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怎样区分留置权与质权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16 11:40:50 人浏览

导读:

留置权,是指债权人因合法手段占有债务人的财物,在由此产生的债权未得到清偿以前留置该项财物并在超过一定期限仍未得到清偿时依法变卖留置财物,从价款中优先受偿的权利。质权,是指债权人占有债务人或第三人为担保债务履行而移交的财产,在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就该财产的变卖价金优先受偿的权利。那么,怎样区分留置权与质权呢?以下由法律快车小编为您介绍。

怎样区分留置权与质权

一、怎样区分留置权与质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四十七条规定:“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债权人可以留置已经合法占有的债务人的动产,并有权就该动产优先受偿。

前款规定的债权人为留置权人,占有的动产为留置财产。”

留置权是债权人依照法律的规定而直接享有的权利,具有直接支配留置物和留置物的交换价值的效力。留置是一种债的担保方式,实质上是法定质权,留置权的取得条件、适用范围、担保范围和留置权的效力、留置权的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允许当事人约定,这是留置权与其他担保物权的区别之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三十六条规定:“债务人履行债务或者出质人提前清偿所担保的债权的,质权人应当返还质押财产。”根据该项法律的规定可知,质押只是债权的担保方式之一,当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或者履行债务并不符合约定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法律规定对质押物享有优先受偿权。

由此可知,留置权是法定质权的一种,其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普通质权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

二、留置权和质权的区别

1、成立的条件不同。依双方当事人的合意而成立;而留置权是依法律直接规定。

2、占有的条件不同。两者虽然都是以担保物的占有及移转为要件,但质权在设定时才移转占有,担保物与债权事先没有占有的关系;而留置权的债权事先就与担保物有法律上的牵连。即债权人事先占有是留置权成立的前提条件。

3、法律关系的客体不同。质权的标的包括动产还有财产权利;而留置权的标的仅为动产。

4、权利的实现不同。质权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就可以当然行使质权;而留置权则在债权已届清偿期而未受清偿时,还必须具备法律规定的程序,才可实现留置权。

5、消灭不同。质权不因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而消灭;而留置权则在债务人另行提供担保时消灭。

三、留置权和质权的效力适用顺序

根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留置权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1、留置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留置物保管费用和实现留置权的费用。

2、留置财产为可分物的、留置财产的价值应当相当于债务的金额。

3、债务人逾期未履行债务的,留置权人可以与债务人协议以留置财产折价,也可以就拍卖、变卖留置财产所得的价款优先受偿。

4、留置权人有权收取留置财产的孳息。所收取的孳息应当先充抵收取孳息的费用。

留置权人负有妥善保管留置财产的义务,因保管不善致使留置财产毁损、灭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5、债务人与债权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债权人留置财产后,债务人应当在不少于两个月的期限内履行债务。债权人与债务人在合同中未约定的,债权人留置债务人财产后,应当确定两个月以上的期限,通知债务人该期限内履行债务。

同一动产上已设立抵押权或者质权,该动产又被留置的,留置权人优先受偿;同一财产法定登记的抵押权与质权并存时,抵押权人优先于质权人受偿;质权与未登记抵押权并存时,质权人优先于抵押权人受偿。

以上就是由法律快车编辑整理收集的关于怎样区分留置权与质权的相关法律知识。综上所述,留置权是法定质权的一种,其实现、消灭都由法律明确规定,不能由当事人约定。而普通质权可以由当事人进行约定。如果您还有其他问题的,欢迎咨询法律快车律师,他们会给您专业的建议。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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