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位置:法律快车 > 民法典 > 物权 > 质权 > 权利质权行使的方式

权利质权行使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8-17 14:44:52 人浏览

导读:

为了担保债权清偿,就债务人或第三人所享有的权利设定的质权。权利质权是一种准质权。权利质权的标的是权利。那么关于权利质权的具体行使方式,大家是否有所了解呢?质权的特点以及范围是什么?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权利质权行使的方式

  一、权利质权行使的方式

  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

  质权人处理质物所得价款用来清偿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质物保管费用和实现质权的费用。

  质权人因行使质权而与出质人发生纠纷可采取协商、诉讼、仲裁等方式解决。提起诉讼的,质权人可以起诉出质人和出质债权的债务人,也可以单独起诉出质债权的债务人。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三十七条规定,出质人可以请求质权人在债务履行期限届满后及时行使质权;质权人不行使的,出质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拍卖、变卖质押财产。出质人请求质权人及时行使质权,因质权人怠于行使权利造成出质人损害的,由质权人承担赔偿责任。

  二、质权的特点是什么

  1、质权是为了担保债权的实现而产生的担保物权;

  2、质权是在债务人或第三人提供的特定财产上设定的担保物权;

  3、质权是动产与某些权利;

  4、质权是以转移标的物的占有或者登记为生效要件;

  5、质权是就质物的价值优先有偿的权利;

  6、质权是兼具留置效力和优先效力的物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五条规定,为担保债务的履行,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出质给债权人占有的,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质权的情形,债权人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前款规定的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为出质人,债权人为质权人,交付的动产为质押财产。

  三、质权的范围是什么

  1、汇票,本票,支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

  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

  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财产权;

  4、依法可以抵押的其他权利。

  实际上,从民法上看,可质押的权利主要分成三类,即票据等有价证券,股票,股份;知识产权;一般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四百二十六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转让的动产不得出质。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权利质权行使的方式的相关知识,质权人行使质权应根据质物的特点选择适当的方式,对于动产可采取折价、拍卖或变卖的方式;对于权利证书,可采取兑现、提货、拍卖、转让等方式。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拓展阅读

声明:该作品系作者结合法律法规,政府官网及互联网相关知识整合,如若内容错误请通过【投诉】功能联系删除.

点赞
收藏
分享至

相关知识推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