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除“霸王条款”有妙招
导读:
“每个月交300元伙食费,但倒一次剩饭就要罚款20元,这不是在扣我们的血汗钱吗?”5月7日,东莞市中堂镇吴家涌一家不锈钢厂的工人向记者投诉。该厂夏姓的人事主管解释说,“工人如果倒剩饭要罚款”的条款已写入劳动合同,此举是要教育工人节约粮食(5月8日《广州日报》)。
浪费粮食很可耻,但以罚款推行节约,令人难以接受,甚至被怀疑“别有用心”。但用工方却“理直气壮”:劳动合同中有“工人如果倒剩饭要罚款”的条款,工人进厂务工时都在上面亲笔签了名,说明大家接受这样的规章制度,那就应该执行到位。合同中规定罚款50元呢,现在只罚20元,已经很“仁至义尽”了!
劳动合同中的条款,是不是都要当“圣旨”执行?答案是“有保留”:与法律、道德相符,个人签名认可的,那就应该执行没商量;如果与法律、道德相左的,即使工人已经签名,那也不是个人主观意思的真实表达,工人可以不执行,相关部门还应依法介入,中止这些“霸王条款”。像浪费粮食罚款这样的条款,就是不合理的条款。
跳出个案,放眼工场,发现诸如上述“无度设规、自利自肥”的“霸王条款”还有很多:工人上厕所不许超过5分钟;女工进厂几年内不得怀孕;每月加班40小时方可领到加班费;进出厂门要接受搜身检查……五花八门、随心所欲的用工规定,直接剥削工人经济利益,损害工人基本人权。虽然地球人都知道这不合法、不合理,可身处“就业难”的时下,务工者除了签名认可还有什么选择?
令人更加不能接受的是,面对形形色色的用工“霸王条款”,劳保部门、各级工会、法律人士不但不积极主动参与维权,反而讲什么“工人可与企业平等协商规章制度”。试问,企业主与工人地位事实上不平等,明显处于弱势的工人如何跟企业主讲条件?一句话还未说完,“逐客令”已经下达——“一职难求”之下,签名认同的用工合同也不全是真实意思表达,除非是外星人才不知这一职场“潜规则”。
笔者则以为,务工者的“娘家人”——劳保部门、各级工会在消除用工“霸王条款”方面倒应积极有为,而且很容易有所作为:经过一段时间的宣传与查处,基本所有的用工都签订了合同,很多地方有权部门还制定了合同范本(其中包含内部规定)。何不再要求合同多复制两份,分别送地方劳保部门和工会,既是备案,也是对合同条款进行审查,对不合法、不合理的“霸王条款”及时发现、立即纠正,这样从源头消除侵权用工行为,是对务工者权益最积极、最主动、最有力的保障。(苏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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