利息的偿还。综上,结合被告的还款情况,被告王某应偿还原告邢某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1120元(2015年2月12日至2月26日期间3万元本金未付利息280元、2015年2月26日至2020年1月1日6万元本金未付利息69840元,核减已付利息39000元),并以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百零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王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邢某偿还借款本金60000元及利息31120元(截至2020年1月1日),共计91120元;并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2%计算继续支付利息自2020年1月2日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39元(减半收取,原告已预缴),由被告王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赵婧二〇二〇年六月二十二日书记员贺雅心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九十六条借款合同是借款人向贷款人借款,到期返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合同。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未约定逾期利率或者约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区分不同情况处理:(一)既未约定借期内的利率,也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年利率6%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二)约定了借期内的利率但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主张借款人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的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2021-02-240次
:冯喜来,内蒙古辩证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某,男,现住内蒙古呼和浩特市。原告李某与被告刘某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某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喜来,被告刘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李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一、依法判令解除李某与刘某签订的《酒店转让合同》;二、依法判令刘某向李某移交赛罕区易众大酒店客房、尚轩食府经营权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并办理移交手续;三、依法判令刘某向李某返还消防合格意见书、租赁合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证照原件、监控密码、后台财务密码、加密狗;四、依法判令刘某赔偿李某1320000元(自2019年9月8日起至酒店经营权及附属设施、证照原件等实际移交、返还之日止,按照月租金440000元标准计算,暂时计算至2019年12月8日为1320000元);五、本案诉讼费、保全费由刘某承担。事实及理由:2019年9月8日,李某与刘某签订《酒店转让合同》,约定:李某将其所有的位于呼和浩特市金桥开发区万豪长隆湾西北门,总体面积为7800平方米的易众大酒店客房、尚轩食府、办公室及酒店一切设备设施餐具转让给刘某,转让费共计1000万元,刘某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向李某支付:2019年9月8日支付10万元,2019年9月30日支付40万,2019年12月1日支付50万,2020年6月1日支付100万,2020年12月30日支付100万,2021年6月1日支付100万,2021年12月30日支付100万,2022年6月1日支付100万,2022年12月30日支付100万,2023年6月1日支付100万,2023年12月30日支付100万,2024年6月1日支付100万。如刘某没有在约定时间给李某打款超过10日,李某有权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酒店。2019年10月23日,刘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对《酒店转让合同》中约定的2019年付款时间及金额予以明确,并约定把2020年应付转让费用提前至2019年12月15日支付80万元,剩余款项按转让合同履行。2019年10月28日,李某与刘某签订《协议书》,约定:刘某承诺2019年10月31日前支付25万元,其他付款事宜依照《酒店转让合同》及承诺书执行,若刘某未按时足额付给李某全部款项,李某有权收回易众大酒店经营权,刘某无条件将酒店经营权交给甲方,刘某自动撤离酒店,如果刘某不自动交付酒店经营权且不退出酒店,刘某必须双倍赔偿给李某自2019年9月8日起刘某经营酒店期间给李某造成的全部损失,退出后刘某须将其实际经营时间按月租金44万元支付给李某,并且清算付给李某其他不足费用。李某已按照《酒店转让合同》约定,将易众大酒店客房、尚轩食府、办公室及酒店一切设备设施餐具、证书原件等交付给刘某经营使用,但刘某仅向李某支付部分款项,剩余应付款项拒不按照约定时间及金额支付,经李某多次催促,刘某至今仍未支付。现诉至法院,望判如所请。刘某辩称,同意解除合同,同意返还手续,但是对于李某主张的损失不认可,不可能欠他那么多钱。双方当事人围绕各自的主张向本院提交《酒店转让合同》、《承诺书》、《协议书》、转账凭证,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结合双方当事人所提交证据,本院认定如下事实:2019年9月8日,李某(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酒店转让合同》,合同约定甲方将其自营酒店易众大酒店客房和尚轩食府及其附属设施转让给乙方。合同第6条约定,甲方租赁该房租金每平米1.3元,其中底店(龙虾店)2020年5月到期后由乙方收取房租,酒店房屋租赁到期日每年2月25日,提前1月25日乙方付租金(370万元),甲方和房东洽谈争取分两次付清租金,投资本酒店装修,设备设施一切费用及甲方今年还有五个月房租,甲方以总价1000万元转让给乙方,经甲乙双方协商分五次付清转让费,乙方给甲方12%的分红,甲方不参与经营管理,乙方必须每个月15日给甲方处财务报表并结算当月分红,经营亏损与甲方无关,甲方不进行投资。转让费每年200万元分为两次付款。2019年9月8日付给甲方10万元定金,双方交接后9月30日前乙方付款40万元;2019年12月1日付款50万元;2020年6月1日付款100万元;2020年12月30日,付款100万元;2021年6月1日付款100万元;2021年12月30日,付款100万元;2022年6月1日付给甲方100万元,2022年12月30日,付100万元;2023年6月1日,付100万元;2023年12月30日,付100万元;2024年6月1日,付100万元。乙方承诺付清全部转让费后依然给于甲方12%的分红,酒店房屋到期后,甲方和房东进行洽谈续租房屋并保证不涨房租。合同第9条约定,如乙方没有在约定时间里准时给甲方打款,超过10日甲方有权解除合同并无条件收回酒店,同时赔偿甲方租金10%的违约金。2019年10月23日,刘某向李某出具《承诺书》,载明:“本人承诺李某易众大酒店转让费2019年付款计划如下,合同付款条件在2019年12月30日前共付100万元,签订合同后共已付25万元,2019年10月25日再付25万元,月底或11月初再付10万元,11月20日再付20万,由于解决紧急事宜双方协商把2020年转让费用提前付,本人承诺2019年12月15日再付80万,剩余款项按转让合同履行,如本人到每年1月25日付不了200万房租,我方投资的一切费用不计费移交给李某,在经营期间一切债务和安全问题都由我本人来承担。”2019年10月28日,李某(甲方)与刘某(乙方)签订《协议书》,载明:“根据2019年9月8日甲乙双方所签署的《酒店转让合同》及2019年10月23日所签署的《承诺书》,现乙方承诺在2019年10月31日下午17点前付给甲方25万元整,其他款项付款事宜必须按照原始合同及承诺书执行,若乙方未按时足额付给甲方全部款项,则甲方有权收回易众大酒店经营权,乙方必须无条件交付给甲方酒店经营权,自动撤离酒店,如果乙方按时足额付给甲方款项,则一切按照原始转让合同及承诺书执行,如果乙方不自动交付甲方酒店经营权且不退出酒店,则乙方必须双倍赔偿给甲方自2019年9月8日起乙方经营酒店期间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退出后乙方必须将其实际经营期间按月租金44万元付给甲方租金,并且清算付给甲方其他不足费用,乙方经营期内所产生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不按约定履行则甲方有权起诉至法院执行。”另查明,刘某于2019年9月24日向李某转账20万元,于2019年10月15日向李某转账5万元,于2019年11月4日向李某转账3万元,于2019年12月3日向李某转账3.2万元,于2020年1月1日向李某转账2万元,合计直接支付33.2万元。案涉酒店于2020年1月23日受疫情影响停业,于2020年3月30日,李某与刘某共同将案涉酒店移交给房东。现刘某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酒店转让合同》,并返还消防合格意见书、租赁合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证照原件、监控密码、后台财务密码、加密狗。本院认为,李某与刘某所签订《酒店转让合同》、《协议书》,以及刘某所出具《承诺书》,均系各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均应依约履行各自的义务。刘某未依约定时间足额支付酒店转让款,确属违反《酒店转让合同》。依据双方所签订协议书,李某有权收回易众大酒店经营权。庭审中,经法庭询问,刘某同意解除双方所签订《酒店转让合同》,并阐明案涉赛罕区易众大酒店客房、尚轩食府经营权及其附属设施已于2020年3月30日与李某共同移交给房东,故对于李某主张刘某向其移交赛罕区易众大酒店客房、尚轩食府经营权及其附属设备设施,并办理移交手续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对于李某所主张解除双方所签订《酒店转让合同》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七条规定,“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恢复原状、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故对于李某所主张刘某向其返还消防合格意见书、租赁合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证照原件、监控密码、后台财务密码、加密狗,符合法律相关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对于李某所主张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协议书》约定,“乙方退出后须将其实际经营期间按月租金44万元支付给甲方租金。”经庭审查明,刘某自2019年9月份开始经营,2020年1月份受疫情影响,案涉酒店停业,故刘某应按照每月44万元的标准,向李某支付实际经营4个月的租金,即176万元。此外,刘某就履行《酒店转让合同》已向李某支付33.2万元转让款,就该转让款项,李某应当予以返还,折抵之后,刘某应给付142.8万元租金。故对于李某主张自2019年9月8日至酒店经营权及附属设施、证照原件等实际移交、返还之日止,按照月租金440000元标准计算损失的诉讼请求,本院对于142.8万元部分予以支持,其他部分不予支持。对于刘某抗辩其实际支付转让款1018444元,包括直接支付的33.2万元,以及李某消费挂账,酒店转让前的预存会员卡消费。依据其所提交的现有证据,直接支付的33.2万元,本院予以认定。消费挂账及预存会员卡消费,就该项事实所提交证据,均系其单方账目记录,系单方证据,本院不予认定,其可另行主张。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三条、第九十六条、第九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解除李某与刘某签订的《酒店转让合同》;二、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李某返还消防合格意见书、租赁合同、特种行业许可证、卫生许可证、餐饮许可证等证照原件、监控密码、后台财务密码、加密狗;三、刘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李某142.8万元;四、驳回李某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0640元(原告已预交),由李某负担2988元,刘某负担17652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其副本两份,上诉于呼和浩特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张俊青人民陪审员王建军人民陪审员王利华二〇二〇年六月十二日书记员刘慧
2022-07-010次
医生说主要原因是劳累过度。陈先生回想起几个月前,公司接到一个大型软件工程,由于一定要在元旦前完成,公司采取了“封闭作业”的方式,连续加班两个多月。陈先生认为,自己的这些病是因长期伏案工作所致,再加上积劳成疾,属职业病,应该认定为工伤。那么,职工因工作积劳成疾算不算工伤?律师答疑《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第3项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员工患上各种疾病,即便是因为工作原因劳累过度,积劳成疾,显然不属于事故伤害,不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1项规定的情形;《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3项指的是暴力等外力造成的意外伤害,各种常见的办公室疾病显然不属于此种情形。职工因工作发病,可以根据其症状判断其是否构成应当认定为工伤的情形,构成职业病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1款第4项规定,患职业病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不构成职业病,但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1项规定,视同工伤。职业病的分类和目录由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调整并公布。目前,卫生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规定、调整并公布的《职业病目录》中,共规定了职业病10类、115种,也就是说,只有符合该10类、115种职业病情形之一,才能认定为工伤,而不是只要是因工作造成的疾病都应当认定为工伤。只要不属于《职业病目录》中规定的10类、115种职业病范围,就不应当认定为工伤。即使可能因工作原因发病,但不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突然发病,而且发病并没有导致突然死亡或在48小时经抢救无效死亡,不应当认定为工伤,但可以通过医疗保险途径,获得相应的赔偿。
托克托县律师文集
2022-10
26民法院判决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结果,是一种对原被告双方均具有法律效力的重要文书。离婚证:离婚证指男女双方合法解除夫妻关系的法律文书,一般由婚姻登记管理机关发放。2//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的法律效力一样吗?两者的法律效力一样。生效后的离婚判决书,与民政局所发放的离婚证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即已有生效的离婚判决书,则无需到达民政局领取或替换离婚证。3//如果再婚,只有离婚判决书能登记吗?可以的。如上所述,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具有等同的法律效力。再婚方携带离婚判决书及身份证明,到达当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即可。4//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八条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离婚,并已经对子女抚养、财产以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予以登记,发给离婚证。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一)重婚或者与他人同居;(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遗弃家庭成员;(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经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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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誉,存在引发系统性金融风险的可能,同时,还会给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自身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构成贷款诈骗罪或骗取贷款罪应当符合哪些条件:【贷款诈骗罪】(一)行为人必须具有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行为。1.编造引进资金、项目等虚假理由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2.使用虚假的经济合同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所谓“虚假的经济合同”,是指伪造的合同、变造的合同(如篡改原合同的标的、价款等)、无效的合同(如采取欺诈手段签订的合同),以及伪造印章虚制的合同等。3.使用虚假的证明文件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称的“证明文件”,包括银行的存款证明、公司和金融机构的担保函、划款证明等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时所需要的文件。4.使用虚假的产权证明作担保,骗取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说的“产权证明”,是指能够证明行为人对房屋等不动产或者汽车、货币,可即时兑付的票据等动产具有所有权的一切文件以及以其他方法诈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5.贷款行为人所使用的“其他方法”,还包括伪造单位公章、印鉴骗取贷款;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先借贷后采用欺诈手段拒不还贷等情况。(二)行为人在主观上具有非法占有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贷款的目的。至于行为人非法占有贷款是为了挥霍享受,还是为了转移隐匿,都不影响贷款诈骗罪的构成。如果行为人虽然在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申请贷款的过程中使用了欺骗的手段,但其目的是为了解决生产经营的一时急需等,以后还要想方设法归还贷款,而不是为了非法占有贷款,则不能构成贷款诈骗罪。✦++【骗取贷款罪】(一)犯罪的主体。构成本罪的犯罪主体既包括个人,也包括单位。(二)犯罪人必须采取了欺骗的手段。所谓“欺骗手段”,是指行为人在取得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等信贷资金时,采用的是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手段,掩盖了客观事实,骗取了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信任。只要申请人在申请贷款的过程中有虚构事实、掩盖真相的情节,或者在申请贷款过程中,只要提供假证明、假材料,或者贷款资金没有按申请的用途去用,都符合这一条件。(三)犯罪的对象是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贷款。这里所说的“银行”,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类商业银行。“贷款”是指贷款人向借款人提供的、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还本付息的货币资金。(四)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这是区分是否构成骗取贷款罪的界限。1.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造成重大损失”是一个客观标准,指的是上述行为直接造成的经济损失,如贷款无法追回等实际经济损失。2.有其他严重情节。“有其他严重情节”,是指行为人采取的手段恶劣、涉及的金额较大等因素。符合这两个条件的任何一个,即构成骗取贷款罪。✦++【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的区别】在构成要件上,贷款诈骗罪与骗取贷款罪有很大的区别,骗取贷款罪不要求行为人要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且两个罪在法定最高刑上也是不同的,贷款诈骗罪最高可以判处无期徒刑,而骗取贷款罪最高法定刑仅为7年有期徒刑。✦++【其他警示】另外,在实践中存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教唆、主动帮助不符合放贷条件的主体获取贷款的情况。为了在形式上满足发放贷款的相关规定,规避金融监管,有的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教唆、帮助贷款申请主体伪造资质、合同、贸易背景等材料,以便于通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内控合规审核。因贷款申请主体实质不符合放贷条件,在贷款发放后,常造成贷款无法收回等重大损失。因此,若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存在以上情节,则可能会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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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委托代理人向当地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B公司支付其医疗保险损失、医疗期工资以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但是,2019年1月13日,Y突然因病死亡。2019年1月17日,仲裁委依法终止了案件的审理。后Y的法定继承人诉至法院,要求B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金。【裁判结果】由于劳动者死亡属于《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的劳动合同法定终止事由,故B公司与Y之间的劳动合同已经终止。另外,《劳动合同法》所规定的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并不包括劳动者死亡的情形,本案中Y因死亡被法定解除与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死亡双方劳动关系终止,显然不符合享受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原告的该项诉讼请求不予支持。【法律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合同终止:(一)劳动合同期满的;(二)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三)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四)用人单位被依法宣告破产的;(五)用人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撤销或者用人单位决定提前解散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合规指引】依据上述条款中第三项的规定,当劳动者死亡或者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或者宣告失踪的,劳动合同即行终止,用人单位应及时办理退工手续及停止缴纳社保的手续。这种情形下用人单位无须向劳动者的继承人支付补偿金的(即未被认定为工亡或用人单位存在其他过错行为),但可以从人道主义角度支付丧葬费和适当的抚恤金等,既树立了勇于承担社会责任的良好形象,又博得社会各界的广泛赞誉,利于用人单位的长久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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施工企业成本票没有怎么办
共3条回复>>你好,我是在校学生,签了劳动合同。现在我想离开。我需要考虑单位想要什么
共3条回复>>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率怎么计算?
共3条回复>>车辆坏了,不是大修车,修车时间已有10天左右,保险公司有没有务工补提?
共3条回复>>被定性为欺诈,钱已经退了,对方自己的谅解书,对方还是亲戚,现在还需要什...
共3条回复>>在工厂工作两年,公司没有买社保,现在不想做了,怎么找工厂来弥补损失
共3条回复>>精选知识专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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