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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权的非法交付方式

法律快车官方整理 更新时间: 2021-09-29 16:34:02 人浏览

导读:

交付一般是指物品占有的转移。在生活中,交付方式主要分为现实交付、简单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和拟制交付这几种方式。法律上对于物权的交付方式有怎样的规定?物权的非法交付方式是什么?以下就跟着法律快车小编一起来了解一下吧。

物权的非法交付方式

  一、物权的非法交付方式

  动产的交付方式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除此之外的交付方式为非法交付。

  (一)直接交付直接交付,也即现实交付,是指出卖人将标的物直接置于买受人的实际控制之下,是一种将对动产的直接管领力现实地移转于买受人的物权变动。现实交付、简易交付、占有改定、指示交付与拟制交付相对应,是所有交付中的最常态。

  (二)间接交付间接交付,是指出卖人并未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而是通过其他方式间接交付动产。间接交付包括以下四种类型:

  1、简易交付。又称为无形交付,即受让人已经占有动产,如受让人已经通过寄托、租赁等方式实际占有了动产,则于物权变动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

  2、占有改定。即动产物权的让与人与受让人之间特别约定,标的物仍然由出让人继续占有。这样,在物权让与的合意成立时,视为交付,受让人取得间接占有。

  3、指示交付。即动产由第三人占有时,出让人将其对于第三人的返还请求权让与受让人,以代替交付。

  4、拟制交付。即出让人将标的物的权利凭证交给受让人,以代替物的现实交付。这时如果标的物仍由出让人或第三人占有时,受让人则取得对物的间接占有。

  二、动产交付的效力是什么

  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民法典》第二百二十四条规定,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的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三、追偿权纠纷属于物权还是债权

  追偿权纠纷包含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和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担保责任追偿权纠纷属于物权,合伙债务追偿权纠纷属于债权。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以上就是法律快车小编为您详细介绍关于物权的非法交付方式的相关知识,动产的交付方式根据是否将动产实际交付于受让人,可将动产交付方式分为直接交付与间接交付,除此之外的交付方式为非法交付。如果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法律快车,我们会有专业的律师为您解答疑惑。

引用法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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