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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租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更新时间: 2021-10-18 16:59:08 0人浏览
出租方房屋租赁合同的解除条件
律师解答
出租方可以解除房屋租赁合同的条件包括:房屋租赁合同到期的;承租人不依租赁房屋性质对租赁房屋进行使用收益的;承租人未经同意擅自转租的;承租人经催告后仍逾期支付租金的;不定期租赁的。
法律依据

《民法典》第七百一十一条
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未根据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请求赔偿损失。
第七百一十六条
承租人未经出租人同意转租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二十二条
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请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第七百三十条
当事人对租赁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据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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