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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3 16:47:25 人浏览

导读:

地役权是一种约定的权利,如果双方当事人要约定地役权的话,是需要签订地役权合同的。我国法律规定的有些权利是必须登记才能生效的,有的朋友就会疑惑,作为物权的一种,地役权合同生效条件有哪些呢?地役权登记应提交哪些材料呢?下面,法律快车小编详细为您介绍具体内容。

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

  一、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

  1、地役权人有权按照合同约定,利用他人的不动产,以提高自己的不动产的效益。

  (前款所称他人的不动产为供役地,自己的不动产为需役地。)

  2、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

  地役权合同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供役地和需役地的位置;

  (三)利用目的和方法;

  (四)利用期限;

  (五)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六)解决争议的方法。

  3、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地役权登记应提交哪些资料

  1.地役权登记申请表;

  2.申请人身份证明复印件(查验原件);

  3.xx市房屋地役权合同;

  4.房屋权属证书;

  5.其它证明材料;

  6.委托书(供役地权利人不到场时须出具经公证的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7.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法人资格证书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查验原件);

  8.法人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复印件(查验原件);

  注:单位所提交的复印件须加盖公章

  三、地役权的效力

  1.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2.土地上已设立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权利的,未经上述用益物权人同意,土地所有权人不得设立地役权。

  3.地役权不得单独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等转让的,地役权一并转让,但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供役地以及供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地役权对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整理的关于地役权合同生效的条件的相关内容。法律快车小提示:设立地役权,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地役权合同。当事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因此,为了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地役权,地役权最好进行登记。如果您需要任何法律帮助,可以来法律快车平台咨询,我们有专业的律师为您答疑解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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