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动产物权转移的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9 16:24:30 人浏览

导读:

动产物权是指以动产为标的的物权,动产所有权、动产质权、留置权则是动产物权。动产物权是以物的状态为标准对物权所作的分类。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动产物权的转移方式有哪些?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动产物权转移的方式

  一、动产物权转移的方式

  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分为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和标的物转移原则。

  (一)现实交付。是指动产物权的让与人将其对于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也就是说一方(通常为出让人)把东西当场交给另一方(通常为买受人)。

  (二)观念交付。一种非真正的交付,是指动产占有在观念上的移转,此为法律在特殊情况下为顾及交易的便捷而采取的变通方法,以代替现实交付。

  (三)标的物转移原则。

  1、动产适用交付主义,动产自交付之日发生转移。这里的动产包括汽车、轮船、飞机等特殊动产。

  2、不动产适用登记主义,不动产自登记之日所有权发生转移。

  3、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中,标的物所有权自买受人交清最后一笔款项时移转给买受人。

  4、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合同倡导契约自由,一般情况下,只要法律没有作强制性规定,都允许当事人约定,而且有约定的,优先约定。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权利人已经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民事法律行为生效时发生效力。

  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动产物权设立和转让前,第三人占有该动产的,负有交付义务的人可以通过转让请求第三人返还原物的权利代替交付。

  第二百二十八条规定,动产物权转让时,当事人又约定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该动产的,物权自该约定生效时发生效力。

  二、买卖合同货物所有权怎么转移

  (一)当事人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

  (二)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法律要确定一个一般性的原则。

  根据《民法典》第六百零一条规定,出卖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交付标的物。约定交付期限的,出卖人可以在该交付期限内的任何时间交付。

  第六百零二条规定,当事人没有约定标的物的交付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五百一十条、第五百一十一条第四项的规定。

  三、因事实行为发生物权变动是什么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一)公示原则:要求物权的产生、变更、消灭,必须以一定的可以从外部查知的方式表现出来。

  (二)公信原则:物权的变动以登记或者交付为公示方法,当事人如果信赖这种公示而为一定的行为(如买卖、赠与),即使登记或者交付所表现的物权状态与真实的物权状态不相符合,也不能影响物权变动的效力。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动产物权转移的方式的相关知识,动产所有权转移的方式分为现实交付、观念交付和标的物转移原则。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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