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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什么

更新时间: 2019-03-28 16:43:35 次播放
律师解答

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是个很复杂的问题,现简要介绍如下:

首先,行政诉讼原告必须是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其次,以下情形可以作为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判断标准:

1、被诉行政行为涉及其相邻权或者公平竞争权的;

2、在行政复议等行政程序中被追加为第三人的;

3、要求行政机关依法追究加害人法律责任的;

4、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行为涉及其合法权益的;

5、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向行政机关投诉,具有处理投诉职责的行政机关作出或者未作出处理的;

6、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情形。

解决行政诉讼原告主体资格问题的法律依据主要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14-18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25条

行政行为的相对人以及其他与行政行为有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公民死亡,其近亲属可以提起诉讼。

有权提起诉讼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终止,承受其权利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提起诉讼。

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食品药品安全、国有财产保护、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者不作为,致使国家利益或者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应当向行政机关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行政机关不依法履行职责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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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北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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