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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7 14:32:37 人浏览

导读:

动产质权是指因设立担保而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移交的动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动产的变卖价款优先受偿的权利,按照有些国家的法律,质权的标的权限于动产,从而动产质权即为质权。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有哪些?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

  一、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

  动产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和交付。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九条规定,质权自出质人交付质押财产时设立。

  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民法典的最高额质权是什么

  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动产质权节有关规定。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九条规定,出质人与质权人可以协议设立最高额质权。最高额质权除适用本节有关规定外,参照适用本编第十七章第二节的有关规定。

  三、质权人可以卖质物吗

  不能的。在质押期间,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物的义务。但质权人不得对质押物进行处置,如果处置质押物造成出质人损失的,质权人要承担赔偿的责任。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二条规定,质权人负有妥善保管质押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质权人的行为可能使质押财产毁损、灭失的,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将质押财产提存,或者请求提前清偿债务并返还质押财产。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动产质权的公示方法的相关知识,动产的公示方法为占有和交付。质权自权利凭证交付质权人时设立;没有权利凭证的,质权自有关部门办理出质登记时设立。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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