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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5-13 16:38:38 人浏览

导读:

关于土地方面的权利非常多,地役权就是其中的一种,是存在于不动产之上的物权。那么,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地役权设立的要件是什么?这些问题大多数人还不太了解,接下来就由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的相关知识。
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一、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

《民法典》第三百七十四条规定,“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合同自地役权人与供役地权利人自愿达成协议即生效,地役权合同一生效,地役权就成立。地役权的设立以地役权合同生效为要件,登记不是地役权设立的必要条件。如果地役权人或者供役地权利人要求登记的,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地役权登记;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即采取了地役权登记对抗主义。

二、地役权的成立要件

1、首先要有两块土地,即需役地和供役地的同时存在,这是地役权成立的前提;

2、必须是为了给利用自己的土地提供便利,也就是为了需役地的便利;

3、必须是使用他人的土地;

4、地役权具有从属性和不可分性,必须与需役地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一起转移,不能与需役地分离而转让,也不得与需役地分离而成为其他权利的标的。

三、地役权的法律特征

1、地役权是对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土地加以利用的用益物权。

供役地必须是他人所有或使用的,因此地役权人原则上不得在自己的不动产上为自己设立地役权;但是,有的国家允许所有权人在自己的不动产上设定地役权。

2、地役权的权利主体既可以是土地的所有权人,也可以是土地的使用人。

不动产的所有权人包括土地的所有权人和房屋等土地上的附着物的所有权人;而不动产的使用权人主要是指用益物权人,即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建设用地使用权人等。再次地役权的客体通常是土地。

3、地役权是权利人为了对自己所有或使用的土地上的便利而设定的用益物权。

在地役权制度中需役地的“效益”至少应当具备两种性质:一是效益应当仅限于经济层面上,而不能完全以土地所有权人或使用人的个人便利为转移;二是需役地因从供役地获得了此种便利而解除了其所有权或使用权上的限制。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的小编为您介绍的地役权自什么时候设立的主要内容。地役权自地役合同生效时设立,地役权合同一旦生效,地役权也就生效。如果没有登记的地役权,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如果您还有问题的话,建议咨询法律快车专业律师。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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