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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人应交验哪些证件

更新时间: 2021-12-28 16:56:30 次播放
律师解答

出租人在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时,应交验的证件为身份证以及房屋所有权证书等。如办理租赁备案登记,根据《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应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等证件。《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法律依据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四条

房屋租赁合同订立后三十日内,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到租赁房屋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可以书面委托他人办理租赁登记备案。

《商品房屋租赁管理办法》 第十五条

办理房屋租赁登记备案,房屋租赁当事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租赁合同;

(二)房屋租赁当事人身份证明;

(三)房屋所有权证书或者其他合法权属证明;

(四)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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钟彩律师
主办律师
钟彩律师

广东-广州

擅长:债权债务、合同纠纷、继承、婚姻家庭、劳动纠纷、综合、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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