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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纪合同中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的该如何承担

更新时间: 2021-03-08 09:00:49 次播放
律师解答

行纪合同中费用承担约定不明的由行纪人承担。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五十一条规定,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商贸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第九百五十二条规定,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九百五十九条规定,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法律依据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一条

行纪合同是行纪人以自己的名义为委托人从事贸易活动,委托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二条

行纪人处理委托事务支出的费用,由行纪人负担,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民法典》 第九百五十九条

行纪人完成或者部分完成委托事务的,委托人应当向其支付相应的报酬。委托人逾期不支付报酬的,行纪人对委托物享有留置权,但是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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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烨律师
主办律师
吴烨律师

广东-深圳

擅长:合同纠纷、公司企业、知识产权、综合、婚姻家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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